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提高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
|
钦政办〔2016〕94号 |
||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重大决策部署坚决打羸“十三五”脱贫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5〕15号)和自治区《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建设等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9号)的工作部署,为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最低生活保障兜底一批的脱贫目标,经市政府同意,从2016年9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灵山县、浦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450元,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提高到500元;全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2700元统一提高到2865元。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行动,严格按照新的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做到保障线内的申请对象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
||
|
||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