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和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住建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19年5月底前完成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形成申报材料报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2019年6月通过自治区节水型城市验收,并通过第一批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验收。2020年6月申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2020年7月-12月通过国家联合考核组验收,2021年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
二、实施范围
钦州市中心城区。
三、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海昆 市长
副组长:李 斌 副市长
李从佳 副市长
成 员:吴志新 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邓 敢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郑豪斌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莫满就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海龙 市委办公室副主任、督查室主任
杨君伟 市人民政府督查室主任、督查专员(正处级)
宋 雁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苏永浩 市编办主任
庞 东 市市政管理局局长
黄登成 市发改委主任
邹满丽 市工信委主任
陈正理 市科技局局长
戴联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谢永福 市环保局局长
沈小军 市住建委主任
刘 佐 市水利局局长
龙 洁 市文新广电局局长
陈源强 市卫计委主任
吴晓华 市统计局局长
陈立军 市工商局局长
李 华 市质监局局长
黄岩松 市法制办副主任
黄中慧 市接待办主任
王家明 市机关事务局局长
罗月欢 市物价局局长
黄 青 市滨海新城管委副主任
黄兆明 市开投集团公司总经理
覃世金 市滨海置业集团公司总经理
阮 东 市开投水务公司总经理
李 遥 钦南区区长
申荣洲 钦北区区长
覃 重 钦州港区管委主任
邱军辉 三娘湾管理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伍红钊 钦州高新区工委书记、管委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工作协调组、宣传报道组、项目建设组、资料筹备组、资金保障组、后勤接待组、专家联络组和督促检查组。
(一)办公室(设在市市政管理局)
主 任:庞东
副主任:黄登成、沈小军、刘佐、黄定彬(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负责日常工作)
职 责: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创建各项工作,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和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协调组
组 长:庞东
成 员:从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市开投水务公司等单位抽调。
职 责:负责与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以及各有关创城单位的联络和协调工作。
(三)宣传报道组
组 长:宋雁
成 员:从市委宣传部,市文新广电局、市广播电视台、钦州日报社等单位抽调。
职 责:负责制作我市创建自治区和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影像资料及开展相关创城工作的宣传、报道。
(四)项目建设组
组 长:沈小军
成 员:从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局、市机关事务局、市开投集团公司、市开投水务公司等单位抽调。
负责统筹协调我市节水设施项目,组织实施各类新建、扩建、改造的节水项目,以及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提高我市节水基础设施各项指标。
(五)资料筹备组
组 长:庞东
成 员:从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市统计局、市开投水务公司等单位抽调。
职 责:负责资料的收集汇总、台账制作,撰写成套申报材料以及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总结等。
(六)资金保障组
组 长:戴联华
成 员:从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局等单位抽调。
职 责:负责审批并及时拨付创城经费,确保创建工作顺利开展。
(七)后勤接待组
组 长:黄中慧
成 员:从市市政管理局、市接待办、市开投水务公司等单位抽调。
职 责:负责自治区和国家考核组的接待、迎检及后勤保障工作。
(八)专家联络组
组 长:黄定彬
成 员:从住建部、自治区住建厅和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等部门专家库中选取或聘请。
职 责:负责邀请或聘请节水领域方面的专家、学者,为创城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对有关单位及人员开展专业培训。
(九)督促检查组
组 长:黄海龙、杨君伟
成 员:从市委督查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市市政管理局、市绩效办等单位抽调。
职 责:负责对各有关单位和各工作组的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四、工作步骤
(一)第一阶段(2017年)
1. 2017年4月-6月:成立钦州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抽调人员,完善工作机构,建立联络平台,健全工作机制。邀请自治区住建厅、广西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等有关专家对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2. 2017年6月-9月:创建我市第一批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30家,并通过自治区验收。
3. 2017年7月-12月: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细化分解指标,详细调查摸底指标现状。开展基础情况分析,巩固强化达标项目,查找并改进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方案。各有关单位、部门出台和完善相关法规和配套制度,收集各项基础数据资料。成立我市城市节水管理专门机构。
(二)第二阶段(2018年)
1. 2018年1月-12月:对未达到自治区节水型城市标准的考核指标,进行研究论证,合理制定整改措施,集中力量进行整改。对个别整改规模较大、短期内难以整改到位的考评指标,研究制定可行性改进方案和实施时间表,分步推进、分项落实整改。
2. 2018年6月-9月:继续创建我市第二批自治区级节水型企业(单位)和小区25家,并通过自治区验收。
(三)第三阶段(2019年)
1. 2019年1月-5月:对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总结,对照26项考核指标,进一步完善和充实佐证材料及指标来源依据,编辑整理成系统、高质、严谨、规范并富有说服力的申报材料。
2. 2019年6月:将我市申报创建自治区节水型城市资料上报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
3. 2019年7月:做好检查线路布置、资料材料准备等各项迎接自治区节水型城市验收准备工作。
4. 2019年8月-12月:根据自治区对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的验收意见,加大整改力度落实各项考核指标任务,确保于2020年申报创建国家节水型城市。
(四)第四阶段(2020年)
1. 2020年1月-5月:对尚未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指标,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合理制定整改措施,集中力量进行整改。
2. 2020年6月:对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进一步完善和充实各项佐证材料及指标来源依据,整理成系统、高质、严谨、规范并富有说服力的申报材料,向住建部、国家发改委申报国家节水型城市。
3. 2020年7月-12月:根据住建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考核组的安排,抓好迎检筹备工作,周密布置检查线路和示范点,精心准备迎接国家考核组验收相关材料。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先进科技手段,多形式、多角度、全方位介绍我市创建工作情况,充分展示我市在节水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和突出特点。
(五)第五阶段(2021年)
获得国家节水型城市命名授牌。
五、工作内容和分工
(一)基本条件
1. 法规制度健全。具有本级人大或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具有健全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法制办、市开投水务公司)
2. 城市节水机构规范。专门设立城市节水管理机构,职责明确、人员配置齐备;依法对供水用水单位进行全面的节水监督检查、指导管理组织城市节水技术与产品推广。(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3. 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定期上报本市节水统计报表。(牵头单位:市统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4. 建立节水财政投入保障机制。有稳定的年度政府节水财政资金投入,确保节水基础管理、节水技术推广、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节水宣传教育等活动的开展。(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5. 全面开展创建活动。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实施创建工作计划;全面开展节水型企业(单位)及节水型居民小区等创建活动;获得省级节水型城市称号满1年以上;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节水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二)基础管理指标
6. 城市节水规划。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节水中长期规划,节水规划需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7. 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城市节水资金投入占本级财政支出的比例≥1‰。(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
8. 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9. 自备水管理。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机井建设审批管理规范,有逐步关停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自备水井的计划并实施,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逐年降低。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牵头单位:市水利局;责任单位: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10. 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11. 价格管理。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有限制特种行业用水、鼓励使用再生水的价格指导意见或标准。建立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牵头单位:市水利局、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三)技术考核指标
12. 万元地区生产总值(GDP)用水量(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信委、水利局、统计局)
13. 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20%或年增长率≥5%;用于工业的非常规水量占非常规水利用总量40%以上。(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开投集团公司、市开投水务公司)
14. 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重视雨水收集利用,有逐步推广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除干旱地区外,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开投集团公司)
15. 城市污水处理率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10个百分点,或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95%。(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统计局、市开投集团公司)
16. 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降低2%以上)。(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开投水务公司)
17.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统计局,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18. 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牵头单位:市住建委;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19.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升/·人·日)不高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20. 节水器具普及率达到100%。(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1. 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收费率100%。(牵头单位:市市政管理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市工商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22.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牵头单位:市工信委;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开投水务公司)
23.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不含电厂)。(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开投水务公司)
24. 工业取水定额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每个行业取水指标不超过定额。(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水利局;责任单位:市开投水务公司)
25. 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20%。(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市机关事务局;责任单位: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26.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100%。(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工信委,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
六、工作要求
(一)密切协作配合。各级各部门要树立大局意识,在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和调度安排下,按照责任分工和工作计划,各负其责、加强协调,及时反馈上报信息,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实现各项目标。各有关部门要对照考核标准定期对指标落实情况进行自检自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和完善,对难以落实和实施困难的突出问题及时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分析,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
(二)强化精品意识。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创建工作中要树立并强化精品意识,高质量、高效率抓好各项创建工作的落实,严格对照标准找差距、抓整改。鼓励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人积极为创建工作建言献策,自觉推广节水技术、工艺、器具的应用,大力宣传节水工作先进典型和经验,将创建工作做成精品工程。
(三)严格督查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各项节水型城市指标达到或超过考核标准。市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检查各项创建指标的落实情况,跟踪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各责任单位按要求和进度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