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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十三五”钦州市脱贫攻坚 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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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6〕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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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十三五”钦州市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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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五”钦州市脱贫攻坚 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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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区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25号)、《中共钦州市委员会关于全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的行动纲要》(钦发〔2015〕14号)精神,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精准脱贫力度,建立财政脱贫投入稳定增长新机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围绕自治区和市的决策部署和脱贫攻坚目标任务,进一步加大财政扶贫投入,强化扶贫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创新财政资金投入和使用方式,建立完善“十三五”脱贫攻坚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为实施“十大行动”,确保2020年完成全市脱贫攻坚主要目标任务,301个贫困村全部“摘帽”、15.91万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完成846户、2242人易地扶贫移民安置,为坚决打赢“十三五”脱贫攻坚战提供财力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扶贫投入 加强与自治区脱贫攻坚政策对接,争取上级财政加大对我市脱贫攻坚支持投入力度,资金规模与全市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 (二)各级政府加大脱贫攻坚财政专项投入 各级财政按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增量的10%以上增列专项扶贫预算,各级财政要将当年按规定清理收回的存量资金中可统筹使用资金的50%以上用于扶贫开发。 增加政府债券资金投入。对市、县区申请自治区代为举借其他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资金,须优先支持扶贫相关公益性资本支出;具备条件的县区,可参照易地扶贫搬迁融资模式注入有关平台公司,承接贷款融资专项用于扶贫。 市级统筹加大扶贫投入。市本级财政通过加大预算投入、盘活存量、债券资金等筹集的扶贫投入资金统筹用于辖区内贫困村;在保障城区扶贫任务目标完成的基础上,统筹推进辖区内县扶贫工作。 (三)加大脱贫攻坚行业投入 按固定因素或固定标准分配的民生改善、社会保障等领域专项资金,各级财政要单列用于扶贫开发。其他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涉农专项资金,各级各部门要立足现有资金渠道、预算安排和贫困地区实际需求,调整支出结构和方向,按原则上不低于可安排资金总额50%的比例投入贫困领域和贫困村。因现行制度制约无法按上述要求投入的,在不违背相关政策的原则下,结合实际进行修订。 (四)加强专项资金统筹整合 以县级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各记其功”的原则,围绕本县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统筹整合中央、自治区和市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发展、公共服务保障、教育培训等方面的涉农资金。 各级各部门根据自治区和市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整体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要求,下达到各县区的涉农项目资金及额度,由各县区根据实际统筹安排用于贫困村、扶贫项目,并根据资金额度和行业扶贫目标任务,对各县区提出考核目标。对必须明确到项目单位的涉农资金,各相关部门要围绕行业扶贫规划、专项实施方案给予贫困村优先安排并兼顾其他非贫困村贫困人员。 1. 易地扶贫搬迁 统筹整合中央和地方各级易地扶贫搬迁、财政专项扶贫、农村危房改造、新型城镇化、产城融合、保障性住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搬迁对象住房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产设施建设等配套设施建设,着力改善搬迁对象生产生活条件,保障移民安置工程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 2. 基础设施 交通方面,统筹整合中央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交通一般公路项目建设、自治区和市财政交通建设等专项资金、中央和自治区农村“一事一议”专项资金、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库区移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美丽钦州”建设资金等,支持贫困地区通村、通屯道路建设,根本改变群众出行难、运输难状况。 农田水利建设方面,统筹整合中央和自治区农村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小型农田水利、“五小水利”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糖料蔗“双高”基地建设、土地整治工程建设等专项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方面,统筹整合各类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优先安排建档立卡非易地搬迁贫困户,并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实行差异化补助。 农业服务方面,统筹整合农村电网升级改造有关资金,重点解决贫困村供电设施落后、供电能力不足问题;统筹利用农机购置补贴等资金,加快推进贫困地区农机化工程,提升贫困地区农业现代化水平。 3. 产业发展 统筹整合中央和地方各级现代农业生产发展、现代农业(核心)示范区建设、粮食及农林优势特色产业发展、扶持库区移民生产发展、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旅游发展专项、农民工创业扶持、自治区中小微企业发展扶持等专项资金,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种植业、畜牧水产养殖业、林业、农产品加工和流通业、手工业、休闲农(林)业和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形成一村一品、一户一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格局。 积极争取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专项资金,统筹自治区补助的促进贸易发展专项和服务业发展专项等资金,支持脱贫攻坚农村电子商务发展。 4. 社会事业 卫生方面,统筹整合计划生育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支持基本公共卫生、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健康、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等;统筹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支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协调建立与新农合制度有效衔接的大病保险制度,健全贫困地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实行新农合缴费补助,对未列入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的农村贫困人口,其个人缴费部分由县区政府按缴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民政方面,统筹用好贫困群众生活救助资金、农村特困人员供养、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财政补贴政策,落实好医疗救助政策。建立提高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严格按照农村居民生活费用支出法制定并公布新的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并逐步提高补助水平。 教育文化方面,统筹用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等发展专项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实施以下资助:学前教育阶段给予入园资助,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给予生活补助,就读普通高中阶段给予助学金资助,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除学杂费并给予助学金资助,加大对贫困村教育投入,从根本上阻断贫困代际传递;统筹用好科技计划项目、科普惠农兴村、宣传文化发展专项、文化事业发展、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等资金,加强科技文化服务设施建设,开展科技文化宣传服务,推动科技文化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切实增强贫困地区群众科技文化脱贫致富能力。 5. 生态保护 统筹用好退耕还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等生态保护政策和资金,扎实推进贫困地区天然林保护和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区建设;统筹整合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农村能源、水土保持工程等项目资金,加强贫困地区农村环境整治,促进农业资源循环利用与保护。 6. 能力建设 统筹整合中央和地方各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扶持资金,支持贫困地区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整合中央和地方各级“春潮行动”、新型职业农民培训、雨露计划、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等就业创业培训资金,将适龄贫困户列为培训对象,支持贫困户职业技能、种养技术、就业服务培训。 (五)创新财政补助资金投入使用方式 转变财政资金分配使用方式,强化资金分配、投入和使用的精准性、有效性。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担保贴息、以奖代补、民办公助、风险补偿等措施,带动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向贫困地区,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 1. 精准分配和安排项目资金 各级各部门在涉农专项资金分配上,要重点围绕301个贫困村安排资金,优先确保贫困村发展需要。各县区要重点优先围绕县域内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安排项目资金,除上级部门有特殊规定外,不得将相关专项资金优先用于与建档立卡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发展无直接关联的地区和项目。 2. 转变项目资金补助和使用方式 大力推行扶贫项目资金以奖代补、先建后补和民办公助的补助方式,逐步扩大补助项目范围、提高补助资金比重,对技术要求不高、项目补助资金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应尽量采取民办公助方式给予补助;鼓励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组织有能力承担的扶贫项目规划编制、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监管、技术推广、信息提供、扶贫培训等工作和项目,均可通过公开、规范的程序委托社会组织承担;鼓励龙头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财政支农资金共同成立持股比例明晰的实体,贫困户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持有实体股份;依法落实企业捐赠享受税前抵扣等优惠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带动作用,调动贫困地区群众参与项目建设的积极性,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扶贫的投入。 (六)完善金融扶贫财政激励传导机制 1. 贯彻落实自治区精准脱贫增量贷款奖补政策 贯彻落实自治区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和农村银行网点建设扶持政策,相关奖励政策优先向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倾斜,重点体现金融机构 增加对贫困地区涉农贷款的奖励,引导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布点,增加信贷投放量,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服务水平。 2. 支持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 支持各级政府和金融机构按合理分担比例建立贫困户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共同分担贷款损失。政府承担部分,由县级财政从自治区、市级财政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3. 加大扶贫贷款财政贴息力度 给予建档立卡贫困户免抵押、免担保、5万元以下、3年以内的小额信用贷款支持,同时对扶贫小额信用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下、期限在3年以内的,由县级财政按实际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不高于同期人民银行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使所有有劳动能力、有贷款意愿、有一定还款能力和讲诚信、具有良好还款意愿的贫困户都能得到免抵押、免担保、财政贴息的小额信贷,解决贫困群众贷款难、贷款贵问题。直接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产业的扶贫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向当地金融机构申请扶贫项目贷款的,由各县区财政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33号)相关规定,在规定的贷款期限和额度内给予财政贴息。上述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各县区财政从自治区、市级财政补助的财政专项资金和县本级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中统筹解决。 4. 加大农业保险保费财政补贴力度 进一步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在贫困地区的推进力度,用足用好中央政策,提高中央财政补贴险种的覆盖率;贯彻落实自治区以奖代补政策,鼓励各县区开展特色农业保险,促进特色农业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农业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县区发展扶贫信贷保证保险,对贫困户保证保险费用予以补助。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力度,适当向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倾斜;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防止农村、农民因灾返贫致贫。 5. 探索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 支持和鼓励各县区统筹自治区补助和本级安排的相关资金设立扶贫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本地扶贫龙头企业发展。 6. 支持建立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 各县区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利用自治区补助、市县财政安排的扶贫资金和社会帮扶等资金,支持贫困村建立资金互助组织,每个贫困村互助资金不少于 50 万元。允许村级互助资金作为贷款担保资金或参加增信类保险。 三、强化工作保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加大扶贫投入是实现我市脱贫攻坚任务目标的重要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县区、本部门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实施规划,加大脱贫攻坚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支持。各金融机构要根据贫困地区脱贫攻坚需要,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减贫脱贫任务、经济发展条件、自身工作基础,摸清相关政策和项目资源,科学编制脱贫攻坚规划,匹配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县区脱贫攻坚规划和实施方案,优化确定建档立卡扶贫村贫困户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产业发展项目,做好资金筹措平衡,有序组织项目实施。 (二)健全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财政与扶贫主管部门、涉农部门之间的各项扶贫及涉农资金统筹安排机制、沟通协调机制、定期统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财政部门内部联席会议制度,对可用于脱贫攻坚行动的涉农项目资金,通过联席会议通报情况、研究政策、形成意见,统筹安排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三)完善管理办法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预算法及有关法规规定,清理现行各项涉农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及时修改完善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对县区涉农专项资金统筹整合予以必要授权,充分赋予县区立项和审批权限、整合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权限和项目验收权限,为县区开展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加大扶贫支持力度创造条件,确保对贫困地区相关支持落到实处。 (四)加强绩效考评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指标科学、程序规范、结果可用”的要求,建立健全可操作、能落实、可考核的扶贫资金筹措、整合、投入和使用管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扶贫资金分配安排、使用管理、实施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价,建立以考评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使用管理机制,对扶贫资金投入增量大、效果好、整合成效突出的县区,市本级财政安排相应专项资金给予倾斜,对不按规定投入和使用管理扶贫资金、影响脱贫攻坚任务完成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令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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