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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本级统筹推进 城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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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6〕7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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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本级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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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本级统筹推进 城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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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中心城区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筹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基本建设财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统筹推进城建项目,是指列入我市年度中心城区城建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统筹推进实施、由市四家班子领导负责联系的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 第三条 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分配使用遵循确保重点、统筹平衡、程序规范、安全运作、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来源包括: (一)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二)市本级政府债券安排的城市建设资金; (三)上级财政补助的城市建设资金; (四)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以及发展基金等融资方式取得的城市建设资金; (五)采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融资模式取得的城市建设资金; (六)其他城市建设资金。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使用范围: (一)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包括道路、桥涵、路灯、排水、防洪、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等; (二)园林绿化设施建设,包括公园、公共绿地等; (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包括环境保洁整治、垃圾污水处理、黑臭水体整治、公厕等; (四)公共服务及公用事业设施建设,包括城市场馆、供电、供水、供气、消防、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社保、科技等公共设施; (五)城市公共交通、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建设; (六)市政府决定实施的其它统筹推进的城建项目。
第四章 资金计划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年度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计划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报市住建委收集汇总,市住建委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按照有保有压、保障重点、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各建设单位提出的项目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七条 年度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计划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市住建委、融资平台公司、项目建设单位等单位共同研究,根据项目安排情况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结合当年财力以及政府融资规模,编制年度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筹措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批、拨付
第八条 市联系领导负责项目总协调,对所联系项目有资金调度权。市联系领导根据联系项目建设进度,严格按照资金使用相关规定,在已落实项目建设资金额度内对项目各项来源的财政性资金、融资平台融资性资金和政府管理社会性资金进行调度安排使用,协调、督促项目资金及时拨付到所联系项目,加快推进项目建设。 第九条 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申请拨付原则。城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四按”原则(即按项目建设计划、按项目建设程序、按项目资金预算、按项目工程进度)进行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条 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申请、审核、拨付程序。 (一)财政性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资金使用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拨付资金; (二)融资平台融资性资金:由用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合同约定及资金使用计划向项目建设单位(融资平台公司)提出用款申请,建设单位(融资平台公司)审批拨付资金; (三)社会资本合作投资资金:根据投资合作协议条款约定进行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申请报备材料。项目单位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用款申请报告及项目用款申请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和投资概(预)算书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须提供,复印件); (三)项目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须提供); (四)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等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第一次请款时须提供); (五)经建设单位审核认定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六)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同意及监理单位盖章确认的工程款支付证书和工程计量统计表; (七)工程审计结算报告复印件(申请工程结算款时须提供)。 第十二条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投融资主体可暂缓或停止拨付项目资金: (一)未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实施;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 (三)资金未按规定专款专用,挤占、截留、挪用资金; (四)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五)未按规定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六)财务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 (七)未按规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财务决算审计; (八)其他违反财经纪律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 第十四条 各投融资主体、建设单位要加强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 第十五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加强资金安全和廉政管理,防范和杜绝工程建设出现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及挤占、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县区统筹推进城建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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