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府公报 > 2016年政府公报 > 第11期 > 政府文件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3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2017-01-05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74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36号)精神,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市政府决定第二批清理规范36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优化行政审批流程,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对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清理规范后,要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文件下载:

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