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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2016-03-1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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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意见

钦政发〔201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持续、快速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提高建筑业区域影响力和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意义和目的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加快建筑业发展,对增加财政收入、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延伸相关产业链条、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等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建筑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不断深化建筑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全力提高建筑业对相关产业和扩大就业的带动力,积极开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

  二、发展目标

  (一)产值持续增长,贡献率不断提升

  力争今后几年,全市建筑业产值、税收持续快速增长,至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800亿元以上,税收25亿元以上。

  (二)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企业竞争力

  力争到2020年培育特级企业1至2家、一级企业8家以上、二级企业30家以上;培育产值超50亿元的“龙头企业”3家、超20亿元的“重点企业”6家以上、超10亿元的企业10家以上,打造我市建筑业优质品牌。

  三、加大政策扶持,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一)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除国家、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费用外,我市各级各部门不得针对建筑业企业出台收费文件。依法征收的规费应严格按照规定征收,不得加重或重复征收,不得对符合规定的检测评定重复检测收费,不得借助中介机构收费。建立履约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担保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挂钩机制,本市企业在参与建筑市场各项活动中按规定需缴纳保证金、抵押金时,视企业信用体系实行浮动管理。

    (二)设立建筑业专项扶持资金

  市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一定资金设立建筑业专项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建筑产业转型升级、资质晋升、创优夺杯、科技进步和创新等,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开拓区外建筑市场,加快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具体扶持办法由市住建委商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三)加大企业资金扶持

  1. 金融部门对竞争力强、信誉较好、业绩优良的企业,应加大资金信贷支持,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额度或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保函,支持企业拓展市场,做大做强。

  2. 我市建筑企业承揽投资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项目,市财政给予一定的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补助。

  (四)鼓励建筑企业立足钦州发展

  1. 市人民政府分期规划土地,用于建设包括建筑企业总部基地、人才培训基地和新型建材及建筑机械生产基地在内的建筑产业园,实现建筑业与研发创新、设计咨询、人员培训、金融、中介等配套服务企业聚集发展。凡在钦州市注册,年纳税额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优先进驻市人民政府规划的建筑产业园。

  2. 加大人才培训力度。每年在全市相关人才培训扶持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本市建筑企业的建造师、“五大员”及技术工人的培训。

  (五)积极推进企业资质晋升

  1. 企业资质晋升为工程总承包一级和施工总承包一级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 企业资质晋升为工程总承包特级和施工总承包特级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

  (六)鼓励企业创新发展

  1. 科技创新。对当年独立完成并获国家级科技进步奖或自治区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的本市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申请发明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奖励5万元。

  2. 管理创新。对本市企业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工法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国家级或自治区级一等奖的QC成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

  3. 工程创优。我市建筑企业在我市缴纳所得税的工程项目,获国家鲁班奖的,奖励50万元;获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奖励20万元;获自治区优质工程奖的,奖励5万元。一项工程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计奖。

  4. 开拓区外建筑市场。对新开拓一个区外市场(以地级市为单位)的本市企业,当年承接项目合同额达到2亿元,并于当年完成产值3000万元以上,按规定在本市缴纳税收的,奖励3万元。

  我市建筑企业在外地的分公司受到不法侵害时,我市司法机构应给予支持,达到立案条件的应尽快依法给予立案,依法保护企业合法利益。

  凡弄虚作假套取政府政策奖励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追回所取得的奖励资金,取消相关待遇。

  四、鼓励企业创先争优,切实形成发展氛围

  (一)考核评定

  1. “龙头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50亿元,实缴地方税达到3000万元以上,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命名为“龙头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钦州市建筑业发展功臣”称号。

  2. “重点企业”评定标准:对年产值达到30亿元、实缴地方税达到1000万元以上,没有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命名为“重点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钦州市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称号。

  3. “十强企业”评定标准:根据企业建安产值、新承接工程量、实缴地方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科技创新能力、农民工工资支付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定,排名前10位的,命名为建筑业“十强企业”,并授予企业经营者“钦州市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称号。

  (二)命名表彰

  由市住建委根据建筑业产值、入库税收、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济效益等指标对各建安企业及个人进行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评选出年度龙头企业、重点企业、十强企业、钦州市建筑业发展功臣、钦州市建筑业发展杰出人才、钦州市建筑业发展优秀人才以及其他建筑业先进单位及个人,每年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表彰。

  本意见实施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2013年11月5日印发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钦州市建筑业发展的意见》(钦政发〔2013〕38号)同时作废。本意见由市住建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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