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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钦州市民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

2016-12-18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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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实现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管理,推动政务服务事项集中、公开办理,优化政务服务窗口设置,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公共服务流程方便基层群众办事创业的通知》(国办发〔2015〕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5〕3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的通知》(桂政办函〔2015〕126号)及《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钦政发〔2015〕45号)等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市民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原则

  (一)市级各单位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以及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登记、确认、年检、备案、审查、认定、审定、审核转报、初审等行政管理事项和其他公共服务事项(以下统称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收费,一律进入市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凡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一律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实行“一个窗口对外”。

  (三)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业务量少、工作量小的单位设置综合窗口。

  二、进驻政务服务事项范围

  (一)市级各有关单位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详见附件)均应进入市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二)凡面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及其服务事项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开展服务。

  (三)逐步推动涉及行政审批的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及其服务事项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开展服务。

  三、进驻单位服务窗口设置

  (一)独立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较多或办件量较大的单位设立本单位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科),成建制进驻市民服务中心,单独设立政务服务窗口。涉及以下32个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人社局、公安局、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民政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林业局、商务局、文新广电局、卫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安监局、海洋局、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人防办、地震局、公积金管理中心、房改办,市气象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二)综合服务窗口。政务服务事项少且办件量小的单位,进驻市民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涉及以下18个单位:市编办、民委、宗教局、残联,市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农业局、外侨办、旅发委、粮食局、体育局、物价局、金融办、档案局,市国家安全局、无线电管理处、邮政管理局。

  (三)市民服务中心分中心。政务服务事项较多且办件量较大,但由于场地等条件限制暂时无法完全进驻的单位,设立市民服务中心分中心办理部分政务服务事项。涉及以下2个单位:市人社局(社保局)、公安交警支队(车管所)。

  市民服务中心分中心统一接受市政务服务管理办的协调、管理和指导。分中心的管理办法、工作考核和督查、业务协调和指导等,原则上按市民服务中心运行和管理模式执行。

  (四)市保密局实施的政务服务事项涉及国家秘密,暂不纳入市民服务中心办理。

  四、进驻要求

  (一)实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动态管理。各有关部门新增、取消、下放或调整政务服务事项,应及时报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审核、确认。原则上,市政务服务管理办依程序每年对《钦州市民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实行集中办理。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市民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推动我市政务服务事业深入开展。

  (三)规范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实施政务服务事项的指导和规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取消和下放政务服务事项落实到位。要及时对不再列入我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原“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调整,将所有与企业和群众密切相关的登记、确认、认定、审查、审定、年检、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以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纳入市民服务中心公开、规范办理,防止出现监管真空。

  (四)全面推进充分授权。各有关部门要对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办理权限进行明确界定,按照“权责统一、便民高效”的原则,采取相应措施,完善配套制度和办法,充分授权行政审批科(服务窗口)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高现场办结率。对无法当场办结的事项,由行政审批科(服务窗口)转交、协调、督促有关部门限时办结。

  (五)不断优化办事流程。各有关部门要逐一编制政务服务事项的办事工作规范(办事流程或指南),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压缩申报材料,取消一切非法定前置条件,进行流程再造,减少办事环节,缩短办事时限,严格规范行政行为,推动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六)加快实行网上审批。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推进网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使用部门系统和自行研发系统的,要抓紧实现本部门业务系统与政务服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数据对接。要认真配合推进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和推广应用,推动跨部门并联审批,推进市与自治区、市部门间、市与县区之间信息资源共享,实现在线并联审批、实时协同监管,形成投资项目建设上下联动、协调一致的工作新格局。

  (七)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凡属在市民服务中心办理的业务,一律不得在原单位办理。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不得擅自撤出或在市民服务中心外“双轨运行”。

  各县区应参照市级的做法,编制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将本县区所有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和政务服务事项及其收费统一纳入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县区编制的本级政务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和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应在公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自治区及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备案。

  附件:钦州市民服务中心进驻单位及政务服务事项指导目录(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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