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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耕地丢荒治理工作的通知

2017-03-28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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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培育农业农村发展新动能,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进一步调动从事农业生产的经营主体的积极性,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巩固粮食持续稳定增长形势,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针对当前我市一些镇、村出现的耕地丢荒现象,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耕地丢荒治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丢荒治理的重点区域
  本通知所称耕地丢荒,是指在上年冬季和当年春季生产季节(简称冬春季)出现传统性、经常性连片耕地被弃耕的现象。主要丢荒区域包括城乡结合部、村镇周边、主要道路两旁、主要河流两岸等区域,是丢荒治理的重点区域。具体包括:
  (一)钦灵线区域:主要包括钦州至灵山一级公路两旁的久隆镇、平吉镇、陆屋镇、三隆镇和檀圩镇等。
  (二)钦防线区域:主要包括钦州至防城港公路两旁的康熙岭镇、黄屋屯镇和大直镇等。
  (三)钦灵旧线区域:主要包括钦州至陆屋镇旧公路两旁的大垌镇、平吉镇和青塘镇等。
  (四)钦犀线区域:主要包括钦州至钦州港公路两旁的大番坡镇、犀牛脚镇和东场镇部分区域等。
  二、加强组织领导
  解决耕地丢荒问题是全市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需要各级各部门共同推进。市成立耕地丢荒治理工作考评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各县区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担负起主体责任,各镇人民政府要担负起具体责任,各级涉农部门要担负起相应的工作责任,把解决耕地丢荒问题作为重要工作任务来抓。
  三、建立奖励机制
  对在发展农业生产、解决耕地丢荒问题中成效显著的经营主体(包括个体农户、经营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企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给予资金奖励。
  (一)奖励条件
  经营主体在丢荒治理的重点区域内,在冬春季连片种植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面积相对集中达200亩以上的,给予经营主体100元/亩奖励。
  (二)奖励程序与时间要求。
  1.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开展自查、自验、自评。每年4月底之前,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组织对辖区内主要丢荒治理区域种植情况开展调查,统计种植作物品种、面积和经营主体等的详细情况,收集有关佐证材料,组织专家组或考评组进行验收,形成验收报告,于4月底前向市耕地丢荒治理工作考评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并提供验收报告和相关佐证材料。
  2. 市耕地丢荒工作考评小组开展审查考评。市耕地丢荒工作考评小组在收到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的申请后,于每年5月上旬之前,组织审查考评组对各县区进行审查考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开展辖区内耕地丢荒治理工作进行查验,查阅相关材料,实地抽查不少于60%的现场,形成综合报告报市人民政府。
  3. 奖励。市人民政府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经营主体给予相应档次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加强服务工作
  各级涉农部门要加强服务工作,积极争取项目、资金用于耕地丢荒治理工作。加强宣传强农惠农政策,积极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技术指导、金融扶持、机械化服务、市场营销服务和经营主体培训等工作。
  五、积极改善耕地丢荒区域农业生产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耕地丢荒区域的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治理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加强农田水利化、耕作机械化和耕作区的路网建设。加快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三权分置和土地流转工作。积极调整农业产品、产业结构,推广绿色高产高效种植技术,推动农业向集约化、专业化、机械化、组织化、社会化、市场化、品牌化和适度规模化方向发展。
  六、强化督查落实
  各级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充分认识耕地丢荒治理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在耕地丢荒治理工作中要做到思想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要加强督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对在耕地丢荒治理工作中成效突出的县区、部门予以通报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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