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7-03-06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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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15号)和《自治区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2次常务会议和国办发〔2017〕15号文件精神的紧急通知》(桂民电〔2017〕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市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李从佳 副市长
副组长:莫满就 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 翔 市民政局局长
成 员:黄晓华 市发改委副主任
苏 林 市教育局副调研员
黄东刚 市公安局副局长
周忠南 市民政局副局长
黄荣桓 市财政局副局长
黄振良 市人社局副局长
谢 青 市住建委副主任
郑 琥 市卫计委副主任
陈万凤 市扶贫办副主任
沈 芳 市妇联副主席
利 华 市残联副理事长
领导小组负责建立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受灾人员、特困人员、孤儿和残疾儿童、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和流浪未成年人、困难优抚安置对象、农村“三留守”人员等各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保障政策落实到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要负责全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钟翔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周忠南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协调其他成员单位开展工作;健全社会救助制度,落实城乡低保、受灾人员救助、孤儿生活救助、城乡医疗救助、特困人员供养、临时救助、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等政策;牵头做好农村留守老人关爱保护工作。
(二)市发改委: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三)市教育局:建立健全城乡教育救助制度,确保城乡低保对象家庭、低收入家庭等贫困家庭子女不因贫困而失学(因智力障碍、重大疾病或重度残疾等原因不能正常上学的除外);牵头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
(四)市公安局: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户籍核对及其财产(机动车)信息核对工作;协助民政、卫计部门做好流浪乞讨人员和重性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及管理工作。
(五)市财政局:做好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使用等工作。
(六)市人社局: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与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协助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探索重大疾病医疗保险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缴纳社会保险金信息和享受社会保险信息核对工作。
(七)市住建委:健全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协助做好社会救助申请人家庭成员财产(房产)信息核对工作。
(八)市卫计委:做好重大疾病医疗保障工作;做好疾病应急救助工作;协助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指导医疗机构制定医疗救助规章制度,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服务。
(九)市扶贫办:做好扶贫开发政策与低保制度的衔接工作;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农民发展生产,做到“应扶尽扶”,不断提高困难群众的生活水平。
(十)市妇联:建立健全留守妇女关爱服务制度,牵头做好农村贫困留守妇女的关爱服务工作,协助和推动社会各界为妇女儿童办实事、做好事。
(十一)市残联:开展和促进残疾人康复、教育、劳动就业、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用具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
三、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互相配合,整合社会救助、防灾减灾救灾、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扶贫开发、农村“三留守”人员和残疾人关爱保护等工作协调机制,扎实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于每年6月15日和12月15日前,将本部门开展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情况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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