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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7-05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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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钦政办〔2016〕6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3日

 

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建设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和认定管理,根据《广西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方案》关于“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建设一批要素集中、产业集聚、技术集成、经营集约的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以全面深化改革为引领,以机制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农业转型升级和农民增收致富为目标,以“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多元投入、特色兴区”为原则。

  第三条 获得“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认定的,建设标准达到自治区要求的,推荐申报“自治区级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认定。

  第四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将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协调,统筹推进,制定支持政策,促进示范区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创建工作,下设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负责日常事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任务。

  第六条 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全市示范区建设,组织落实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有关示范区工作的决定;

    (二)拟订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及认定管理办法,报市政府审核印发;

  (三)负责组织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申报、评审,报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认定;

    (四)负责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获“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称号的示范区每2年审核1次,达不到标准的取消称号。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建设标准:

  (一)管理部门明确和建设主体清晰。示范区有明确的管理协调机构,经济社会秩序良好,组织协调有效。经营主体权责清晰,内部制度健全,运行顺畅,经营良好,与当地农户保持良好的利益联接机制。

  (二)主导产业突出和适度规模经营。示范区建设要立足县域资源优势和主导产业特色,把产业发展与生态休闲农业和新农村建设融合,为县域农业现代化树立样板,通过典型引路、以点带面,形成引领县域农业现代化的力量,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 体现当地农产品生产优势与特色,产业链延伸,关联产业集聚,拓展科普、教育、休闲、观光等功能。示范区产业化水平高,产业拉动作用明显。

  2. 核心示范区建设规模

  (1)种植业:一般连片2000亩以上,拓展区3000亩以上,辐射区5000亩以上;山区核心区连片1000亩以上,拓展区2000亩以上,辐射区3000亩以上。

  (2)畜牧业:生猪年出栏1200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2万羽以上,肉牛肉羊存栏1200头(只)以上。

  (3)渔业:沿海地区海水养殖片区面积核心区1000亩以上,拓展区2000亩以上,辐射区3000亩以上;内陆地区淡水养殖片区面积核心区500亩以上,拓展区1000亩以上,辐射区2000亩以上。

  (4)林业:平原丘陵地区核心区连片600亩以上。

  (三)各种要素高度集聚

  1. 科技水平处于全市领先水平,有相应规模的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展示示范区。具备持续开展农业技术培训与推广服务的设施和人员条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带动农民就业增收作用明显。

  2. 每个示范区至少有1家龙头企业入驻,至少成立有1个合作组织联结农户;社会资本、工商企业、金融资本成为示范区建设投资的主要来源,形成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3. 引进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农产品加工技术、设备和工艺。引进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主要从业人员经过职业技能培训,技术培训制度健全,示范带动作用明显。

  (四)制定有实施方案和建设规划。示范区编制有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规划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时要与乡村建设相融合。

  (五)基础设施完善和生产服务配套。示范区内水、电、路等基础条件配套完善,设施装备达到标准化、规模化、机械化、无害化安全生产条件,管理服务设施齐全。

  1. 种植业示范区综合机械化率50%以上,农资贮藏库、育苗中心、采后处理中心、水肥一体化、分级包装、保鲜贮运、检验检测室和档案室等设施设备处于全市同行业领先水平。

  2. 畜禽养殖示范区基本实现畜禽良种化、养殖设施化、生产规范化、防疫制度化、粪污无害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备,沼气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备并运转正常,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测设施齐全。畜禽排泄物原则上按照农牧结合要求做到就近消纳,排泄物处理与利用率达95%以上。

  3. 水产养殖示范区办公室、检测室、档案室设施设备完善,有仓库和单独配置的药械房。生产设施具备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养殖池塘、网箱等基础设施,进排水独立,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足量;蓄水池、净化设施及废水处理系统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4. 休闲农业示范区所需用地、排污、卫生、安全等符合有关规定,农旅融合发展,按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标准进行建设,水、电、路、气、通讯、排污、停车等基础设施完善,公共设施、服务设施和接待设施齐全。

  (六)具有较完善的标准化生产和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健全生产档案制度、产地准出制度和追溯制度。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到位率达到100%,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100%。

  (七)土地权属清晰和土地流转规范有序。示范区土地利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示范区优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存在盲目圈地、滥占耕地以及违规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的现象,不存在强行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八)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示范区单位面积产值处于全市先进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核心区比拓展区高10%以上,比辐射区高15%以上,比全县区高20%以上。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八条  符合建设标准的农业示范区,均可申报“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

  (一)申报时间由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统一安排。申请单位需填写示范区申报书;

    (二)由示范区经营主体向所在县区政府提交申报材料,报送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

    (三)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单位组织实地考核;

  (四)通过考评验收的示范区,由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市农业局向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提交审核认定请示;

  (五)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在钦州日报或钦州农业信息网上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授予“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九条  获认定的示范区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五章  动态管理

    第十条  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工作办公室(办公室)对示范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实行“目标考核、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考核管理机制。

    第十一条  获认定为“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的,每2年审核1次,符合条件的保留称号,获续认定的示范区优先安排支农项目。对考核不合格的示范区,撤销“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称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考核程序,直接撤销“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称号。

    (一)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二)损害农民利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三)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四)自愿放弃示范区称号;

  (五)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被撤销“钦州市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称号的,2年内不得再申报市级示范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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