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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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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6〕7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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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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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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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思路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以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为主线,以全面落实“四个最严”为目标,以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加快健全工作机制,全力推进食品安全攻坚治理,强化食品安全源头治理和全过程监管,科学防范和管控风险,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全面提升全市食品综合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群体性和区域性食品安全事件。2016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完善食品安全体制机制 (一)强化政府属地管理和部门监管责任体系。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坚持党政同责,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及时调整各级食品安全委成员,充实办公室工作人员,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强化“守土有责”意识,各级政府与下一级政府和食品安全责任部门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把地方政府负总责的责任体系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 (二)建立完善工作体制机制。探索建立市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工作机制,建立政府食品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完善区域间打假协作机制和食品安全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制度。(各级食品安全办负责) 二、深入开展食品药品安全整治攻坚年活动 (三)采取措施开展专项整治。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治理“清源”行动、农村食品安全假冒伪劣治理“净流”行动、农村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重点治理“扫雷”行动、打击食品违法犯罪“利剑”行动等四大行动。组织开展大摸底大排查大评估“精准”行动,摸清家底,强化监管。(各县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包括市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计委、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和钦州检验检疫局等,下同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四)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降解”行动、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清理规范行动、“四小”治理专项行动、保健食品治理专项行动。(各县区政府、管委,市财政局、卫计委、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三、持续深入推进食品安全城市创建工作 (五)抓好创建广西食品安全城市中期评估工作。强化整治成果,抓好示范建设,查漏补缺,完善工作台账,做好冲刺迎检准备,顺利通过自治区对广西食品安全城市中期评估。(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财政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粮食局,钦州检验检疫局、钦州盐务管理局等负责) (六)深入推进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出台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建立保障机制,抓好示范带动,深入广泛宣传,强化督促检查,推动创建国家食品安全城市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各县区政府、管委,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编办、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市政管理局、绩效办及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四、严格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管 (七)加强食用农产品源头监管。实行严格的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制度,开展禁限用农药、“三鱼两药”(鳜鱼、大菱鲆和乌鳢养殖非法使用孔雀石绿、硝基呋喃)、兽用抗菌药、“瘦肉精”违规经营使用专项整治行动,开展禽畜水产品违规使用抗生素综合治理,着力解决农药兽药残留等问题。落实食用农产品种植、禽畜水产养殖等环节管理制度,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负责) 严厉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收购加工销售病死畜禽产品、农资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质量安全事件。(市公安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等负责) 围绕监测(包括风险监测)发现的问题食用农产品,跟进开展针对性监督抽查,实施检打联动。(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卫计委、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加大大气、水、土壤污染治理力度,降低污染物排放对食品安全的影响。(市环保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落实加强粮食重金属污染治理的各项措施,妥善做好污染粮食收购处置工作,防止流入口粮市场。(市环保局、农业局、粮食局等负责) (八)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监管。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环节综合执法机制,大力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执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贯彻落实《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做好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与产地准出管理衔接工作,推动城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送中心、超市、农贸市场落实市场准入制度。(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继续加强对婴幼儿配方乳粉和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调味品、面制品、食用植物油、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等重点产品监管,着力整治非法添加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等突出问题。(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开展进口食用植物油、养殖水产品、肉类、酒类等重点产品专项检查,对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开展全面检查,规范进口食品落地加工监管。(钦州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规范农村集体聚餐管理,开展学校食堂和校园周边食品安全整治,开展旅游景区等就餐重点区域联合督查。(市教育局、公安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等负责) 规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经营和互联网食品经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库存粮油质量监管。(市粮食局负责) (九)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继续严厉打击非法添加、制假售假、违法使用禁限用农药兽药、私屠滥宰、注水肉等严重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案件公开曝光力度。以查处走私冻品、利用餐厨和屠宰加工废弃物加工食用油、病死猪肉及互联网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等案件为重点,进一步强化部门间案件移送、督办查办、联合惩处、信息发布等沟通协作。加强对违法线索、案件信息的系统分析,及时总结共性问题,依法严惩行业“潜规则”。(市公安局、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卫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质监局、食品安全办,钦州检验检疫局、钦州盐务管理局等负责) 五、加大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力度 (十)加强食品安全风险排查。以蔬菜、水果、水产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辅助食品、乳制品、肉制品、白酒、食用植物油、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品种,以农药兽药残留超标、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走私冻品等为重点问题,以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集聚区、食品批发市场、城乡结合部、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农村集体聚餐、建筑工地食堂等为重点区域和部位,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加强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排查食品安全风险因素,统筹实施食品安全抽检监测计划,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清单,全面掌握食品安全风险。(市教育局、住建委、农业局、卫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旅发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粮食局,钦州检验检疫局、钦州海关、钦州盐务管理局等负责) (十一)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交流预警。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和预警交流机制,整合抽检监测、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部门通报、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加大风险分析研判评估力度,完善食品安全风险会商机制,研究制定风险的解决措施清单。根据自治区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要求,科学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合理确定监管频次,推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和风险动态管理。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消费安全提示和风险警示。(市公安局、卫计委、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六、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责任 (十二)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管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依法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培训考核、风险自查、产品召回、全过程记录、应急处置、质量追溯等管理制度。努力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负责) 大力推行网格化管理模式,构建四级监管机构。(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落实进口食品进口商对境外企业审核制度。(钦州检验检疫局负责) (十三)落实食品企业负责人的责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企业质量安全主管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从业人员的岗位责任制。严格落实食品交易场所开办者、食品展销会等集中交易活动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等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对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企业,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依法追究违法违规企业及其负责人的责任。(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钦州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十四)加快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着力构建食品安全信用监管体系和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生产主体信用等级评价体系,健全信用累计、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实行分级、分类监管。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机制。(市工信委、农业局、林业局、商务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粮食局,钦州检验检疫局等负责) (十五)推进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多种激励约束手段,引导和鼓励试点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七、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 (十六)编制“十三五”规划和食品安全战略。根据自治区、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工作的部署要求,编制好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市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委各成员单位负责) (十七)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建设。继续推进市、县两级农产品(含粮油)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粮食局,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 加快推进钦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及灵山县、浦北县食品药品检验所基础设施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灵山县、浦北县政府负责) 完成首批县级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整合试点工作,积极争取第二批试点项目建设。(市发改委、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试点县区政府、管委负责) 严格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管理。(市农业局、卫计委、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等负责) 继续推动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质量安全检测能力建设,指导大型商场、超市、农贸市场等建立食品快检室。(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十八)加强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根据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系统、食品安全电子追溯系统建设,统一标准,互联互通。(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十九)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完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装备配备,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强化各监管环节间、部门间、区域间的协调联动和工作衔接。强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直报和舆情管理工作。(市食品安全办、新闻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负责) (二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积极推动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能力建设,实现有职能、有人员、有设备、有经费。(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等负责) 加大监管执法、技术人员培训力度,推进食品监管基层执法装备标准化配备项目,提高装备配备水平,确保基层监管有职责、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编办、人社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落实粮油质量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备及检验监测业务经费。(各县区政府、管委,市编办、人社局、财政局、粮食局等负责) 规范基层监管执法行为,推动基层监管网格化、现场检查表格化、监管责任人公开化,完善工作指南,强化基层监管部门对生产、加工、销售、餐饮企业的现场检查能力。(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负责) 八、提升食品产业发展水平 (二十一)积极培育放心食用农产品。大力发展高端高质农业、高效率特色农业,积极推进“菜篮子”标准化示范基地(场)建设。(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等负责) 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等安全优质品牌农产品。(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 (二十二)提升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水平。发挥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引领示范和产业集聚作用,引导和推动大型食品生产企业实施良好生产规范,强化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提升食品安全自管自控水平。推动食品小作坊升级改造,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区建立食品小作坊园区。(各县区政府、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二十三)推进食品流通转型升级。推进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食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各县区政府、管委负责)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单位)、放心粮油店等创建活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粮食局等) (二十四)推动餐饮消费健康发展。完善餐饮服务单位量化分级分类管理标准,继续推进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和分级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继续深入开展餐饮食品安全示范创建活动,农村食品安全整治攻坚活动试点工作。(市食品安全办牵头,各县区政府、管委,各相关部门负责) 鼓励大众餐饮连锁和中央厨房发展,提升品牌带动作用和主食加工配送能力。完善健康早餐便民服务体系,加快发展惠民早餐、便民快餐和商务快餐等大众餐饮。(市商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九、推动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二十五)加强食品安全宣传。全面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办好“食品安全宣传周”等活动。鼓励广播电视、报纸杂志、门户网站等开通食品安全专栏,运用微信、微博、手机应用等新媒体手段加大食品安全公益、科普宣传力度。深入开展政策解读,大力宣传食品安全工作重大方针、举措和重要领域专项整治成果。(市食品安全办、新闻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等负责) (二十六)加强舆论引导。完善食品安全舆情监测和跟踪应对机制,妥善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热点问题舆情应对,及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推动食品安全政务信息公开,及时公开行政许可、监督抽检、行政处罚、责任追究等信息。(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新闻办负责) (二十七)发挥各方力量。强化各级食品安全办牵头抓总、协调督促作用,加强信息通报、宣传教育、隐患排查、打击犯罪等方面的协调联动,形成部门工作合力。研究解决基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安全协管员工作报酬,充分调动基层协管员、信息员和联络员参与食品安全工作积极性,进一步筑牢监管网底。推动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依法生产经营,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发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的决策咨询作用。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把食品安全监督作为志愿服务工作的一项内容。进一步加强食品投诉举报平台建设,完善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资金,调动公众积极性。(市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十、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二十八)强化监督考核。明晰年度食品安全工作任务责任清单,认真抓好落实。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进一步加大食品安全督查考评力度,将食品安全全面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范围。完善食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机制,逐级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市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二十九)严格责任追究。健全各级食品安全责任制,研究探索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对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市监察局、食品安全办、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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