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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成品油中断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6-11-15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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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成品油中断供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应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为

  3.3 预警级别

  3.4 预警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级别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应急成品油供应保障顺序和范围

  4.4 信息报送及处理

  4.5 应急处置

  4.6 信息发布

  4.7 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6.2 储备保障

  6.3 交通运输保障

  6.4 治安保障

  6.5 资金保障

  6.6 通信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及演练

  7.2 责任追究

  7.3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解释部门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保障我市成品油市场供应,及时掌握成品油市场动态,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管理、职责明确、反应灵敏的应急机制,快速、高效地处置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最大程度地避免和减少成品油中断供应所产生的影响和危害,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实现全市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为钦州经济跨越和可持续发展创造安全环境,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石油中断供应应急预案》及《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实际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

  1.4 工作原则

  1.4.1 分级负责,协同处置。在市政府和市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坚持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

  1.4.2 强化监测,积极预防。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国际原油、成品油价格和供求变动情况的了解,及时掌握国内特别是本市周边市场变化,有效预测市内成品油供需情况,实时监控市内成品油运销存情况,积极预防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的发生,做到早预防、早准备、早处置。

  1.4.3 突出重点,维护稳定。各有关部门应以大局为重,根据轻重缓急,保障重点单位、重点部门、重点企业的油料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地减少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造成的影响及危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1.1 市成品油中断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商务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工信委、公安局、财政局、环保局、交通运输局、质监局、法制办、物价局、钦州火车站、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广西钦州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钦州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钦州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石油钦州销售分公司)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

  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商务局局长兼任。

  2.1.2 各县区成立由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以及主营单位等参加的应急调度小组,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指挥下,负责当地成品油供应情况的收集、整理、上报及相关应急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

  2.1.3 中石化钦州分公司和中石油钦州分公司根据需要和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建立相应机构统筹指挥、协调内部各项应急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主要职责

  2.2.1 市应急指挥部

  统一领导、指挥全市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研究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决策和部署;下达应急指令,宣布启动或终止应急预案;适时发布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信息。

  2.2.2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负责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应急期间可根据需要由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增派部分工作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了解和汇总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情况,提请市应急指挥部决定进入或解除应急状态、启动或终止执行应急预案。

  (2)负责承办有关事项,落实自治区应急领导机构下达的指令。

  (3)负责提出、修订和完善相关应急预案,监督应急预案的执行情况。

  (4)在市应急指挥部领导下,及时协调解决应急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并报告动态。

  (5)综合有关情况,起草有关文件和简报,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6)协助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各项费用开支。

  (7)提出设立相关专项工作组的建议。

  (8)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建议。

  (9)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成品油中断供应信息发布工作,会同市商务局拟定新闻稿,及时组织媒体开展解疑释惑、澄清事实工作,正确引导舆论。

  市商务局:负责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的预防、预警和成品油供应保障工作;协助主营单位向其上级主管单位请求增加我市成品油配置计划;负责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工信委:负责协调辖区内成品油生产企业优先本地供应计划,执行应急状态下上级主管单位、市政府关于成品油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协调指导成品油企业和有关部门加强对成品油生产、运输、储存和销售等重要设施、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严厉打击涉及成品油供应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开展灭火及抢险救援工作。必要时,指导监督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市政府的决定依法实施限制交通措施或实行交通管制。

  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市本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监督使用。

  市环保局:负责应急处置期间因大量使用替代能源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钦州火车站: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和协调成品油公路、水路、铁路应急运输通畅。会同钦州火车站根据成品油中断供应后成品油运输流向变化和发货单位的运输需要,负责运输保障计划的制订和实施,保障应急成品油及时、安全运输;制定公路、水路、铁路应急运输用油需求计划并报市商务局。

  市质监局:根据应对成品油中断供应的需要及时对成品油质量标准变化进行跟踪,并制定必要的监管措施,对成品油及其替代能源的质量进行监管。

  市法制办:负责成品油供应中断期间相关法律事务的咨询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哄抬价格。

  中石化钦州分公司、中国石油钦州销售分公司:负责制定本单位成品油中断供应时公司内部的生产、供应等预案,经上级主管单位同意后实施。执行应急状态下上级主管单位、市政府关于成品油生产、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提出并执行上级主管单位、市政府确定的应急状态下成品油的节约、限制销售等应对措施。在发生成品油供应中断事件时,配合市政府申请,按上级部门批准的品种、数量提供资源,由市政府调度安排。加强企业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维护成品油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

  其他有关部门和各县区政府(管委)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2.2.4 咨询机构及其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成品油中断供应应急专家组,研究判定事件发展态势,提供技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提出应急处置建议,必要时参加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的应急处置指导工作。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监测和分析,定期对主营单位成品油销售、库存情况进行调度,同时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及通报制度。成品油主营单位担负预防出现紧急状况的责任,积极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正常情况下将成品油销售和库存情况每周汇报、每月汇总报市商务局;在成品油资源相对紧张时,每日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调运入库、销售和实际库存动态。

  3.2 预防预警行动

  成品油供应出现持续短缺情况时,成品油主营单位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发布预警信息、研究部署应急措施。同时加大配置计划调运力度,组织配置外地资源支援,努力保持合理库存。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主营单位做好资源组织和调运工作,有效防范紧急状况出现。

  3.3 预警级别

  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预警分为一般预警(Ⅳ级)、较重预警(Ⅲ级)、严重预警(Ⅱ级)、特别严重预警(Ⅰ级)四级,分别以蓝、黄、橙、红4种颜色表示。

  3.3.1 一般预警(Ⅳ级):指市内资源缺口较大,持续时间较长,主营单位无法凭自身力量解决,必须动用政府力量,协调加大成品油的配置计划,抑制成品油的消费,缓解供需矛盾;因局部地区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局部地区油品供应,需紧急从毗邻地区调油以保证发生突发事件地区供应,尽量减少、避免对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造成影响的状态。

  具体包括:(1)主营单位库存低于10天的正常需求;(2)局部地区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其他原因等阻断交通、急需油料救灾的情况;(3)区内1家生产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故导致停产。

  3.3.2 较重预警(Ⅲ级):指市内资源缺口已经无法依靠加大供应量来弥补,必须使用行政手段实行比较严格的资源消耗控制,将不可避免的影响到部分社会生产和居民生活的状态。

  具体包括:(1)一般预警启动后,情况未能得到有效控制,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2)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8天的正常需求;(3)区内2家生产企业因出现突发性事故导致同时停产。

  3.3.3 严重预警(Ⅱ级):指市内资源供应已经不足正常需求的50%,短时间内无法缓解,将严重影响全市工农业生产。必须严格控制用于非生产的成品油消耗;必须严格控制资源外流;必须动用严厉的行政手段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必须动用公安和武警对成品油油库、加油站等重点部位进行周密保护。

  具体包括:(1)因已经处于较重预警状态,情况未能得到控制并且恶化迹象明显;(2)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6天的正常需求。

  3.3.4 特别严重预警(Ⅰ级):指市内资源已经不足正常需求的20%,国内原油供应出现严重问题。

  具体包括:(1)已经处于严重预警状态,情况未能有效控制,正在进一步恶化;(2)主营单位成品油库存低于4天的正常需求。

  3.4 预警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收集、核实成品油市场供应情况的基础上,组织专家研究,提出建议报市政府,由市政府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发布预警,宣布进入预警状态。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按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IV级)、较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III级)、重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II级)、特别重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I级)四级,级别确定标准与预警级别相对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

  (1)协调机制。发生一般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并启动Ⅳ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2)资源保障。市商务局协助和配合主营单位向上级主管单位申请增加我市成品油配置计划。主营单位加大外地成品油配置计划的调运力度。市交通运输局协调铁路运输部门加强罐车调控,优先保障管内装车。如属于局部地区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影响局部地区油品供应,由主营单位从毗邻地区紧急供应。

  (3)销售控制。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报请市政府同意,临时调整进销差价,与毗邻地市价格接轨,防止资源流失,保障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保障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对社会加油站和楼堂馆所实行限量供应;对出租车、私家车、过境车辆实行限量加油。如属于局部地区因突发事件影响油品供应的,在相关地区实行按计划供应。

  4.2.2 Ⅲ级

  (1)协调机制。发生较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并启动Ⅲ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布置相关工作,协调解决成品油供应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正确引导舆论。

  (2)资源保障。市商务局直接向自治区有关部门和主营单位上级主管单位汇报,协调增加我市资源配置。市交通运输局向自治区有关部门汇报,协调保障资源运输。主营单位根据市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将有限资源集中到中心库,实行资源集中调度,有计划地控制出库。公安、武警部门进驻中心库,实施安全保卫。

  (3)销售控制。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依法对成品油销售征收价格调节基金,抑制成品油消费,保障保供单位成品油供应;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采取调度令的形式对其他重点单位实行成品油指定供应,对重要厂矿、重点工程的用油进行限量供应;严格限制对普通厂矿、楼堂馆所的用油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和其他经销商的用油供应;对过境车辆、私家车辆限量加油。公安、武警部门进驻中心库和成品油重点销售网点,实施安全保卫。

  4.2.3 Ⅱ级

  (1)协调机制。发生重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并启动Ⅱ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布置相关工作,定期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告应急预案执行情况和相关应急处置措施。

  (2)资源保障。市政府向自治区政府汇报有关情况,请求增加我市成品油供应和运力保障。运输部门优先保证市内成品油运输。公安、武警部门对中心库及重点加油点实行特别安全防护,严厉打击倒买倒卖成品油的行为。鼓励推广使用替代能源。

  (3)销售控制。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等部门研究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加强对成品油销售价格监管,依法加大成品油销售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幅度,进一步抑制成品油消费。主营单位库存资源由市应急指挥部统一调配使用,对保供单位成品油实行计划供应。停止对社会加油站、经销商、和普通厂矿、楼堂馆所、出租车辆、私家车辆的用油供应,控制过境车辆加油,限制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根据县区规模,每个县区保留5-8个加油站,市城区保留8-10个加油站,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统一安排进行供应。公安、武警部门进驻中心库和保留的加油站,实施管制,确保安全。

  4.2.4 Ⅰ级

  (1)协调机制。发生特别重大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并启动Ⅰ级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立即召开成员单位会议,通报情况,进行事态发展的趋势分析,研究制定应急处置措施,迅速执行成品油计划供应的办法和规定,每天定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全社会通告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2)资源保障。市政府负责上报自治区政府,请求动用国家储备油,市财政局配套相应资金。市应急指挥部直接组织市内资源调运。

  (3)销售保障。全市设5-10个特供加油站,严格实行计划供应。

  4.3 应急成品油供应保障顺序和范围

  发生成品油中断供应紧急状况,按照下列顺序和范围给予成品油供应优先保障。

  (1)国家党政机关、武装部队,在役运转的国防设施;

  (2)抢险、救灾或应急指挥中心,急救中心和中心医院,消防机构及设施,广电、通讯等要害部门;

  (3)生活用水、生活用煤气和天然气、居民用电等公用服务企业;

  (4)城市交通、铁道、航运指挥调度中心,交通枢纽及主要交通工具;

  (5)基本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

  (6)季节性很强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

  (7)连续性原材料生产企业;

  (8)全国性招生的大专院校,国家级科学研究机构;

  (9)其他应给予重点保障的单位。

  此范围外的成品油供应,由市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4.4 信息报送及处理

  建立严格、完整的重大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编制好各级应急机构成员名册及通信联系方式等详细资料,确保通信网络畅通。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事件报告后立即向市总值班室和市应急指挥部汇报并提出处置措施和建议,市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严重程度研究决定启动应急响应。重大事件发生以及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机构发布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情况、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缓报、谎报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信息。

  4.5 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响应后,市应急指挥部迅速召集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市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协调、指挥和落实。

  4.6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遵循及时准确、把握适度、突出重点、分类处理的原则。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第一时间通报市总值班室、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办,并安排专人配合市委宣传部和市新闻办按照《钦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7 应急结束

  当主营单位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较低一级应急响应标准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当主营单位的成品油库存与后续资源供应恢复到正常水平时,由市应急指挥部研究决定宣布应急结束。

  5 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应急结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组织调查统计应急处置期间的各种损失,并上报本单位在应急处置期间的主要工作和造成的损失情况。

  5.2 总结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形成书面材料报市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物资保障

  主营单位应在保障正常经营库存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应急调度库存,增加库存所需经费由主营单位负责。

  6.2 储备保障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要求,建立和完善石油储备体系,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成品油储备资质的企业,要足额储备,确保紧急状态下能够按照指令动用石油储备。

  6.3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建立公路、水上交通保障动态数据库,确定保障车辆提供单位、数量、功能、驾驶员名册等。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制订铁路运输应急保障方案。

  6.4 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根据职能分工依法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6.5 资金保障

  处置成品油中断应急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事权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负担。各级应急调度小组根据工作实际提出具体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由本级地方财政安排。上级下拨的专项工作经费,由市应急指挥部及时安排,专款专用。

  6.6通信保障

  建立完善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通信网络,确保应急指挥系统通信联络畅通。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应设立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按照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加强预案宣传、贯彻、培训和演练工作,普及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的应急常识和技能,不断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7.2 责任追究

  对在成品油中断供应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要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中心库:是指中石化钦州油库、中石油钦州油库。

  主营单位:是指中石化钦州分公司、中国石油钦州销售分公司。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8日印发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成品油中断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钦政办〔2012〕2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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