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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7-05-2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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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2017年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0日         

    


钦州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视频会议精神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实施意见》(钦政发〔2015〕50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37次集体学习时对信用建设作出的重要指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个改革性文件视频会议精神,以建立健全法规和标准体系为基础,以建设完善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以推进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为核心,全面深入推进“诚信钦州”建设,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不断提升经济社会主体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和大数据技术,加快完善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实现市、县区信用信息数据与自治区平台共享归集。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突出抓好信用信息数据归集与使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红黑名单”曝光、典型案例收集宣传等工作,加快构筑以信用为基石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

1. 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托钦州华为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技术支撑,进一步优化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加快建立健全金融、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住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安全稳定运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2. 实现共享平台互联互通。加强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开发,加快实现与自治区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自动交换。加强与自治区行业部门沟通对接,建立健全行业部门信用记录,协同推进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接口程序开发,实现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与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接互通和数据自动交换。(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 加快“信用钦州”网站建设。依托市政府门户网站,加快“信用钦州”门户网站建设,实现信用网站面向公众开放,集中展示信用建设成果、发布信用政策、提供信用服务,健全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归集、信用网站发布长效机制,实现信用网站动态更新管理。(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推进信用信息归集共享

4. 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制订出台《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完善市场信用体系的意见》和《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办法》。继续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量赋码和存量转换,根据“先赋码后换证”原则,进一步深化“六证合一”、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通过变更程序和年度检查等方式,确保2017年底前我市存量主体代码转换率达到100%,并归集到信用网站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市编办、工商局、民政局)

5. 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制订出台《钦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本)》和《钦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加快建立信用信息标准规范。实行信用信息目录动态调整机制,梳理完善本部门本领域信用信息目录,确保满足信用信息共享要求。(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6. 推动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按照“能公开应全部公开”“应报尽报”“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整合各行业各领域信用信息资源,扩大信息采集范围,拓展增量信息,做大存量信息。实现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库对接,定期归集数据到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面提高信用信息数据报送质量,确保数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7. 落实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建立完善“双公示”信息公开制度,全面梳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事项目录清单,统一公示格式、内容和更新频度。严格执行“双公示”报送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外,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须通过行业门户网站和当地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向社会公示,并及时归集到“信用钦州”,做到“全覆盖、零遗漏”。(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编办、发改委、法制办;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8. 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使用制度。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制度。坚持市场化原则,探索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积极引入企业和个人征信机构,为社会公众提供征信服务,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引导非备案企业征信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发展,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法取缔涉嫌违法违规开展征信活动的非备案机构,强化行业信用自律和会员诚信管理。(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9. 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积极推动工商、税务、政法、安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质监、财政等部门牵头制订出台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或实施方案,将联合奖惩措施嵌入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流程,渗透到重点领域监管和服务环节,推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化。(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0. 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中对守信市场主体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支持激励政策,在实施招商引资、政府采购等政府优惠政策及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守信主体给予优先考虑。建立重点领域失信行为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违法失信市场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完善科学规范的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和黑名单制度,对失信主体实行市场进入,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与相关市场领域活动,不断规范、优化市场诚信环境。(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1. 健全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加快文化市场、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货运超限超载等重点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建设,规范红黑名单的审核、确认、查询、公示、修复矫正及异议处理程序,加大诚实守信典型宣传和违法失信典型曝光力度,并在信用网站上公示。(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 加强诚信典型案例收集宣传。通过各类新闻媒体和“信用钦州”等平台,重点抓好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联合奖惩典型案例收集宣传,加大守信行为表彰和失信行为曝光力度,营造社会诚实守信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推动信用体系建设创新

13. 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照农村信用“四级联创”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加快建设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实现县域农户信用信息系统全覆盖,各县域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户创建面均达到30%以上。探索“信用+信贷”联动模式,构建信贷业务与农户信用大数据应用场景,实现农村信用体系和信贷业务联动应用,不断拓宽金融信用支农惠农成果。(牵头单位: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4. 深化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继续开展诚信中小企业、诚信商(园)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推动政府部门、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促进信用信息成果应用的转化落地。推广和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从平台收益权类应收账款融资转型至供应链融资,将融资服务延伸至核心企业的上下游供应链小微企业,构建紧密的核心企业上下游互利共赢的利益联盟,实现企业应收账款与金融机构无缝对接,努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难题。(牵头单位: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财政局;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5. 鼓励信用体系建设创新。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结合地方实际和工作重点,鼓励各县区、各部门在工作方法、模式及制度等方面大胆创新先行先试,通过开发诚信APP软件、微信、微博及网站等方式,积极宣传本行业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等内容。(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发改委和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作为牵头部门,要统筹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落实相关单位责任,研究解决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县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专职,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切实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正常运作。(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二)健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健全完善工作推进机制,明确部门工作职责,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和事项,确保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顺利进行。(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三)加大诚信宣传。广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月”“3·15消费者权益日”“诚信兴商宣传月”“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教育进校园”“守合同重信用”“全国质量月”“食品安全宣传周”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引导社会各界参与诚信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信用文化宣传,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加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四)强化督查考评。加大对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督查力度,重点跟踪各县区、各部门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双公示”和典型案例归集宣传进展情况。同时,加强绩效考评,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内容,促进信用体系建设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绩效办、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责任单位: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附件:钦州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责任表


附件

钦州市2017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分工责任表

重点

工作模块

重点工作任务

具 体 工 作 要 求

责 任 单 位

完成

时限

备  注

一、平台建设

(一)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1.依托钦州华为云平台和电子政务外网,进一步优化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

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4月30日前

列入2017年度设区市绩效

2.加快建立健全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住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

市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住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二)实现共享平台互联互通

3.加强钦州市信用信息平台开发,实现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自治区平台联接互通和数据自动交换

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9月30日前

列入2017年度设区市绩效

4.推进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接口程序开发,实现重点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与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接互通和数据自动交换

市发改委、编办、工商局、民政局、公安局、人社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

12月31日前


(三)加快“信用钦州”网站建设

5.加快“信用钦州”门户网站建设,实现信用网站面向公众开放

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6月30日前


二、信息共享

(四)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6.制订出台《关于加强市场主体信用监管完善市场信用体系的意见》和《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归集公示办法》

市工商局

12月31日前


二、信息共享

(四)完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7.继续做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增量赋码和存量转换,确保2017年底前我市存量主体代码转换率达到100%

市编办、工商局、民政局

12月31日前


(五)健全信用信息管理制度

8.制定印发《钦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7年本)》

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6月30日前

列入2017年度设区市绩效

9.制定印发《钦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暂行)》

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8月31日前


(六)推动信用信息数据归集共享

10.举办钦州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数据录入培训班

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5月31日前


11.开展工商、税务、安全生产、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住建、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征集

市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住建委、环保局、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地税局等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12.将各部门产生的企业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并及时交换至钦州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市工商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13.按照信用目录定期做好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并向自治区平台共享信用信息20万条以上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设区市绩效

(七)落实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

14.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双公示”,并向自治区平台共享信息1200条以上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设区市绩效

三、联合奖惩

(八)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使用制度

15.在行政审批、项目申报、政府采购、评先评优等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鼓励推行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制度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九)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16.制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实施方案

市发改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17.制订出台法院、税务、环保、海关、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重点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或实施方案

市中级法院,市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钦州海关、市国税局、地税局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十)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

18.对守信主体实行行政审批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等激励政策,强化失信主体行政领域、市场领域、行业领域、社会领域的约束和惩戒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十一)健全完善信用红黑名单制度

19.加快文化市场、环保、食品安全、安全生产、货运超限超载等重点领域红黑名单制度建设,加大诚实守信典型宣传和违法失信典型曝光力度

市文新广电局、环保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监局、交通运输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十二)加强诚信典型案例收集宣传

20.重点抓好政务诚信、个人诚信和电子商务领域诚信联合奖惩和红黑名单典型案例收集宣传,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须报送3个以上典型案例,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须报送10个以上典型案例

市中级法院,市环保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文新广电局、交通运输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钦州海关、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设区市绩效

四、农村信用

(十三)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21.举办钦州市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培训班

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3月30日前


22.全面开展农村信用“四级联创”,加快建设使用农户信用信息系统

市金融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十四)持续深化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23.继续开展诚信中小企业、诚信商(园)区、信用社区创建工作

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24.推广和运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

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市工信委、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

12月31日前


五、工作机制

(十五)加大诚信宣传

25.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开展信用文化宣传,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加大失信行为曝光力度

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26.组织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窗口行业、食品药品企业广泛开展“3·15消费者权益日”“食品安全宣传周”等诚信主题实践活动

市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信委、商务局等

12月31日前

列入2017年度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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