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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3-0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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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16〕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24日

 

“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序、规范建设“智慧钦州”,避免重复建设,推进资源共享,根据《关于印发促进智慧城市健康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4〕1770号)、《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55号)、《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40号)和《钦州市创建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实施方案》(钦政办〔2015〕10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钦州”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以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建设和应用的工程项目,包括信息化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工程、智慧化信息应用、新型信息服务等。具体包含但不限于网络工程、计算机机房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存储备份工程、监控工程、多媒体工程、系统集成工程,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管理系统、应用平台、网站平台、重大网络设备采购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智慧钦州”建设资金,是指用于“智慧钦州”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及维护的市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第四条 凡钦州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市中级法院、检察院,中直、区直驻钦各单位,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进行建设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范围包括项目的新建、扩建、改造、升级、开发、维护、应用和服务等。

  第五条 市发改委是“智慧钦州”建设的总牵头部门,负责“智慧钦州”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统筹协调、审批管理和验收评估。市财政局是市财政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智慧钦州”建设资金的安排、调拨和结算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的申报。“智慧钦州”建设项目的申报分为年度申报和专项申报。年度申报统一在申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进行。各项目建设单位每年及早做好下一年度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规划和年度申报工作。专项申报指除年度申报外,因国家、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有建设要求,属于重大任务或需求非常迫切等特殊情况下进行的项目申报。

  第七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30日前,将下一年度拟建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报送至市发改委。市发改委负责组织科技、公安、工信、住建、财政、保密等相关部门对报审项目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以及协同共享范围、资金来源等,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专家参与评估。通过评估的项目,由市发改委根据轻重缓急列入项目年度建设计划,统一报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专项申报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须先报市发改委预审,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综合评估并出具预审意见后,再报市政府审定。未经市发改委预审的项目,市政府原则上不予受理。

  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报审时,应提交建设方案等相应材料。市发改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预审工作。

  第九条 项目的审批。经市政府审定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须按基本程序报市发改委审批(核准或备案)。

  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项目,试行审批项目实施方案代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暨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方案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内容应包括:需求分析、主要建设内容、详细技术方案、在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和云计算中心部署应用的方案、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需求、信息安全方案、投资概算、招标投标方案等方面;对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严格按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程序报批。

  第十条 经批准建设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及云计算中心进行建设。已建的业务专网、应用信息系统及服务器等资源,应逐步向电子政务内网、外网及云计算中心迁移。各部门原则上不允许私自新建或扩建计算机机房、部门专网、运算平台、存储备份平台、安全平台、网站平台、互联网出口。

  第十一条 为统筹掌握全市信息化资源,属国家、自治区相关部门拨款新建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建设方案等材料抄送市发改委。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每年根据“智慧钦州”建设项目的年度建设计划安排一定的经费作为“智慧钦州”建设资金,同时充分整合市级信息化建设资金,将每年用于信息化建设和运维的资金进行统筹安排。

  第十三条 未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及未经市发改委审批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市财政局原则上不予安排经费。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经核定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一律不得调整。在本年度内,如需新增“智慧钦州”建设项目资金的、项目额度需要调整的、或在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间调剂使用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对已经批准纳入计划但没有实施的项目,经其主管部门报市财政局作核销处理;已安排的项目资金如有结余的,其结余资金应按规定及时收回总预算,严禁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须严格按照项目预算、用款计划、工作进度、合同约定及有关程序拨付资金。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项目,其项目资金的拨付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市发改委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评估验收,市财政局根据审查评估验收材料作为审批项目资金决算的依据。项目没有通过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要继续完成,直到通过验收为止,增加的费用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经批准使用建设资金的“智慧钦州”建设项目,须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绩效评价范围,由市财政局对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及项目目标总体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一)无合理原因,没有按计划完成建设任务;

  (二)没有按照本办法要求提交项目材料;

  (三)连续2次未能通过总体验收;

  (四)擅自变更建设内容;

  (五)其它违反本办法的情况。

  第十七条 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须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发改、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市财政局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停止拨付尚未使用的项目资金,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建设资金,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季度向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报送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年底向市财政局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拓宽“智慧钦州”建设投融资渠道,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充分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智慧钦州”建设。

  

第四章 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项目报审前,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分析部门内部、外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需求,明确共享信息的基本内容。为了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信息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对于不支持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项目,市发改委不予审批,市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依据职能分工,将本部门建设管理的信息资源,授权需要该信息资源的政务部门无偿使用。共享部门要按照授权范围合理使用共享信息,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第二十三条 按照保守秘密、维护权益的要求,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各方须承担共享信息的安全保密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加强“智慧钦州”建设项目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和非涉密信息系统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规定。项目建成后试运行期间,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开展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涉密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前应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应当指导、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智慧城市建设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优先选用本国先进、成熟、安全的技术和产品。

  第二十六条 涉密“智慧钦州”建设项目由具有相应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的单位设计、承建和监理,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指导和监督。设备选型原则上优先选用国产设备,安全保密产品应当选用经过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产品,计算机病毒防护产品应当选用公安机关批准的国产产品,密码产品应当选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产品。项目建成后应当通过保密测评机构的检测评估,报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七条 市发改委通过定期收集项目建设进度表、开展现场检查等方式,对“智慧钦州”建设项目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情况进行管控,发现问题的,会同相关部门及时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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