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文件精神,以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推进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构建我市“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关系,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对缓解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任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6〕62号)的要求,2016年,我市与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合资设立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我市出资比例为9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10%,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政策性融资担保服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业务开展过程中发生的代偿责任实施“4321”分担机制:即融资担保机构分担4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分担30%、合作银行分担20%、市和县区政府分担10%。
2018年底,我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实现市、县两级全覆盖,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亿元,代偿率控制在5%以内,放大倍数争取达到5倍。
二、适用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对象
1. 融资担保机构。加入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且在钦州辖区专门从事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不开展商业性融资担保业务的融资担保机构。
2. 银行业金融机构。钦州辖区内所有签约加入“4321”新型政银担合作模式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适用条件
1. 融资担保机构
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需符合以下条件:
(1)专注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一般不高于500万元,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单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500万元以下的不低于全部在保余额的60%;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不低于60%。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执行。
(2)低费率。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按照担保贷款额度的30%计收,年化再担保费率不超过1.5%;担保机构按照担保贷款额度的40%计收,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
(3)风险可控。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代偿率不得超过5%。当代偿率超过5%时,暂停开展新的“4321”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
2. 银行业金融机构
(1)主动参与合作。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准入不设置注册资本金和经营年限门槛;降低或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保证金要求;主动承担20%代偿责任,对20%代偿分担部分不增加或变相增加额外担保或其他增信措施(可追加贷款企业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信贷投向合规。按照“4321”合作模式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必须用于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得用于消费、转贷、委托贷款、民间借贷和投资资本市场,不得用于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
(3)利率水平合理。为体现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扶持,按照“4321”合作模式操作的政策性担保贷款利率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上浮,但幅度不得超过30%。
三、主要内容
(一)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设立
按照自治区要求,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对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进行参股,参股比例为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的10%(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变动,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股份同比例变动)。目前,我市有2家市政府全资设立的融资担保公司:广西金海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3亿元,广西滨海新城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亿元。广西金海湾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人员相对齐备、制度比较健全、运作相对规范,经自治区金融办同意,选取该公司与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合资。
(二)建立注册资本金补充机制
2016年底前,市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44亿元,其中我市出资1.3亿元,占比90%,广西再担保有限公司出资0.14亿元,占比10%。2017年-2018年,市、县区政府根据本级财政情况及融资担保业务开展情况逐步增加资本金。到2018年底前,市本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总规模原则上达到自治区不低于3亿元的要求。
(三)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使用、补充和管理
根据自治区要求,需要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基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基金),以保障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顺利开展。
1. 风险补偿基金的设立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县区政府和钦州港区管委6家单位共同出资设立,每个单位出资250万元,合计1500万元,出资须在2017年6月30日前到位。
2. 风险补偿基金的用途
(1)对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进行补贴。每年补贴金额为全年业务发生额(按照存续天数计算)的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承担市、县区政府10%部分的风险代偿责任。
(3)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代偿责任进行适当补贴。根据“4321”分担机制,融资担保机构需承担逾期贷款40%的代偿责任。如果年度代偿率超过1%(不含1%)、不高于5%(含5%)的代偿额部分,市、县区政府给予50%的补偿,所需资金从风险补偿基金中支付。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遵循“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即所担保对象如果是市属和注册在高新园区企业,由市本级出资的风险补偿基金承担补贴、补偿责任,如果是注册在两县两区和钦州港区的企业,由县区出资的风险补偿基金承担。
3. 风险补偿基金的补充
当出资单位的风险补偿基金余额少于本辖区内企业在保余额的10%的时候,该单位需自行补足风险补偿基金。
代偿发生后,担保机构牵头实施追偿,追偿所得在抵扣相关费用后,按相关各方的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其中,归属辖区政府的追偿所得部分,直接用于补充该辖区政府的风险补偿基金。
4. 风险补偿基金的管理
风险补偿基金由市金融办负责牵头管理,包括基金设立和解释、资金申请、资金审批等,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拨付流程等)由市财政局牵头,会同市金融办另行拟定,报市政府同意后印发。
四、其他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淡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利润指标考核,重点考核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服务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担保费率、代偿率、风险控制等指标,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着力降低担保收费标准。
(二)鼓励创新发展。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练好内功,坚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和风险管控措施,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坚守主业、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开展担保产品、服务方式和业务模式等创新。
(三)完善法人治理机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开展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的机构要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经营管理机制、风险防控机制、用人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市场化运作和规范管理水平。
(四)优化行业发展环境。各级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融资担保机构税收减免、专项补贴、代偿损失税前扣除以及风险补偿等政策。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和其他动产、股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初次登记,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依法加强融资担保债权保护,积极帮助融资担保机构处置抵债资产,对因代偿接收、维权保全而处置抵债资产的,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严厉打击恶意逃废担保代偿贷款的行为。
(五)加强风险防控。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科学的非现场监管指标体系、框架和流程,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能力和分析水平,加大对融资担保机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动态监测分析力度,充分发挥非现场监管持续监测和风险预警作用,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