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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
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钦政发〔2016〕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桂政发〔2016〕23号)精神,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8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不得再实施审批,不得以备案、审查、核准等形式进行变相审批;要切实加强对不再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行政许可法关于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
各级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继续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为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高效优质的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
附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8项)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7日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