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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贯彻落实国家
“三个1亿人”城镇化部署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实施方案》及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贯彻落实国家推进“三个1亿人”城镇化广西实施方案》(桂发改城镇〔2015〕1496号),加快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步伐,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的工作部署,大力实施“开放创新、港城联动、产业强市、生态惠民”发展战略,坚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着力健全制度机制、完善配套条件、增强城镇承载功能,统筹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和农村人口就近城镇化,提高我市新型城镇化水平和质量,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期间,全市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到2020年,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22%。
1. 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到2020年,城镇常住人口达到155万人,实现4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其中,市城区落户17万人,灵山县城落户8万人,浦北县城落户5万人,其余10万人分别落户到市区和县城范围外的53个建制镇建成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 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十三五”期间,完成各类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2万户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3. 农村人口就近城镇化。“十三五”期间,全市新增城镇常住人口40万左右,实现30万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重点任务
(一)推进一批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1. 全面深化户籍制度改革
(1)实施宽松的落户政策。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因地制宜,制订完善我市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细则,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和落户条件,拓宽落户通道。根据自治区关于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放开中心城区、县城和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及时制订实施相应的管理办法,引导有能力、有意愿并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逐步转为具有城镇户口的居民。全面开展实施户籍政策的梳理,凡与国家和自治区要求不一致的,要立即清理、停止执行,并向社会公布。(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根据自治区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城乡分割的按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常住户口的办法,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依据统计部门确定的城乡标识,将常住户口登记在城镇范围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将常住户口登记在乡村范围的人员,统计为乡村人口。各县区要加强政策的衔接和配套,尽快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政策,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合法稳定就业和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6个月以上)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3)全面实行居住证制度。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逐步增加居住证的福利功能,逐步实现劳动就业、子女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租购、社会保障等领域“一证通”,推进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居住地居民相同的基本公共服务,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对于符合条件的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教育局、人社局、住建委、卫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4)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强化人口服务和管理的技术平台支撑,建设完善覆盖全市人口、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搭建集居住登记、房屋租购、劳动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人口健康等多种功能于一体的人口基础信息系统和信息交换平台,促进跨部门、跨地区信息整合和共享。到2020年,在全市范围内实现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依法记录、查询和评估人口信息。(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 加快完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1)提高农民工就业创业服务水平。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劳动保障服务平台,推进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建设和应用,深入开展“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等招聘活动,更好地服务农民工到城镇就业。实施农业转移人口就业培训工程,加大农业转移就业劳动力培训,依托市、县职业教育中心建设一批农民工培训实训基地,加强农业转移人口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农业转移人口综合素质的提升。到2020年,有培训意愿的农民工、新成长劳动力基本职业技能培训覆盖率达到95%以上。贯彻落实农民工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推进农民工创业园建设,扶持培育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优化农民工创业环境,鼓励农民工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依托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等现有公共服务资源,搭建农民工服务和管理平台,为农民工融入城镇提供综合服务。(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2)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将农民工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全市及县区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深入实施《解决钦州市主城区“入学难”三年攻坚六年行动计划工作方案》,加快建成主城区一批中小学校,优化城市学校布局,增加教育资源供给。制订出台我市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两个为主”政策和“就近入学、统筹安排”的原则,对农民工随迁子女按学区统筹安排就读,进一步降低入学门槛,简化入学手续,实现与本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待遇,接受义务教育、普惠性学前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参加升学考试。加强对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学校的管理和指导。到2020年,全市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比例达到99%以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3)提高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水平。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社会保障的政策措施,做好农民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依法依规参保,重点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范畴。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政策措施,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社保体系,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制度衔接。健全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健全社会救助制度,实现城乡一体化的优抚补助政策。到2020年,全市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5%以上。(牵头单位:市民政局、人社局、卫计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4)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服务设施和能力建设。研究制订根据常住人口合理配置城镇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资源的办法。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基本医疗和社区卫生服务范围,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落实农业转移人口享受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的政策。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做好农业转移人口医疗保险的衔接。加强农民工聚集地疾病监测、疫情处理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卫计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5)拓宽农业转移人口住房保障渠道。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将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住房保障权利,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通过房地产市场方式扩大保障性住房房源供给。建立购租并举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民工集体宿舍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采取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等方式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制订完善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管理的政策措施。到2020年,城镇保障性住房常住人口覆盖率达到20%以上。(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3. 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
(1)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制度。在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前提下,明确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结合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要求,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到2020年,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数据库管理平台。新建设一批镇级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扩大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继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到2020年,全面完成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并积极探索推进集体林地“三权分离”、森林保险、农民股份合作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林业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改革试点。根据自治区部署,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审慎实施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试点,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标准。建设县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搭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农村产权流转的专业交易服务和信息发布平台,探索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多样化实现形式。稳妥推进集体土地股份制改革,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制度,积极争取实施全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3)做好农村产权制度与城镇化政策的衔接。严格落实自治区的规定,在设定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标准时,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前置条件要求,并妥善处理好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问题。推动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收益分配权的权益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农业局、林业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4. 健全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制度。市、县区财政适当加大对吸纳外来农业人口转移和落户较多城镇的支持力度,在保障性住房、普惠性幼儿园、中小学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方面给予倾斜。根据自治区部署,结合财税体制改革,研究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公共财政体系,合理界定市、县区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建立健全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支出分担机制,保障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财力。(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推进一批城镇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
1. 编制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规划
在完成2013-2017年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任务的基础上,尽快编制全市2018-2020年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规划,进一步合理确定棚户区改造范围,对群众要求迫切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优先实施,明确年度实施计划,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 加快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
(1)制订年度建设计划。根据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规划,按照先易后难、前松后紧的原则,每年制订出台年度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实施计划,分年度逐步实施。加强项目日常动态管理,建立健全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台账,完善项目基本信息。(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对已经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根据项目实施情况,要尽快组织制订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实施方案,并协调做好政策指导、项目立项、征收补偿、协议签订、报建报监等各项前期基础性工作,确保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征收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3)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根据棚户区和城中村改造规划、年度计划,市、县区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做好规划期内棚户区改造项目资金盈亏状况分析和资金收支测算,并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的补助资金支持。利用好国开行等金融机构的棚户区改造贷款融资资金,支持发行棚户区改造企业债券。落实民间资本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参与棚户区改造的各项支持政策,降低民间资本准入门槛,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在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方面给予同等政策优惠。制订完善实施办法,全面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模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委、金融办;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4)切实保障项目用地。将棚户区改造用地纳入市、县区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满足用地需要。鼓励在各类棚户区改造中配建限价商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项目新建住房总建筑面积的一定比例配建商业设施,具体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管委)确定。严格依据规划明确土地供应条件,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棚户区改造区域宗地的开发强度、套型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涉及配套科教文卫设施的,还应明确配建的设施种类、比例、面积、设施条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购的条件等要求。对老城区、老厂矿、老城中村的危旧住房改造,严格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有关规定;对其他棚户区和城中村的改造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将工业、仓储、办公等闲置用地变更为商品房开发或经营性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与用地单位签订变更原供地合同有关土地用途限制的协议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5)做好棚户区改造安置补偿。区分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安置补偿,棚户区被拆迁户选择产权置换的,应当提供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一定的面积优惠;选择货币补偿的,严格按照市场评估计算补偿金额;原地改建的,在临时安置期间可按各县区相关规定享受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选择实物安置的棚户区被征收户,符合办理产权条件的,按国家、自治区、市本级和各县区相关征收补偿政策办理安置住房的房屋产权。妥善做好实物安置与货币安置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衔接,将解决群众住房困难、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工作统筹考虑。制订出台完善住房保障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征收办;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国资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6)加快推进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对已列入棚户区改造规划和实施项目的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积极推行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含以购代建)安置模式。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配建的商业设施面积最大不得超过新建住房总面积的10%;规划部门应当对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适当提高容积率,鼓励集约利用土地建设住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尽快办理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项目用地手续。(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7)落实税费支持政策。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优惠政策,以及对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并将优惠范围由城市棚户区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扩大至国有林区棚户区。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牵头单位:市财政局、住建委,市国税局、地税局;参加单位:市工信委、市政管理局、物价局,钦州供电局等)
(三)推进一批农村人口就近城镇化
1. 建设提升城镇人口集聚区
(1)提升中心城市“一城四区”。围绕打造现代生态滨海城市,推进以滨海新城为龙头的中心城市“一城四区”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港城、产城、学城联动发展,提升集聚和辐射带动能力,建设成为全市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的核心区域。主城区坚持河西区改造和河东区拓展并举,改善旧城区环境,提升新区的居住、商业服务、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城市服务功能,打造成为中心城市主要的人口集聚区。滨海新城围绕打造中国最美内海新城,加快开发白石湖中央商务区、沙井岛休闲旅游及创意研发区、茶山江科教产业园、辣椒槌生态宜居区四大功能片区,建设居住、商贸、滨海休闲、健康养生、海上运动、科教等功能性项目,打造成为中心城市吸引人口集聚的现代化新区。钦州港区按照港产城一体化的要求,建设完善路网、商业、居住、绿化等配套设施,提升城市功能,打造成为配套临港工业、贸易物流产业的临港新区。钦州保税港区进一步建设完善水电路、市政、商业、居住、文化等配套设施,与周边区域联动融合发展,打造成为国际化新城。中马钦州产业园区按照产城融合理念,建设完善园区城市配套功能设施,打造成为承载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的国际化新区。三娘湾旅游度假区重点完善旅游服务基础设施,打造成为配套服务临港工业和港航物流的现代滨海新区。到2020年,市中心城区常住人口达到90万,建成区面积达到120平方公里。(牵头单位:市住建委、滨海新城管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市政管理局、旅发委等)
(2)深入实施大县城战略。加快灵山县、浦北县广西新型城镇化示范县示范项目建设,加强县城新区建设规划,完善市政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提高综合承载能力,把县城建设成为服务城乡、带动县域的重要节点区域,成为县域吸纳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的主要区域。灵山县城按照中等城市建设,到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30平方公里,城镇常住人口达到30万人。浦北县城按照小城市标准建设,到2020年,浦北县城建成区面积达到12平方公里,城镇常住人口达到12万人。钦北新城按照产城融合示范区标准建设,到2020年,建成区面积达到20平方公里,人口达到18万人。(牵头单位:灵山县、浦北县、钦北区政府;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等)
(3)培育壮大特色重点镇。深入实施百镇扶持壮大建设示范工程,制订出台我市创建特色小镇的工作方案,推动小城镇差别化发展,分别建设一批工业型、商贸型、旅游型等特色重点镇,把小城镇建设成为发展现代农业、推进城乡一体化、促进农民就近就地城镇化的重要载体。重点发展陆屋、石塘、武利、沙坪、檀圩、寨圩、张黄、泉水、北通、犀牛脚、那丽、久隆、黄屋屯、小董、大垌、大寺、那蒙等重点镇,着力壮大经济实力,提升服务功能,改善人居环境。到2020年,镇区平均常住人口超过1万人。争取建设一批自治区特色小城镇、特色名村、乡土特色示范村。(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国土资源局、商务局、旅发委等)
(4)探索推进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探索推进农村社区建设试点,各县区选择一批条件成熟的村(社区)开展农村社区建设试点,依托基层组织优化和产业发展,探索形成城乡基础设施均等化、产业发展与农村居民就业相促进的机制,增强农村社区自治和服务功能,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城镇化进程。(牵头单位:市农村产业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2. 强化城镇化产业支撑
(1)加强产业集聚平台建设。重点建设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搭建临港产业、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集聚的主要平台。建设灵山工业区、浦北县工业集中区、钦南金窝工业园、钦北皇马工业园等县域特色工业园,培育一批工业重点镇,争取创建自治区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发展本地优势资源型、劳动密集型、进口资源加工型、临港配套型等特色产业,搭建承接东部产业转移的重要平台。(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参加单位: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2)促进产城融合发展。依托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产业园区,建设中马产业新城、钦州港行政商务中心、高新城等产城港城融合发展区,促进中高端产业集聚和现代化城市发展。适应县域产业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需要,重点推进灵山工业区、浦北县工业集中区等自治区级产城互动试点园区建设,培育打造钦北新城等产城互动示范区,集中建设灵山陆屋、浦北泉水、钦南那丽、钦北大寺等一批重点镇工业区,建立园区与城市(镇)及周边区域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协调发展机制,推进产业发展与城镇建设互动,提升城镇宜业宜居水平,引导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到2020年,全市工业园区吸收就业人员达到10万人。(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参加单位: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3. 加快推进城镇基础设施建设
(1)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进一步畅通钦州与周边城市的大容量对外交通通道,尽快建成大塘至浦北高速公路、贵港至合浦高速公路钦州段、沿海高速公路“6改8”工程钦州段、钦州至南宁一级公路、广西滨海公路,开工建设钦州至南宁、钦州至北海和钦州至防城3条既有铁路扩能改造工程,全面建成钦州东至三墩铁路和钦港线与钦大线联络线工程,争取钦州至贵港和钦州至崇左城际铁路列入自治区“十三五”铁路规划并尽快完成前期工作,构建与周边城市形成半小时或1小时都市通勤圈。强化中心城区与县域、重点镇的交通通道联系,尽快建成钦州至灵山、浦北石埇至钦州、新棠至大垌等一级二级公路项目,开展钦州至钦州港至大榄坪至钦州保税港区至三娘湾城市轨道交通项目方案研究,加快县城和重点镇与外围交通干线的连接道路建设,改造提升县镇村公路,“十三五”期末实现县县通一级公路、镇镇通二级公路及一、二级公路连通主要工业园区,构建四通八达的城乡公路网络。到2020年,全市二级及以上公路运营里程达到1800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430公里,公路网密度达到70公里/百平方千米。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铁建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2)完善提升城镇基础设施。实施“县县通”天然气工程、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和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创建国家生态园林城市等重点工程,统筹推进城镇公交、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供水、供气、通信、地下管网、园林绿化等市政基础设施和防洪排涝、防震减灾等应急防灾能力建设,加大城镇环境综合整治,提高城镇综合承载力。到2020年,全市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8%,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9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城市燃气供气能力达到100万立方米/日,城市和县城的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达到30%,公共交通站点基本达到500米全覆盖,城镇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覆盖率超过98%,城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牵头单位:市住建委、交通运输局、市政管理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3)建成国家“智慧城市”。落实国家“宽带中国”战略和自治区“宽带广西战略行动计划”,加快建设国家“智慧城市”建设,实施城市公共信息平台、云计算中心、云视频中心、网格化城市综合管理、智慧节能、智慧政务、智慧社区、智慧港口、智慧健康、智慧交通、智慧园区、智慧教育、智慧旅游、智慧养老等重点工程,打造“宽带钦州”“可视钦州”,全面提升城市管理智能化水平。进一步落实《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设计规范》和《住宅区和住宅建筑内光纤到户通信设施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加快城镇化地区光网改造(光进铜退),提高宽带接入水平。到2020年,全市宽带网络基础设施达到全区平均水平,城市家庭宽带接入能力达到50Mbps以上,光纤入户(FTTH覆盖)达到110万户,基站数量8000个以上。(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4. 提升城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重点推进中心城区和城镇的学校、医疗卫生机构、文化、体育、市场、养老、治安、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逐步实现城乡均衡配置。突出加强县城的教育、医疗等群众需求大的公共服务资源配置,科学引导优质教育和医疗机构在县城的设置,增强县城集聚要素和农业转移人口的吸引力。(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商务局、文新广电局、卫计委、体育局等;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5. 创新城镇建设运营管理模式
争取开展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在基础设施投融资等方面开展探索创新。理顺污水垃圾处理、燃气、环卫、给排水等行业经营管理体制。按照基础性、服务性、公益性、优质性的原则,在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城市综合体开发、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改造等领域选取部分优质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增强市、县区政府性融资平台的融资功能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大与金融机构合作,创新融资模式和产品,扩大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融资规模。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中长期贷款,支持城镇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等项目建设。鼓励保险资金参与具有稳定收益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证券化、股权融资、政策性融资、上市直接融资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深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6. 推进城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实施推进扩权强县、扩权强区、扩权强镇改革,争取自治区在我市率先实施扩大人口大县和经济强县权限、享受部分设区市的管理权限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县申报“县改市”;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对吸纳人口多、经济实力强、社会条件好的建制镇,赋予部分县级管理权限。推进具备条件的镇改设街道办事处、撤村改设居委会,因地制宜稳妥实施合村并城、合村并镇、合村并点。继续推进设立市辖钦州港行政区的研究申报工作。(牵头单位:市编办、民政局、住建委;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钦州市落实国家“三个1亿人”城镇化部署工作领导小组,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重大事项和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落实领导小组和部门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各牵头责任单位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落实相应机构和专人负责,细化工作方案。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订本县区的落实方案。
(二)加大政策支持。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在人口管理、住房保障、就业创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城镇化融资等方面制订完善具体支持政策措施,做好国家和自治区相关税费减免政策的宣传、兑现等工作,营造推进新型城镇化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查落实。市政府督查室要将落实国家“三个1亿人”城镇化部署纳入年度重点督查计划并牵头定期组织专项督查。各县区、各责任单位要对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开展跟踪监测、总结评估。建立健全工作绩效评价制度,市绩效办负责将落实国家“三个1亿人”城镇化部署纳入各县区、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的重点内容,确保本方案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