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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的通知

2016-12-2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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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

   

   

  第一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加大道路货物运输源头治超力度,维护良好的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 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坚持“立足源头、依法严管、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原则,按照政府主导、企业负责、部门共管、行业监督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重点货运源头治超长效机制,确保治超工作持续、稳定、有效开展。 

  第三 通过对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的严格监管,防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进一步规范货运市场秩序,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四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商务局、安监局、海洋局、工商局、公安局交警支队等部门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突出重点、齐抓共管,推进以源头治理为重点的治超工作平稳有序进行。各县区政府(管委)是重点货运源头监管的责任单位,具体落实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 

  (一)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重点货运源头治理协调、指导工作;牵头起草钦州市货运源头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货源单位”)名单,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派出执法人员参加各县区政府(管委)组建的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负责对列入货源单位名单的货运站场违规配载货物、派出车辆超限行驶公路等行为按照交通运输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派出执法人员参加各县区政府(管委)组建的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对无牌无证车辆以及车辆非法改装、超限超载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水利局、商务局、安监局、海洋局、工商局等部门分别根据职责,加强对列入货源单位名单的石厂矿山企业、建设工地、大型物流企业(场所)、混凝土生产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设置电子称重设备,对出运货物实施计重管理,防止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出场上路。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内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制度和措施;公布本辖区货源单位名单;组织本辖区交通运输、公安交警及相关部门成立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对货源单位全面实施巡查监管,确保违规超限超载车辆实现“零出场”。 

  第五 各县区政府(管委)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执法队伍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常规巡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一般例行巡查与重点巡查相结合的巡查方式,对货源单位实施重点管控。监管对象为经公布的货源单位及其运输车辆、驾驶员。 

  第六 巡查监管的主要任务: 

  (一)查验货源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各类证照是否齐全有效,以及是否存在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的行为; 

  (二)查验货运车辆实际装载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装载行为; 

  (三)检查货源单位货运车辆出场登记台账,查验货源单位是否违规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出场,或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以及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 

  (四)及时查处货源单位报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货运车辆、驾驶员。 

  第七 巡查监管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采取分片包干方式,明确执法人员、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执法人员应认真、详实填写巡查记录表,并由货源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巡查记录应建档保存。 

  第八 执行联合执法巡查任务时,必须有2名以上不同单位的执法人员参加,并把具体执法人员的单位、姓名、执法地点或地段、执法起止时间等,上报市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登记备案。执法过程中必须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法纪律、依法监督检查。 

  第九 货源单位要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开展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并配合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备所需车辆计重、视频监控等必要设备,并对出场车辆进行计重,制止超限超载车辆出场上路; 

  (二)按照规定标准为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为超限超载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员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三)建立健全货运源头管理登记、统计和档案制度,并按规定对出入车辆的驾驶员、车辆信息、装载、计重、登记等情况进行统计,货源单位应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准确; 

  (四)接受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联合巡查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及时向联合执法部门报告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车辆、人员信息。 

  第十 对违反重点货运源头监管规定的货源单位、驾驶员,由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一)货源单位违反规定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货物放行出站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在企业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中予以相应扣分。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二)石厂矿山企业、建设工地、大型物流企业(场所)、混凝土生产企业、危险品运输企业等违反规定对运输车辆进行配载,放行出站的,由工信、国土资源、住建、水利、商务、安监、海洋、工商等部门责令其整改,并按照行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对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超限超载运输的车辆和驾驶员由交通运输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职责进行查处。 

  (四)各县区政府(管委)收集在巡查监管中查处到的违法行为信息,于每月月底前报送市交通运输局,由市交通运输局按照钦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黑名单”制度要求,在市交通运输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 各县区政府(管委)要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随机检查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落实情况,对巡而不查、查而不实、查而无果、工作不力、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通报监察部门开展责任倒查,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 市交通运输局要加强对全市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并将重点货运源头监管工作作为各县区政府(管委)绩效考评指标纳入考核。 

  第十三 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经费纳入地方年度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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