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军人随军家属
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要本着解决两地分居、解决军人后顾之忧、解决家庭困难;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置、优先优待原则,采取行政调配、定向考试招聘、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等方式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军人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各级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有接收安置军人随军家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随军家属,是指符合部队随军条件,经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钦部队(含武警部队,下同)现役军人配偶。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为重点对象予以就业安置:
(一)烈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二)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军人的随军家属;
(三)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有关规定,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
(四)飞行员、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以上(含15年)或从事舰艇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
(五)服役满20年以上(含20年)军人的随军家属;
(六)具备副高级以上职称或国家承认硕士以上学位的随军家属;
(七)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或部队军级以上单位表彰的随军家属。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就业安置范围:
(一)军人随军家属工作单位与军人服役驻地均在钦州城区的;
(二)军人服役驻地不在钦州市的;
(三)在试用期间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在原单位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不定等次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
(五)军人转业、退休、调离或被取消军籍的;
(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七)已由政府下达安置计划,因个人原因未上岗或失业的;
(八)提供虚假材料或档案材料不全的。
第六条 团级以上军人的随军家属可选择由驻地或市本级安置;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驻军军人随军家属由市本级统筹安置。
第三章 就业安置方式
第七条 计划安置
军人随军家属随军前属地市级及以上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相应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市本级负责安置。
军人随军家属随军前属县区及以下单位在编在岗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身份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相应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军属安置办)下达安置计划,县区政府负责安置。
第八条 招聘考试安置
由市军属安置办协调,在年度全市考试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拿出招聘计划总数1%-5%的比例定向招聘军人随军家属。招聘考试由市、县区人社部门列入当年度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计划一并组织实施。
军人随军家属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市场就业安置
(一)有意愿到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军人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市国资委及市本级国有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督导所属的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10%的比例,明确安置计划,进行定向考核招聘。
(二)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可结合实际定向招聘一定比例的军人随军家属,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市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军人随军家属,保证有就业意愿的军人随军家属实现就业。
(四)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军人随军家属。
(五)市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聘编外合同制用工时,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均应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外用工计划内,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优先招聘军人随军家属。
第四章 工作步骤
第十条 每年3月底前,驻钦部队收集、统计本年度待安置军人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含学历证明、职称、就业情况、随军审批表、入户材料、奖惩材料等)并填写《钦州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申请表》,由钦州军分区政治部对上述材料汇总、分类、复核后报送市军属安置办。
第十一条 每年的4-5月份,由市军属安置办牵头,会同市编办、人社部门和钦州军分区政治部共同编制安置方案,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以领导小组名义下达安置计划。
第十二条 市本级、县区将安置计划中需定向考试招聘的列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计划实施。
第十三条 安置计划中“计划安置”涉及到的接收单位应当在接到安置任务后的3个月内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每年12月底前,市军属安置办会同各成员单位,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就业安置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商解决安置中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将检查情况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并向市本级、县区和驻钦部队通报。
第五章 就业援助和社会保障
第十五条 提供职业指导。钦州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收集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市人社局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需求制订职业指导计划。有就业创业需求达到10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安排专业的职业指导师免费提供职业指导服务。军人随军家属也可登录钦州人才网、钦州就业创业服务网查询就业、培训、招聘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军人随军家属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2个月以上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第十七条 提供培训补贴。军人随军家属失业期间参加培训的,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
第十八条 鼓励职业中介机构推荐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对职业中介机构免费介绍军人随军家属成功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九条 实行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对随军后未就业且无收入的军人随军家属,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人社发〔2013〕63号)规定发放生活补助。在自治区按标准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市政府视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适当增加生活补助费标准。
第二十条 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军人随军家属,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就业服务经办机构进行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数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66%。补贴期限从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自主创办微型企业。对自主创办微型企业的军人随军家属,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规定,企业享有行政规费减免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 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现行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军人随军家属,其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以及创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及财政贴息等按中央、自治区有关实施创业担保贷款,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享受免征税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人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六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 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分管民政工作、联系部队工作的副市长、钦州军分区政治部主任担任副组长的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工商局、国资委、国税局、地税局和驻钦部队团级建制(含独立营级)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1名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分别由市人社局、民政局和钦州军分区政治部分管领导兼任,日常工作由设在市人社局的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一)钦州军分区政治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驻钦部队军人随军家属相关信息和就业安置需求等情况,协调地方抓好工作落实。
(二)市编办负责市本级机关接收安置军人随军家属用编的提供和审核工作。
(三)市财政局负责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保障。
(四)市人社局负责计划编制、就业推荐、招聘考试、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其他相关协调工作。
(五)市民政局负责从事社区工作的军人随军家属相关协调工作。
(六)市国资委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
(七)市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等部门负责军人随军家属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注册登记,并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工作。
(八)其他政府部门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工作。
各县区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参照本办法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驻军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在就业安置、发放军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等方面出现伪造档案、学历、专业技术资格、职业资格、未就业证明或者其他资料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就业安置资格。
第二十六条 就业的军人随军家属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依法为随军家属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军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驻钦部队财务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记录其在部队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安排到实行劳动合同制、聘用制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人随军家属,因客观原因不能立即适应工作的,用人单位给予1至2年的适应期。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随意解除与军人随军家属的聘用合同。在企事业单位改制或经济裁员中,应优先保留军人随军家属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驻钦部队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审核把关,需要就业安置和符合发放军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的军人随军家属在报送钦州军分区政治部和市军属安置办前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三十条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有关补贴支出符合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规定的,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钦州军分区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钦州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暂行办法》(钦政发〔2007〕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