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17-01-05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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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国务院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7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政府决定,再取消25项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各部门对取消的事项不得再实施审批,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同时,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真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统一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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