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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范围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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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政办〔2016〕1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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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审计工作方针,认真贯彻落实《钦州市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受理范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投资项目结算审计受理范围。市审计部门受理经有关部门批准立项,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了各项审批手续的结算报审金额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工程投资项目。未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或未取得相关批文及许可的工程投资项目,市审计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特殊情况未执行部分基本建设程序的,项目业主应向市审计部门说明原因,待市审计部门查明原因后再另行安排审计。 二、工程结算报审金额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投资项目结算造价的审计监督。市审计部门不再受理单项工程结算报审金额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投资项目结算造价审计,由项目业主自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项目结算审核结束后,项目业主应将审核报告、工程结算书及工程造价计算底稿(含电子版光盘)报送市公共投资审计中心备案。 三、市审计部门采取抽查的方式不定期实施审计监督。项目业主在与中介机构签订委托结算审核合同时,要明确有关权利和义务,建立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制度,从优选择中介机构。如审计发现同一造价咨询机构在同一年度中有2个以上(含2个)项目结算造价差错率超过6%的,向有关部门和项目业主通报,取消其下一年度承揽此类项目结算审核资格;若发现造价咨询机构与项目业主、施工单位串通作假或项目业主将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故意规避结算审计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四、年度报审计划报送要求。每年1月31日前,市直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工程投资项目建设情况,将本年度的工程结算或决算项目报审计划报送市审计部门,以便制定全市审计项目计划。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计有关事项的通知》(钦政办〔2013〕84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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