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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
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以下简称“双高”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双高”基地建设有效推进,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厅等部门自治区500万亩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16号)、《转发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当前优质高产高糖糖料蔗基地建设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3号)的有关规定以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推进各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钦政发〔2016〕2号)要求,结合我市“双高”基地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以及市整合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各县区“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的补助资金。自治区和市给予各县区的“双高”基地良种化补助资金及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不纳入统筹整合范围,按现行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各县区根据承担比例筹措用于“双高”基地建设的财政补助资金,应按本办法要求,与自治区和市“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统一管理、统筹使用。经营主体(项目业主)应按要求落实所承担建设资金,并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
第三条 市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和市相关资金用于“双高”基地建设,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围绕规划、统筹整合”原则。市以“双高”基地建设规划为平台,统筹整合各渠道相关专项资金,结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要求,集中支持糖料蔗产业重点产区发展,推进糖料蔗产业集约化、标准化、规模化生产。
(二)坚持“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原则。在不改变各专项资金使用方向、不违背中央和自治区现行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有关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基本要求情况下,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和市各渠道性质相似、用途相同的资金,合力支持各县区“双高”基地建设,实现形成部门工作合力、统筹资金使用管理、统一项目验收。
(三)坚持“统一标准、规范分配”原则。根据统筹整合确定的补助标准和各项目县区承担的建设任务,公平、合理、规范分配资金。
(四)坚持“统筹使用、县级负责”原则。市财政局根据统筹整合后自治区和市批复的各县区“双高”基地建设方案和绩效考评结果,切块分配下达补助资金,由各项目县区围绕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统筹安排用于“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结果负责。
第四条 “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统筹整合来源渠道包括:
(一)中央年度基建投资安排明确用于支持我市“双高”基地田间工程建设的相关补助资金。
(二)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中可用于土地整治的相关资金。具体统筹额度根据全市“双高”基地年度建设任务和现行平均每亩补助标准编列预算。具体来源包括:
1. 中央每年分配给自治区和自治区留用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资金(指“双高”基地土地整治项目符合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标准部分)。
2. 自治区征收留用的耕地开垦费(指确保能落实“占补平衡”后部分)。
3. 自治区集中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
4. 其他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
(三)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中可用于水利化建设的资金。具体统筹额度根据相关专项资金额度和“双高”基地建设任务筹措。具体来源包括:
1. 中央农田水利建设相关专项补助资金和自治区配套资金。
2. 中央财政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相关专项补助资金中可用于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3. 中央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中用于支持“双高”基地建设的资金。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新增安排的专门资金。
(五)市本级安排的水利建设资金中用于支持“双高”基地建设的资金。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中央和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用于“双高”基地建设的期限不超过5年,即从2015年起至2020年前止。“双高”基地建设任务完成后,或自治区“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在2020年前按中央、自治区要求停止执行的,被统筹和整合的相关专项资金恢复按照统筹整合前的方式进行管理和使用,本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财政补助
第六条 “双高”基地建设通过争取中央支持,自治区、市、县区三级财政投入,以及实施主体投入等渠道筹措建设资金。
(一)经营规模化和水利现代化。自治区财政根据“双高”基地建设需要和自治区承担的补助标准,通过整合现行中央、自治区相关专项资金和新增预算安排,统筹用于支持“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按每亩2478元实行综合补助,由县区包干使用。各县区按2015年承担比例筹措每亩462元财政补助资金,其中市与县区财政按1:9的比例分担,经营主体按要求落实所承担每亩660元的建设资金,并与各级财政补助资金统筹使用。所统筹的补助资金以不突破各县区资金总量为原则,由县区本级统筹安排:一是在水利化项目内统筹和土地整治项目内统筹;二是在水利化项目和土地整治项目之间进行统筹。
(二)种植良种化。对达到土地整治要求新植或翻兜新种自治区甘蔗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发布的糖料蔗良种、符合种植技术要求的,给予不低于每亩500元的一次性补助,其中自治区财政补助每亩300元、市财政补助每亩50元,县区财政补助不低于每亩150元。
(三)生产机械化。生产机械化投资以受益主体为主、政府补助为辅。政府补助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好自治区在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资金和农机购置贷款贴息时向“双高”基地项目区域倾斜。支持开展切段式大型糖料蔗联合收获机收获的糖料蔗运输给予一定的补助。机械化作业补贴方案由市农机局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要求另行制定。
第三章 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
第七条 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的环节)包括:
(一)土地整治支出(包括新建和提升工程)。
1. 新建工程
(1)“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为改善糖料蔗生产条件而进行的土地平整工程(包括表土剥离及回填、障碍物清除)。
(2)“双高”基地项目区内排水工程。
(3)“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田间道路工程。
(4)“双高”基地项目区内与土地整治相关的其他工程性支出。
2. 提升工程
(1)土地整治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重叠的,按照“双高”基地土地整治标准建设并验收,但达不到“双高”标准的,缺什么补什么,经费从“双高”基地建设经费中支出。
(2)“双高”基地建设土地整治项目与整县推进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项目重叠的,一是对整县推进项目规划设计时已考虑“双高”基地建设内容的,按原批复的项目管理程序和“双高”基地建设要求组织实施,工程费用从整县推进重大工程项目经费中支付。二是对整县推进项目规划设计时未考虑“双高”基地建设内容的,通过规划设计变更的形式进行调整,以“双高”基地建设要求为准,规划设计变更后突破原单项工程用的,工程费用从该整县推进项目不可预见费和工程招标结余资金中解决。三是对整县推进项目规划设计时未考虑“双高”基地建设内容且已完工的,由“双高”基地实施主体以增加工程量的形式组织施工,所需资金从“双高”基地建设经费中安排。
(3)“双高”基地建设土地整治项目与“小块并大块”项目重叠、且“小块并大块”项目已实施并纳入“双高”基地进行提升建设的,提升工程经费从“双高”基地建设经费中安排支出。
(二)水利化建设支出(水源工程部分)。具体范围包括:
1. “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小型水源工程。包括塘坝、引水堰闸、小型灌溉泵站、灌溉机电井、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
2. “双高”基地项目区内输配水系统建设。包括渠道工程及配套建筑物等,或输水管道工程等。
3. “双高”基地项目区内必要的量测水设施等。
“双高”基地项目区内的田间灌溉设施,包括微灌工程中田间支管、毛管、灌水器、智能控制系统等及喷灌工程使用的喷灌机、田间支管、竖管及喷头等田间灌溉工程所需投资,由经营主体(项目业主)按规定筹资比例自行筹资建设。但由经营主体作为项目业主自主建设的,自治区和市、县区“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可由项目业主按规定自筹的建设资金统筹使用。
(三)项目管理费支出。各项目县区根据项目建设和管理实际,可从市、县区财政按要求筹措且落实到位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统筹用于项目管理部门的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支出。各县区不得从自治区下达的补助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按上述渠道和比例提取后仍然不足的,由项目县区另行新增预算安排解决。
第八条 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支出,包括:
(一)项目建设材料费。
(二)工程设备费。
(三)施工机械作业费。
(四)因建设“双高”基地发生的贷款贴息支出。
(五)相关部门项目实施规划编制、工程设计、技术咨询等土地整治、水利化项目管理费。
(六)其他与“双高”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建设有关的支出。
第九条 自治区和市、县区财政安排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平衡预算或偿还债务。
(二)建造办公场所、车间厂房。
(三)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
(四)发放人员工资、补贴。
(五)开支会议费、接待费、培训费、出国费、车辆运行与
维护。
(六)用于“双高”基地项目区外的支出或其他与“双高”基地建设无关的支出。
第十条 项目县区应当区别不同的建设模式,对“双高”基地建设采取不同的补助方式,并将拨付的补助资金列入规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
(一)经营主体自建
对具备项目建设能力和条件的经营主体,市、县区“双高”基地办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其作为项目业主,按规定建设标准自主建设和管理“双高”基地,并及时为其提供指导和服务。对经营主体自建的,项目县区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财政补助。
1. 以奖代补。项目业主全额垫资建设的,项目建设完成并经县区本级、市级“双高”办组织验收合格后,县区财政部门按有关部门下达的建设任务、验收合格的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核定奖补金额,并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补助资金一次性直接拨付项目业主。其中:实际完成面积少于项目建设任务面积的,按实际完成面积核拨补助;按验收合格的面积拨付补助,项目验收不合格部分,在整改完善并重新验收合格前不予补助;在下达的建设任务内项目建设总投资超支的,超支部分由项目业主自行解决;按要求全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并验收合格、但项目实际投资少于核定投资标准的,按完成的建设任务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拨付补助资金,节约形成的投资补助由项目业主自主安排。
资金拨付流程和标准:项目建设完成-项目业主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县区“双高”办组织验收并出具报告并公示-结果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为制糖企业或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等具备自筹资金先行建设能力的,原则上应当采用这一方式予以支持。
2. 先建后补。项目业主由于缺乏全额垫资能力、需要一并使用其承担的自筹建设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的,县区财政部门采用报账制方式,按项目实施进度、在核定补助标准和支出范围内的实际支出情况、县区“双高”办审核意见,分次报账、分批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含市、县区财政安排的补助资金)。累计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不超过应补总额的80%,余额待项目实施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清算拨付。对验收不合格或实际建设面积与下达建设任务不符的,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参照上述“以奖代补”方式核定。因项目业主按规定应当自筹的资金暂时难以落实、而项目实施需要抓抢季节的,经项目业主申请并出具自筹资金在项目启动后尽快足额到位的承诺函、县区“双高”办审核同意并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后,县区财政部门可预拨不超过财政应补助总额20%的资金作为项目业主启动资金,并在项目业主申请报账和按进度拨款时抵扣。
资金拨付流程和标准:项目建设完成-项目业主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县区“双高”办组织验收并出具报告并公示-结果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财政部门按批准的建设面积和确定的补助标准将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给项目业主。
项目业主为小型农业种植企业、农业专业种植合作社、种植大户等自筹资金能力较弱,而自主建设积极性较高、具备自主建设项目基本条件的,可采取这一方式支持其自主实施项目建设。
3. 贷款贴息。在财政补助未拨付情况下,项目业主利用银行贷款先行建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项目县区可从自治区下达和市、县区筹措的补助资金中给予贴息补助。具体申请条件、程序、贴息标准等由项目县区确定。
资金拨付流程和标准:项目建设完成-项目业主提出贴息申请,并出具贷款相关材料-县区“双高”办组织审核-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县区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
(二)政府组织建设
对项目片区和经营主体已经落实、但经营主体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可由县区人民政府从发展改革、国土资源、水利3个主管部门中指定1个主管部门牵头组织项目建设(不含应由经营主体负责建设的田间水利工程部分),按规定落实项目施工单位;或由项目县区人民政府从上述3个主管部门中指定牵头主管部门基础上,利用现有建设平台或组建统一的双高基地建设公司作为项目法人负责项目实施,并按照自治区财政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
采用政府组织建设模式的,由相关部门按招投标、政府采购和财政投资评审有关程序和要求落实施工单位,组织项目实施;县区财政部门根据施工单位和相关部门申请、县区“双高”基地办审核意见,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向施工单位预拨或按建设进度核拨补助资金。预拨启动资金的,预拨金额不超过应补助总额的30%。项目建设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前,预拨和按进度核拨的补助资金不超过应补助资金总额的80%,待项目完工并通过最终验收审计结算后拨付不超过95%,余留5%以上作为项目质量保证金,待次年复检合格后付清。
第十一条 在确保完成建设总任务、不突破各级财政补助总额前提下,各项目县区可按测算的当地标准建设成本为依据,根据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统筹平衡的原则和不同建设模式、条件、成本等因素,按照差异化方式自主确定对建设主体的补助标准,并在编制报批的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中说明。
项目县区对项目实施主体实行差异化补助标准后,如与建设任务对应的财政补助资金(含自治区、市、县区三级安排)出现余额的,项目县区可于当年统筹用于建设新的“双高”基地或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双高”基地建设,但不得调整用于“双高”基地建设以外的其他支出,也不得用于抵顶市、县区和项目业主应承担的建设费用。违反的,自治区财政予以收回或冲抵下一年度应拨的自治区补助。
第十二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要求制定具体的“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不同建设补助模式下资金筹措、安排、使用、拨付、核算、监督、绩效考评等要求,因地制宜推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并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保证资金规范、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 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各项目县区人民政府要立足本地实际,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完善“双高”项目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已建成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 项目申报、建设与验收
第十四条 “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实行项目制管理。县区“双高”办应当按照自治区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逐级上报。
(一)县区申报。每年6月底前,县区“双高”基地办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各镇落实糖料蔗基地地块范围、建设主体及地块相关事项,负责指导乡镇、种植企业、合作社和种植大户等建设主体编制糖料蔗基地工程建设建议书或申报书,由县区“双高”办组织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报县区人民政府批准。申报的各项工程建设内容和标准应符合糖料蔗基地土地整治和水利化技术要求。
县区“双高”办按照上级“双高”办确定的建设任务、规定的建设标准、项目实施要求和建设资金分担办法,编制本县区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按确定的建设费用分担比例向自治区和市级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并以县区“双高”基地建设领导小组名义逐级上报。县区“双高”基地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总体建设任务、项目区分布、项目片区数量及各片区面积;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区分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具体描述);项目建设投资总概算及分项投资概算(区分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具体描述);项目建设模式和实施主体(区分不同项目片区、不同建设主体描述);项目实施管理要求;项目建设预期效果(总体效果、分片区效果);具体保障措施等内容。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渠道及各渠道具体额度(区分申报自治区补助、市和区财政安排、各项目业主自筹);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区分土地整治和水利化具体描述);建设资金使用和拨付方式(区分政府组织建设和业主自建);建设资金管理要求;资金安全规范使用保障措施等。
(二)市级审核。当年7月底前,市“双高”办完成对县区报送方案的审核,并将经审核后的方案汇总形成全市下一年度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报自治区“双高”办审批,同时抄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农机局备案。
(三)县区细化方案。市“双高”办批复县区项目实施和资金筹措使用方案后,县区“双高”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具体的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落实各项目片区及建设主体,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并将具体实施计划报市“双高”基地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双高”基地建设方式:
(一)实施主体自建。具备项目建设能力和条件的经营主体,由其作为项目业主,按规定的建设标准自行建设管理“双高”基地(包括:自行委托有资质测量、规划设计单位开展项目前期申报工作,自行组织工程施工单位按“双高”建设标准开展建设),采取以奖代补或先建后补方式给予财政补助。
(二)政府组织建设。对项目片区和经营主体已经落实,但经营主体没有能力和条件自主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由县区国土资源、水利部门根据业务职责作为项目法人组织项目建设;或由县区“双高”办牵头,委托平台公司作为项目法人按规定的建设标准组织建设“双高”基地,履行项目业主职责。项目建设完成、验收合格后,移交相关经营主体管理、完善。项目验收工作由县区“双高”办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实施过程需要的测量、规划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复核单位等相关服务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方式进行确定。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由经营主体或政府组织建设的项目业主依据批复方案进行工程建设。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验收。“双高”基地项目建设实行完工验收制度。项目建设完成后,县区“双高”办应当督促实施单位尽快申请验收。“双高”办组织发改、国土资源、水利、农机、财政等部门组成综合验收组,根据制定的项目建设标准和验收办法要求(本级没有制定的参照自治区的标准),对已完工项目的土地整治、水利化等各项建设内容进行验收,并按要求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作为核拨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已拨付的,由财政部门依法收回或追回。
(一)对2014年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要求。2014年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仍然按自治区、市、县区三级验收办法进行验收,但可按2015年土地整治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在基地内有少部分插花地块或受地形限制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在满足机械化生产需要的前提下,由验收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1. 县区初验。“双高”基地工程建设完成后,建设主体应编制补助资金申请材料,说明申请补助的工程内容和金额,土地整治由国土资源部门对已建工程进行工程测量、质量检测,编制资金补助工程复核报告、竣工图及耕地等级质量评定;水利化建设由实施单位编制项目验收资料。县区“双高”办组织初验后出具初验意见,附工程验收报告和奖补意见报市“双高”办申请验收。
2. 市级终验。市“双高”办组织对通过初验的糖料蔗基地片区总数的30%进行验收,核定糖料蔗基地建设成效和工程量,出具验收意见。
3. 自治区抽验。自治区“双高”办组织对通过市级验收的“双高”基地片区总数的10%进行抽验,核定“双高”基地建设成效和工程量,出具抽验意见。
(二)对水利化、生产机械化、良种良法和2015年度以后(含2015年)的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要求。
水利化项目、生产机械化项目、良种良法项目和2015年度以后(含2015年)的土地整治项目等“双高”基地“四化”建设项目验收(含土地整治复核)均按属地管理进行验收,即由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市、自治区“双高”办备案。
(三)验收专家库建设。县区“双高”办按上级要求和条件标准组建本级“双高”基地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库,设立经济类、土地类、水利类、农业类、农机类等专业类别。并根据实际制定本级“双高”基地项目评审和验收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管护、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坚持建设与管护并重。按照“谁建设、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建立完善“双高”项目管护机制,由县区“双高”办制定项目建后管护办法,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加强对已建成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十九条 “双高”基地项目建设补助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资金使用管理绩效评价以项目县区为对象,由县区“双高”办牵头组织发改、国土资源、水利、农机、财政等相关部门成立考评小组进行综合考评。
(一)县区自评。每年5月上旬,考评小组对本级上一年度“双高”基地建设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绩效情况作出自评,出具自评报告报市财政部门审核。
(二)市级审核。每年6月15日前,市财政部门会同发改革、国土资源、水利部门对县区自评结果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并抄报自治区发改委、国土资源厅、水利厅。
(三)自治区复评。每年7月底前,自治区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县区的自评报告进行现场复评,形成全区绩效考评报告报国家有关部门,并对各项目县区绩效考评结果进行通报。绩效考评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自治区财政将按不低于自治区已拨付补助资金10%的比例、市财政将按不低于市级已拨付补助资金30%的比例收回或相应扣减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各级“双高”基地办、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项目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改正,收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对截留、挪用、虚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采取通报批评、取消补助资格、停止拨付资金或追缴已拨付资金等措施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2014年和2015年“双高”基地任务中还没有组织实施的项目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原已实施但未完成验收的按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现行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文件相冲突的,以补充规定或上级相关文件为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双高”办负责解释。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