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3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7-01-05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字体:
大 中 小】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7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6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3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