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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2016-06-18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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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

实体经济企业成本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钦政发〔2016〕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政策措施,千方百计降低我市实体经济企业成本,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努力实现全年稳增长各项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一)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项。根据自治区的部署,2016年继续组织开展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动态调整并公布市、县区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镇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排在第一位的部门为牵头责任单位,下同)

  (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完成自治区明确的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理规范,被清理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许可受理条件。对经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制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2016年12月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

  (三)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试点,健全钦州港区行政审批局运行机制;争取自治区尽快批复市级行政审批局设立组建方案,力争年内运营。(责任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钦州港区管委)

  (四)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进一步精简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部署,尽快完成投资项目开工前报建审批事项的合并精简工作。健全投资项目在线并联审批监管平台,逐步实现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受理、办理、监管“一条龙”服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政务服务管理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深化商事制度改革,6月前在城区推行“全城通、就近办”登记模式,争取8月前正式启动实施企业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应用,进一步降低创业成本。(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年内正式运营钦州电子口岸,争取自治区进一步完善广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功能,优化口岸通关环境。(责任单位:市口岸办)

  二、降低企业税收负担

  (七)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做好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各项工作,优化纳税企业的办税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八)落实自治区关于支持房地产去库存税收政策,适当降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其未完工开发产品的所得税计税毛利率和进驻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房源信息平台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住建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九)争取自治区支持,对属于热电联产机组的企业自备电厂,按规定免缴重大水利基金、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地方小水电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及附加费用。(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钦州供电局)

  (十)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和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科技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十一)落实延期缴纳税款政策,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并符合相关条件的纳税人,因生产经营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申请并批准后,给予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缴纳税款期。(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降低涉企行政事业性等收费

  (十二)落实自治区取消减免行政事业性等收费项目的规定,取消收费员培训收费、道路运输管理证照工本费、渔业船员培训收费等12项地方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等9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燃气综合治理服务费、房地产档案权限查询服务费、道路运输驾驶员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估收费、矿业权转让鉴证服务等10项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暂停收取土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转让交易鉴证服务费。根据自治区的部署,公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清单目录。(责任单位:市物价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十三)改变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由供水企业全部包揽的垄断行为,允许新建居民住宅项目开发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供水设施的设计、建设,经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管理。研究开展城区居民新建住宅供水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地方立法。(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住建委、法制办、开投集团公司,各县区政府、管委)

  (十四)对中心城区范围内(含钦州港区)的企业,将其应缴纳的城市道路临时挖掘修复保证金,由按照应收的城市道路临时挖掘修复费的1.5倍标准收取调整至按照1倍的标准收取。(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

  (十五)2016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在中心城区(含钦州港区)范围内,本地商贸企业举办的户外促销活动,占用公共场地的,商业占道费按照收费标准的20%收取。(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商务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四、降低企业用工成本

  (十六)落实自治区关于阶段性降低重点产业园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两年内,对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保税港区、钦州港区内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4%,对钦州高新区、灵山工业区、浦北县工业集中区、钦北皇马工业园区内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由20%降低至16%;阶段性给予钦南区进口资源加工区内企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比例由20%降低至16%,因费率降低而减少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财政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由企业地方税收入库级次同级财政负担。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社局牵头制订实施。以上园区之外的企业,各县区可参照制订相关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十七)落实自治区关于降低企业缴纳的失业、生育、工伤保险费率、公积金成本和支持企业培训、稳岗补贴等政策。组织开展就业援助月等招聘活动,免费为企业发布招工用工信息,为企业招工用工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五、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十八)引导银行降低重点领域贷款利率。对有需求的金融机构发放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引导金融机构利用低成本的央行资金,合理控制涉农、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和再贴现票据的贴现利率。推动具备发行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低成本的同业存单、大额存单及针对企业融资的专项金融债,引导进一步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市金融办)

  (十九)支持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内的企业,与券商签订改制挂牌协议的给予10万元补助,完成股份制改造的给予10万元补助,“新三板”挂牌上市材料通过券商内部审核并获得全国股转系统正式受理的给予50万元补助,成功在“新三板”正式挂牌上市的给予50万元补助。年内完成2家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力争实现1家以上企业在“新三板”上市融资。(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

  (二十)继续开展“惠企贷”,争取2016年向中小工业企业发放贷款余额达到2亿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委、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十一)制订基金运营管理细则,实现白海豚产业投资基金尽快正式运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

  (二十二)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争取自治区支持将大蚝等具有钦州特色的水产海上养殖产品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十三)利用市财政安排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1000万元,扩大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覆盖范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十四)整合现有市本级融资担保公司,优化股权结构,出台配套运营管理办法,推进县区入股市本级融资担保公司、在县区设立市本级融资担保公司分支机构,融资担保费率力争在现有基础上降低30%。建立风险金补偿机制,对担保公司业务代偿给予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财政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二十五)2016年下半年组织2批次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属于鼓励类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列入申报计划。培育储备申报国家专项债券2支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各县区政府、管委)

  六、降低企业用电成本

  (二十六)探索在钦州港区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推进购电企业市场化交易。(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发改委,钦州港区管委)

  (二十七)扩大电力直接交易业务,在第一批已获批的3家企业的基础上,继续争取更多企业纳入全区第二批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并争取自治区同意降低参加电力直接交易企业用电负荷标准门槛。(责任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七、降低企业物流生产成本

  (二十八)加大对口岸“大通关”的扶持力度,2016年落实6800万元(其中,市本级财政安排4200万元,争取北部湾经济区港口物流专项补助等资金2600万元),对钦州港外贸集装箱航线开通和运营、海铁联运、进出口企业集装箱、货代公司揽货、报关报检等给予补贴奖励,扩大外贸进出口。(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北部湾办、口岸办,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

  (二十九)制订“无水港”运营扶持政策,争取6月前正式运营贵阳“无水港”和开通货运专列,并洽谈推进昆明、成都等“无水港”。(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十)尽快制订出台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业加快发展的财政政策,更大力度地扶持交通运输业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十一)加快钦州港区铁路整合,9月底前正式开工建设鹰岭分区车场、钦港线和钦大线联络线、保税港区分区车场等项目,年底前开工建设钦州东至三墩铁路支线,加快保税港区铁路集装箱办理站项目前期工作,尽快实现海铁联运。争取自治区支持,实施交通运输部批准的广西大西南出海通道海铁公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和贯通欧亚大陆的公铁联运冷链物流通道示范工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铁建办)

  (三十二)在重点工业园区和钦州港码头作业区周边,合理规划建设专业停车场,为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停放、维修保养、餐饮等综合服务。实施“互联网+车辆检测”,推行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监测和环保定期检测“三检合一”网上办理。(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建委、国土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十三)开展工业园区涉企自来水收费专项整治活动,提高园区供水稳定性和质量,降低企业用水成本。(责任单位:市市政管理局、物价局、住建委、工信委,各县区政府、管委)

  (三十四)开展钦州港港口物流收费专项监督检查,清理整顿不合理收费、过高收费等行为。根据自治区的部署,清理规范港口经营性收费项目,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北部湾港口管理局钦州分局)

  (三十五)清理口岸收费项目,建立口岸收费项目清单,并对外公布,2016年12月前完成。(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口岸办)

  本意见下发后,各牵头责任部门要按要求组织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抓好事项的落实,各县区要参照制订本地区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政策措施;市绩效办将责任事项列入各县区、各部门的年度绩效考评内容,对落实情况好、成效明显的事项可以申请年度绩效加分;市政府督查室牵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诿敷衍、推进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实施问责。

  本意见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参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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