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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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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政办〔2016〕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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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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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 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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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研究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及其部门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并进行督办。 二、工作职责 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是市政府及其部门的法定职责,是贯彻落实宪法和法律的具体体现,是接受人大监督的重要渠道,是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建立和健全研究处理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工作由市长负总责,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检查落实,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进行交办和跟踪督办。 (二)各承办单位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落实,认真解决涉及本单位的有关问题。 三、交办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由市政府办公室按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按办文程序交由有关单位和县区政府研究处理。 市政府办公室收到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后提出拟办意见,呈市政府秘书长、协管副秘书长审示。对意见内容和承办单位明确的,由秘书长或提请市长、分管副市长直接批转有关单位研究处理。对问题复杂、涉及单位较多的,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处理。涉及2个以上单位的事项,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研究处理意见,由分管副市长牵头督办,指定具体承办单位(包括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研究处理。 (二)承办单位认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办公室说明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四、研究处理 (一)承办单位要在2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根据承办单位提交的研究处理情况汇报材料进行汇合,形成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初稿。 (二)市政府办公室要在3个月内将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初稿送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送交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说明。对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处理的,应分阶段作出报告。 (三)研究处理工作要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处理。有条件解决的,要抓紧解决。因条件所限短期内不能解决的,要积极创造条件,作出规划,逐步解决;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情况,解释原因。 (四)市人大常委会或主任会议对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市政府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五、督办 市政府督查室对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建立督查台帐,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通报。 六、责任追究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执法检查报告研究处理情况的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市政府办公室在规定办理时限前10个工作日对承办部门下发督办通知,逾期未办结的,由市政府督查室下发书面通报;下发书面通报1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结的,由市政府督查室报请市政府进行约谈;约谈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办结的,按照有关规定问责。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执法检查报告)督办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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