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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

2016-12-1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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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45号)要求,为切实保障法律赋予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规范公安机关办理无户口人员的具体操作流程,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通知如下:

  一、无户口人员界定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户口的中国公民(不含华侨和港澳台居民),统称无户口人员。

  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1.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办理入户登记;父母已办理结婚证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归档,并在婚姻栏内登记为已婚;父母未办理结婚证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签字捺印后与其他申报材料一起归档。

  2. 对于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交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方可办理随父入户手续。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1. 1996年1月1日后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向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1)所提供父母的身份证信息与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登记的相关信息不相符的,必须提供书面说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

  (2)对不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对更改或删除新生儿父亲信息的,除提供书面声明外,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

  (4)对无法核实母亲身份信息,在1个月内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由新生儿父亲提供书面说明,经产科医护人员对孕妇和住院分娩有关材料核对符合后,给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个月申领《出生医学证明》的,还须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有关亲子鉴定证明或母亲的病历指纹留样鉴定证明,其《出生医学证明》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2. 1996年1月1日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其监护人须持新生儿父母及领证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亲子关系声明和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卫计行政部门委托管理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对父亲或母亲身份信息无法核实的,还须提供书面说明并签字捺印,《出生医学证明》父亲或母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3.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可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而未能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亲子关系声明和接生人员的接生情况说明(附接生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经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作为疑难户口登记,建立《疑难户口登记簿》。由落户地派出所根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做好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样本检测DNA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工作,送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办理手续后,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将《采集无户口人员血样信息表》及生物样本一起送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部门检验。派出所召开所务会对所获证据材料进行研究,证据材料确实充分的,由民警如实填写意见,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今后一旦有比中结果,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应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对当事人已登记的常住户口作出注销户口处理。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 1992年4月1日前发生的收养,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2. 1999年4月1日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当事人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收养人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在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1999年4月1日至2009年4月1日期间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被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捡拾地派出所经走访调查,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后,采集弃婴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无结果后,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4. 2009年4月1日后被事实收养但未办理收养登记,目前未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系弃婴的,当事人应及时向捡拾地派出所报案。捡拾地派出所经走访调查,确认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并采集弃婴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无结果后,为当事人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当事人应凭《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将被事实收养人送到弃婴捡拾地社会福利机构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弃婴捡拾地没有社会福利机构的,可到上一级政府民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办理。办理入院登记手续后,当事人可向民政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符合收养条件的,当地民政部门及社会福利机构不应强制要求被事实收养人留院生活并向当事人收取办证工本费以外的费用。当事人可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条件的,动员收养人将弃婴或儿童送交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社会福利机构抚养。被收养人根据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登记情况在福利机构登记常住户口。

  5. 被收养人已满14周岁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办理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经当地派出所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抚养人凭抚养事实或抚养事实声明公证书、居民户口簿,在当地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6. 对不符合民政部门和司法部门规定不予办理收养登记和收养(抚养)公证已满14周岁的无户口人员,由当事人到辖区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收集证据材料,由民警如实填写意见,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被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凭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在原住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因特殊情况当事人返回原籍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确有困难的,可向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落户申请。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根据原籍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身份信息材料,经核实身份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由申报人向签发地派出所申请补领迁移证后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经公安机关核实迁移证真实且符合现行落户政策的,凭过期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或母的非婚生育说明(签字捺印)、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其中,我国公民一方为男性,申请随父落户的,需一并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父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无户口人员母亲为外国人或无国籍人,其本人在中国出生但父亲身份不详或已故的,需提供本自治区内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母子(女)亲子鉴定证明。

  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有效亲子鉴定证明的,由本人或与其共同生活的中国公民或现居住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排除被拐卖(盗、抢)情形的,由民警如实填写意见,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报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

  1. 社会福利(抚养)机构或救助机构接收无人认领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凭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接收证明,经公安机关核实后办理集体户口登记。无户口人员属弃婴(儿童)的,需一并提供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 对外出多年或公民长期收留患精神等疾病身份不明已成年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收留一方提出申请,经当地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证据材料收集确实充分的,由户籍民警如实填写意见,派出所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审批。县级公安(分)局户政部门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排除重复户口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3. 退伍转业及刑满释放安置证明材料遗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可以向原签发机关申请补发,凭补发的证明材料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补发确有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4. 民政部门救助机构办理无户口人员入户,当地公安机关要做到如下两点比对工作:

  (1)通过人口信息系统人像比对排除重复户口;

  (2)经派出所采集无户口人员生物检材,逐级上报自治区公安厅检测DNA并将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失踪儿童信息系统”进行比对无结果。

  以上两点要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手续后才能办理入户。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二)认真核查办理。各县区要深入开展摸底调查,如实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无户口人员底数及有关情况。要规范受理审批程序,严格工作要求,及时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要加强对无户口人员人像、指纹信息备案和比对核验,确保登记身份信息的准确性和户口的唯一性。要严格户籍的档案管理,对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材料逐一建档,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有效。公安机关应将办理无户口人员登记的情况,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完善配套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政策措施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该修改的认真修改,该废止的坚决废止。实行贫困户免费DNA亲子鉴定(具体方案见附件),切实解决贫困户“入户难”的问题。

  (四)加强宣传引导。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的各项政策措施以及公民登记户口的权利和义务,努力争取广大群众的支持和配合,积极动员无户口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钦州市贫困户免费DNA亲子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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