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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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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钦政发〔2016〕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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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要求,现公布我市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凡2016年1月1日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标准按新标准执行。2013年发布的《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钦政发〔2013〕6号)同时废止。 二、各县区要严格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1.1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如遇到跨区域补偿标准差距过大的情形或确需提高水田、园地、菜地、鱼塘征地补偿标准的,按照桂国土资发〔2015〕89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征地补偿标准予以提高,同时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制定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提高幅度控制在自治区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10%左右。 三、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规范征收土地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
附件:钦州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5年更新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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