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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钦州港航线和集装箱业务补助标准的通知

2016-06-22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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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6年

钦州港航线和集装箱业务补助标准的通知

钦政办〔2016〕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钦州港航线和集装箱业务补助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3日

 

2016年钦州港航线和集装箱业务补助标准

 

  根据《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发展补助实施细则》(北部湾办发〔2016〕6号)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促进口岸“大通关”政策措施的通知》(钦政办〔2014〕15号),现提出2016年钦州港航线、集装箱业务补助标准如下:

  一、集装箱外贸航线补助标准

  (一)钦州港至香港外贸集装箱航线

  1. 开行第1年的航线,每班补助4万元;全年达到45班及以上的,每条航线补助200万元。

  2. 开行第2年的航线,每班补助3万元;全年达到45班及以上的,每条航线补助160万元。

  3. 开行第3年及以上的航线,每班补助2万元;全年达到45班的,每条航线补助120万元;高于45班的部分,每班再补助2万元。

  (二)钦州港至东南亚外贸集装箱航线

  1. 开行第1年的航线,每班补助6.5万元;全年达到45班的,每条航线补助323万元。

  2. 开行第2年的航线,每班补助5万元;全年达到45班的,每条航线补助263万元。

  3. 开行第3年的航线,每班补助3.5万元;全年达到45班的,每条航线补助215万元。

  4. 开行第4年及以上的航线,每班补助1万元;全年达到45班的,每条航线补助143万元。

  (三)2016年新开行至香港、台湾、东南亚、东北亚区域之外港口的外贸集装箱航线

  对2016年新开行至香港、台湾、东南亚、东北亚区域之外港口的外贸集装箱航线且正常运营的,每班补助15万元。

  二、集装箱聚集箱源补助标准

  (一)海铁联运业务补助

  对承揽广西区以外、经钦州港进出的海铁联运集装箱托运人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当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中的存量部分,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当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比上年实际增长的部分,按200元/标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二)“港站”倒运业务补助

  对海铁联运集装箱在钦州港火车站与钦州保税港区集装箱码头之间产生的倒运费,按100元/标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三)进出口企业集装箱补助

  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直接通过钦州港进出的,给予生产贸易企业奖励补助,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四)货代公司揽货补助

  对货代公司在钦州港组织出口外贸集装箱重箱(凭船公司订舱单认定)全年达到5000标箱以上的,按20元/标箱给予补助,奖励按年度总量计算。

  (五)报关报检补助

  对在钦州港办理进出口外贸集装箱货物报关报检代理业务的公司,按50元/票给予补助。

  三、北部湾三港穿梭巴士补助标准

  (一)运营商经营北部湾三港穿梭巴士补助

  对经营北部湾三港穿梭巴士的运营商,按以下三个档次给予补助:1.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35万标箱以上的,给予1500万元补助;2.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20-35万标箱的,给予1300万元补助;3.完成集装箱吞吐量达10-20万标箱的,给予800万元补助。

  (二)进出口企业经北部湾三港穿梭巴士中转集装箱补助

  生产贸易企业适箱外贸货物通过北部湾三港穿梭巴士中转至钦州港进出的,给予生产贸易企业奖励补助,按50元/标箱给予补助(空箱不补贴)。

  四、政策宣传和货源组织经费

  安排50万元政策宣传和货源组织活动经费,主要用于组织面向云贵川等腹地地区的港口招商推介、货源招揽工作,吸引更多企业从钦州港进出口货物。

  五、本方案的补助资金包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重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港口物流补助。

  六、本方案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市发改委、财政局和广西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分别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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