钦州市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属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医管委)的运行与管理,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办〔2017〕12号)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医管委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履行政府办医职能,对市属公立医院的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实行决策和监督。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市属公立医院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院,包括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及其钦州港区分院、钦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钦州市中医医院、钦州市妇幼保健院、钦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钦州市精神病医院,以及今后设立由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医院。
第四条 市医管委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办事机构,负责本规程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医管委由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并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市医管委成员由成员单位推荐,市医管委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医管委主要职责如下:
(一)领导推进市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二)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
(三)审定市属公立医院财务预决算、政府投入、医保经费、对外投资、债务化解等经济事项;
(四)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资产核销、处置;
(五)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
(六)审定市属公立医院提出的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方案,制定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负责办理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医管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市医管委主任负责主持医管委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经主任授权委托,可代为履行主任职责。
第八条 市医管委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出席市医管委会议及相关活动;
(二)认真执行市医管委决议、决定;
(三)不得泄露市医管委会议讨论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
(四)不得利用市医管委成员身份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遵守市医管委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章 市医管委会议制度
第九条 市医管委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市医管委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
第十条 市医管委全体会议每年定期召开2次,也可根据需要由主任提议不定期召开。市医管委全体会议由全体成员参加。
第十一条 市医管委全体会议主要研究以下重大事项:
(一)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发展规划;
(二)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年度财务预决算、政府投入、医保经费、对外投资、债务化解等重大经济事项;
(三)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基本建设项目和重大资产处置,及医院分立、合并、终止及所有制变更事由;
(四)审定市属公立医院年度绩效考核指标,根据绩效工资有关政策审定绩效工资总量方案;
(五)听取审议院长述职报告、审定院长绩效考核结果;
(六)审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市医管委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各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提议召开。市医管委专题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和研究事项,确定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市医管委专题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市属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贯彻落实市医管委决策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专题事项。
第十四条 市医管委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部门列席。市医管委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市医管委会议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委托相关人员参加。被委托人应当遵守本规程,履行相应职责。
第四章 市医管委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凡属于市属公立医院资产、财务、人事、薪酬、绩效、管理目标、政策投入等市医管委职责范围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程序报市医管委,未经市医管委同意,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作出决定和规定。
第十六条 市医管委研究决定的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不得以任何理由拖而不办,保证市医管委决策的执行力和约束力。
第十七条 市医管委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单位涉及市医管委职能的具体业务和事项列出清单,明确申请审批流程,规范办理程序。
第五章 公文管理
第十八条 市医管委公文管理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的各种公文。
第十九条 市医管委公文可以直接印发成员单位和市属公立医院执行,也可以要求成员单位以部门名义行文或联合行文。
第二十条 以市医管委名义行文的,由市医管委主任签发,经授权亦可由副主任签发。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医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