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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暂行办法
根据《贵阳市与钦州市深化合作备忘录》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稳步推进贵阳至钦州港铁路货运专列(以下简称贵钦专列),积极培育铁路班列市场,充分调动货代、铁路等单位参与运营班列的积极性,打通钦州港至西南地区进出海经济大通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对货代企业(物流企业)、托运人组货奖励
对货代企业(物流企业)、托运人在贵阳当地或贵州省内组织货源(凭铁路大票认定)通过贵钦专列运输经钦州港进出口的予以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一)集装箱奖励。按当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300元/标箱,单个企业、托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空箱不奖励)。
(二)散货奖励。对当年完成散货运输量达到3000吨以上(含)的给予奖励,奖励标准为8元/吨,单个企业、托运人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对贵阳铁路承运部门奖励
对贵阳铁路承运部门,当年贵阳至钦州港方向货物运输总量达到10万吨以上(含)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铁路运价下浮奖励
对钦州铁路部门开行贵钦专列产生的成本增加及运价下浮损失,政府每年按货物运输总量6元/吨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四、政策宣传和货源组织经费
每年适当安排开展贵钦专列政策宣传和货源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用于专列招商推介、货源招揽和货源组织工作,吸引更多企业通过贵钦专列经钦州港进出口货物。经费安排由市财政局根据宣传和组织工作情况进行安排。
五、保障措施
(一)从2016年起,市财政将贵钦专列奖励资金纳入年度预算保障机制,在口岸大通关政策资金中统筹安排。
(二)每年考核1次,考核年度申请人完成的集装箱重箱数量、散货量、运输总量等,由市铁建办、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钦州车务段、市港口(集团)公司进行初审,初审后报送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商务局复审。具体操作办法由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商务局、铁建办及广西沿海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市港口(集团)公司等进一步协商制定。
六、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奖励年限为2016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本办法可依据执行情况和贵钦专列运力发展情况,每年进行修订。本办法与《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钦州港航线和集装箱业务补助标准的通知》(钦政办〔2016〕49号)奖励项目重合的,只能择一申请奖励。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铁建办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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