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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7-03-06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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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本级改革和完善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方案

  为全面深化市本级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7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自治区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五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逐步从管人、管事、管资产向管资本为主转变,以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作用为重点,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和抗风险能力,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依规、统筹推进。依法依规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突出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系统性、协调性,以重点领域为突破口,先行试点,分步实施,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坚持问题导向、放管结合。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和监管方式转变,建立全面覆盖、权责明确、监管高效、规范透明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坚持市场取向、突出重点。按照国有资本市场化运营的改革取向,以市场化配置国资、重组国企,以深化国资改革带动国企改革。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依法理顺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出资关系,将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依法确立国有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保障国有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主要目标。2020年前,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列入改制计划的50家市直国有企业改制,培育上市(挂牌)企业1-2家;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国有资产监管中的作用;以市场为导向,加快融资平台企业转型升级,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提高资本回报。

  二、明确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职责

  (四)明确职能定位、分清监管边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根据授权代表本级政府对监管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专司国有资产监管,不承担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不干预企业自主经营权。准确把握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以出资关系为基础、通过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法依规履行职权,将应由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公司的管理事项归位于母公司,将配合承担的公共管理职能归位于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

  三、优化国有资产监管方式方法

  (五)依法监管。根据自治区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相关法规,按照权利以出资为限、监管以法定为据的要求,坚持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推进依法监管。通过公司治理结构依法依规履行职权,依法规范董事会运作,严格选派和管理股东代表和董事、监事,将出资人意志有效体现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通过“一企一策”制定公司章程,发挥章程在依法规范各治理主体权责关系中的基础性作用。

  (六)实施清单监管。按照“管准、管少、管活”的要求,2017年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予以公布;凡未列入清单的事项,由企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自主决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按照清单规定,调整内部组织设置和职能配置,建立“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制度,统一明确各类审核、批准、备案事项名录,规范行权履职行为,优化监管流程,提高监管效率,构建权责统一、清晰具体、公开透明、密切协同的权责体系。

  (七)推进分类监管。对主业属于充分竞争业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加强对集团公司层面的监管,落实和维护董事会依法行使重大决策、选人用人、薪酬分配等权利,保障经理层经营自主权,积极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对主业属于承担政府重大专项任务及融资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监督承担政府专项任务、特定功能目标实现情况,重大资金使用和管理以及国有资本投向和收益等情况。对主业属于经营金融商品的商业类国有企业,重点监督法人治理结构、业务合规管理、风险预警控制、资产管理、财务管理以及引入市场化职业经理人和激励约束机制等情况。对公益类国有企业,把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作为重要监管内容,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接受社会监督。

  (八)强化阳光监管。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信息公开制度,在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及时准确地披露国有资本整体运营和监管信息。完善国有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整合、运用、惩戒机制,强化企业信用约束。建立健全对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认真处理群众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的来信、来访和检举,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国有资产运营的重大关切。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有效保障社会公众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突出重点监管领域

  (九)加大国有企业改革力度。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钦州市新一轮市直国有企业“分类指导,打包改革”的实施意见》(钦政发〔2014〕31号)要求,对列入改制计划的50家市直国有企业,主要通过土地处置变现或由市土地储备部门收储支付费用方式筹措资金,分类、分批进行捆绑打包改制,盘活国有企业资产,统筹解决职工安置,着力化解蕴含在困难企业的社会矛盾和风险。对资产少或没有资产且已停产停业的困难企业,为解决退休职工的养老保险问题,继续按《关于尽快解决国有市直困难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有关民生问题的会议纪要》(钦阅〔2009〕1号)精神,按退休1人办理1人的办法办理,职工全部退休后,企业自然退出。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培育上市(挂牌)企业。挖掘筛选优质企业,加快有限责任制度改革,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联系上市培育机构对优质企业进行分类辅导培训,协调解决企业在培育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具备上市(挂牌)潜力的企业,注重激发企业积极性,增强企业上市(挂牌)的内生动力,推动更多优质企业到新三板挂牌。2017年在市直国有企业选择1-2家培育上市(挂牌)。

  (十)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对市本级正常经营但未建立或未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国有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尽快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会制度建设和运行机制,落实好董事会在重大决策、薪酬考核、选人用人等方面的职权。积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制,选择1-2家企业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加大市场化选聘力度、建立健全职业经理人制度,在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职业经理人试点。充分发挥监事会作用,增强监督的及时性有效性。坚持党的领导、党管干部原则,对董事会严格考核严明奖惩。

  (十一)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国有资产管理的外部监督作用。健全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制定市本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办法和派出监事会工作规则,依法向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较完善的市本级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派出监事会。监事会采取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所派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监督、评价、建议职责。整合出资人监管、外派监事会监督和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力量,严格落实国有企业“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问责机制。

  (十二)加快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升级,完善国有资本收益管理,提高资本回报。针对我市融资平台公司过于依附政府、资产变现流动性不足、偿债能力差、效益低的缺点,通过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集团公司进行内部整合重组,将主业以参与市场竞争为主要运营方式和主业以提供公共服务、实现社会效益的集团子公司分别归为商业类企业和公益类企业。商业类企业经营发展由市场经济规律调控,企业主要从市场获取生产要素,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能力和偿债能力,在市场竞争中提高自我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公益类企业经营发展由市政府调控,更多体现政府公共服务意图。以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参与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积极稳妥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健全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制度,逐步完善国有企业市场化分红机制。财政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等部门建立健全国有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制度,按照《钦州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试行办法》(钦政办〔2016〕30号)要求,规范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

  五、提升国有资产监管效能

  (十三)加强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加强和完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流转和国有股权管理等基础和专项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国有资产监管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健全完善规范性文件和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机制,有效防范法律风险。

  (十四)强化重点领域监管。加强对国有资本运营质量及国有企业财务状况的监测,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产(股)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等基础工怍,做好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的审核,规范国有产(股)权进场交易。建立健全与经营业绩、风险和责任紧密挂钩,与企业领导人员动态管理相适应、选任方式相匹配的差异化业绩考核和薪酬分配制度,进一步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十五)分类分层管理企业领导人员。推行企业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严格任期管理和目标考核,建立完善退出机制。建立职业化、专业化的职业经理人和产权代表制度,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畅通现有经营管理者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通道。研究制定职业经理人管理办法。

  (十六)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加快落实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将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权责写入公司章程,加快实现总法律顾问专职化、专业化,切实发挥企业总法律顾问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保障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把依法合规作为开展业务的前提,业务活动遵守各项法规制度。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健全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制度,将法律审核作为不可或缺的业务流程,实现法律风险防范全覆盖。

  六、健全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十七)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针对我市国有企业发展层次多样的情况,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要根据市政府授权,公布监管企业名录,明确监管范围和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国有资本依法退出为“双轮”,纵深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在企业改革发展中建立健全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十八)强化市本级国资监管体系建设。健全市国资监管机构,配备好监事工作人员,充分发挥监事会对国有企业重大决策事项的外部监督作用。

  (十九)加强市县区国资监管合作,优化国资系统资源。积极推动市本级重点直属企业与县区开展深度合作,以集团化形式有组织、有计划参与县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达到合作共赢、携手发展的目的,在推动县区经济发展的同时,更好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布局。

  七、协同推进相关配套改革

  (二十)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审批、优化制度、简化手续、提高效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大幅度削减政府通过国有企业行政性配置资源事项,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加快建立稳定可靠、补偿合理、公开透明的企业公共服务支出补偿机制。加快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严格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完善市场发现、形成价格的机制。

  (二十一)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建立国有资本多渠道筹集投入机制,对企业承担的政府指令性建设项目,由政府协调解决项目资本金。将用于政府支持项目的国债资金、转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转入相应的重点企业,壮大资本实力。梳理完善有关工商登记、税费管理、土地变更登记、资产处置等方面的政策规定,支持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逐步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对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制定统筹规范、分类施策的措施,建立政府和国有企业合理分担成本的机制。

  (二十二)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每年向同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和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凡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须经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必须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国有资产监管机构每年听取监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述职并进行评议。

  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改革,中央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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