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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2017-08-1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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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钦政发〔2017〕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委、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24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和主要任务,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的重点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着力规划好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亟需制定的立法项目。市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安排如下:
一、完成2件立法项目
(一)地方性法规草案(1件)
为进一步加强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制定《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市文新广电局负责起草,8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9月底前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规章(1件)
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行为,确保城市道路完好,制定《钦州市城市道路挖掘与修复管理办法》。(市市政管理局负责起草,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开展对立法项目(市人民政府规章)调查研究
(一)《钦州市违法建设没收处置办法》。(市住建委、市法制办共同调研)
(二)《钦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市工商局、市法制办共同调研)
三、编制五年立法规划
开展市人民政府2017-2021年立法规划项目的征集、论证、调研工作,9月底前报市人民政府审议。
四、工作要求
(一)对列入计划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组成起草工作小组,明确1名分管领导负责,落实工作人员及立法经费,在本计划下发后5个工作日内将立法工作方案报送市法制办。
(二)对列为完成项目的立法项目,负责起草的部门要在7月底前将送审函、送审稿、起草说明及相关立法材料报送市法制办,并配合做好审查修改工作;对列为开展调查研究项目的立法项目,应当在年内完成立法项目的调研和调研成果评审等工作。对完成调研且调研成果经评审通过的,在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时优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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