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
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提出的“用5年左右时间,全面清查并处理建成区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要求,切实做好我市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五年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规〔2016〕14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专项督查的通知》(建办规函〔2016〕642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桂发〔2016〕1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清查并处理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营造良好的生态、生活、生产空间。根据建规〔2016〕142号文件要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行动为期5年,2016年要全面摸清违法建设底数,查处违法建设比例不低于10%;2017年至2019年每年查处违法建设比例分别不低于50%、70%和90%;到2020年末,全面完成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形成长效管控机制。
二、工作原则
(一)坚决遏制新增,逐步消化存量。采取强有力措施,严防、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明确存量违法建设治理进度,按计划逐步治理。
(二)坚持依法行政,推动综合治理。在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惩、执法必严。将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与消除城市安全隐患相结合、与治理环境相结合、与规划实施管理相结合,实现城市综合治理水平有效提升。
(三)坚持公平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所有违法建设活动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不开后门、不留死角,确保公平、公正。既要杜绝不法得利,也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治理范围
专项治理工作整治范围为钦州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根据《钦州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2012-2030)》,城市建成区范围具体包括河西区、河东区、钦州港区建成区范围,面积约为89.63平方公里。
四、职责分工
城建监察执法机构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规划建设进行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劝阻违法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城建监察执法机构巡查发现、移交或接到举报的违法建设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机构负责对城市建成区规划用地进行执法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用地行为。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国土资源监察执法机构巡查发现、移交或接到举报的违法占地建房等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城区政府(管委)负责牵头组织对违法建设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卫生、文化、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对利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场所申请办理经营资格的,不予核发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件;对利用违法建设、违法用地场所进行无证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查处。
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在违法建设强制拆除开始前及时对违法建设停止供水、供电、供气,并清理违法建设所使用的相关供水、供电、供气线路和设施,确保拆除现场安全。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维护和保障拆除现场秩序安全,及时制止和查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暴力抗法或涉嫌利用违法建设实施犯罪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宣传部门负责制定宣传方案,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宣传报道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违法建设不仅阻碍了城市建设的发展,同时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的尊严,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开展违法建设治理是维护规划权威性、促进城市发展转型的必然选择,有利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增强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各城区、各部门必须从思想上高度重视,痛下决心,加大整治力度,多措并举,治旧控新,全面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
(二)对新增违法建设“零容忍”。要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建立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的违法建设巡查网络,制订巡查管控方案,划定责任单位和责任区域,严控新增违法建设。凡是当年发现的应拆新增违法建设,当年必须拆除。
(三)全面排查现状违法建设。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城市建成区现有违法建设进行全面摸底排查,认真统计违法建设总数并建立台账,明确治理目标,定期销账。
(四)严厉查处各类违法建设。要根据实际情况,准确认定各类违法建设,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对于应给予行政处分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按照《城乡规划违法违纪处分办法》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五)建立违法建设查处月报和销账制度。各城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主管部门每月要按时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辖区违法建设查处情况,包括既有和新增违法建设查处情况、拆除总量和占地面积、累计进度等。
(六)风险评估与严格执法要紧密结合。对在查处违法建设的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各样困难和阻力,要讲究策略,审慎从事,做好风险评估,既要依法行政,强力推进,又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七)坚持疏堵结合、打防并举。工作中既要看到违法建设的严重性,加大查处拆除工作的力度,遏制违建反弹,又要看到群众因经济条件改善而形成的现实建房需求,要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妥善解决好农民自住住房问题。同时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和相关解释工作,引导群众不要盲目建设、违法建设。
(八)健全违法建设举报机制。要建立健全违法建设举报制度,畅通举报途径,主动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要做好举报记录,及时处理举报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举报人。
六、实施步骤
(一)排查阶段(2016年8月-2016年10月)。按照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已于2016年10月20日前组织各城区对城市建成区的违法建设进行了排查,并明确了年度治理目标。
(二)实施阶段(2019年12月底前)。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各城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主管部门须于每月8日前向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上月查处情况和进度。
(三)巩固、深化阶段(2020年12月底前)。通过治理工作建立起一系列防控违法建设长效机制,全面完成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任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各城区要高度重视专项治理活动,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发挥牵头抓总作用,主动与各城区、各相关部门沟通对接,及时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治理工作有序推进。市级各相关部门要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打击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二)严格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市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城区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城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办,对工作开展积极、治理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开展不力、逾期不报数据或瞒报、伪造数据、工作存在重大失误的,进行约谈、警告或通报批评。
(三)落实经费保障。各城区、各相关部门要把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落实经费保障,专款专用,保证活动顺利正常开展。
(四)强化宣传,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宣传违法建设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对违法建设形成舆论攻势。对违法建设典型案例进行跟踪报道,努力营造有利于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