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6年政府公报 > 第11期 > 政府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7-01-05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8号)精神,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26项行政审批事项,其中取消6项,调整20项。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不得再实施审批,也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中下放(含委托下放、部分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各级各部门要组织好上下衔接,及时制定、公布承接方案或下放方案,明确承接或下放事权范围和管理层级,编制、修订行政审批操作规范及其流程图和办事指南;对下放的事项要加强业务培训和检查指导,确保调整项目承接或下放到位、监管到位。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相关衔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要切实加强后续监管,特别要加强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统一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1. 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6项)
      2. 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20项)

文件下载: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