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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2016-04-26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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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6〕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4月6日

 

钦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5〕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2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市粮食、农业、发改、编制、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保、水利、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统计、供销、农机、气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具体负责实施考核工作。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与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每年签订粮食安全责任书,粮食安全责任书内容作为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包括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6个方面,具体按《钦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执行,标准分为100分,特殊情况,可以加分和扣分。

  第六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5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75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条 各牵头部门要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考核细化方案,由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审核汇总,于每年5月10日前印发。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评分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每年2月前,对本辖区上一年度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总结和自评打分,于每年2月10日前,将自查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第十条 市各考核牵头部门会同配合部门和单位,按照考核指标体系计分标准,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自评报告有关内容进行考核评审,形成书面意见报送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一条 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每年2-3月,组织联合检查小组,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实地考核查验并形成现场核验报告,报送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第十二条 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组织召开年终考核评审会,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自评报告、各牵头部门的书面意见和各检查小组现场核验报告进行核查和综合评定,形成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向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通报,并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第十四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纳入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绩效考评体系,作为评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支持。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应在考核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时限,同时抄送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分别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有关负责人,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约谈该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主要负责人。对因不履行职责、存在重大工作失误等对粮食市场及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涉及的有关数据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法定数据为准;没有法定统计数据的,以市有关主管部门认定的数据为准。市有关主管部门历次检查记录和各级农业部门田间档案、农情统计资料等,作为考核的参照依据。

  第十七条 考核工作要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对在考核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和市发改委、农业局、粮食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农业局、粮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钦州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考核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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