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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北部湾经济区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12-15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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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钦州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北部湾

经济区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发〔2015〕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钦州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北部湾经济区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钦州市贯彻落实《关于深化北部湾经济区

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北部湾经济区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桂发〔2014〕1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加快户籍同城化改革

(一)放宽户籍迁移条件

1. 统一与北海、防城港两市户籍准入标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精简户籍办理流程,户口迁移免准迁证,实现户口迁移网上审批。(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2. 实行户口准入年限跨市累计,在北部湾经济区南宁、北海、防城港三市(以下简称“经济区三市”)工作、居住及参加社会保险等连续年限可以跨市在我市累积计算和接续,并对应享受在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人社局等)

3. 推进统筹城乡建设用地市场改革。积极推进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结余指标有偿使用。保留进城落户居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符合政策的分配权等权益,给予进城落户农民“城乡兼有”的身份待遇。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符合政策的分配权有偿退出机制。(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参加单位:市住建委、林业局等)

(二)共享基本公共服务

4. 加快推进我市新农合基金市级统筹试点,逐步实现我市农村医疗保障在经济区三市跨市就诊即时结算。(牵头单位:市卫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等)

5. 加快发行我市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保事务于一体社保卡,实现社保在经济区三市跨市领取待遇和缴费、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即时刷卡结算等功能。(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卫计委等)

6. 支持经济区三市优质学校到我市创办分校和合作办学,加强与经济区三市中小学校教育联盟,建立中小学教师研训合作机制,探索实行与经济区三市互派校长、教师进行挂职锻炼和跟岗研修。(牵头单位:市教育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等)

7. 有效整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统一管理,实现城乡医保“三合一”。(牵头单位:市编办、人社局、卫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各县区政府等)

(三)推行跨市管理便利化

8. 进一步放宽经济区三市户籍居民在我市异地购房限制,经济区三市户籍居民在我市异地购房,可享受同城待遇。(牵头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9. 实现异地办理经济区三市驾驶证转入换证和机动车年检。争取国家批准我市成为赴港澳台个人游试点城市。(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旅发委等)

10. 启动实施异地办理经济区三市计划生育服务手册。(牵头单位:市卫计委)

11. 加快建设“智慧钦州”,搭建信息共享平台,逐步实现与经济区三市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工信委、科技局、公安局、住建委等)

12. 实现经济区三市户籍居民凭身份证、居住证持有人凭居住证在我市所有景点享受同城待遇。(牵头单位:市旅发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等)

二、创新港口建设管理运营机制

(四)实施港口规划修编

13. 围绕建设千万标箱集装箱大港和区域性国际航运中心的目标,配合广西北部湾国际港务集团统筹编制完成《钦州大榄坪港口发展区总体规划》及相关审批工作,并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海洋局,钦州海事局,钦州港区管委等)

14. 重新修编钦州港总体规划,科学合理规划调整作业区的功能分工,定位和范围。开展20万吨级集装箱码头、航道及配套锚地和VST雷达站等专题研究和规划。(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市发改委、海洋局,钦州海事局,钦州港区管委,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15. 加快推进钦州港三墩作业区二期扩区专题研究工作,力争年内完成。(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港口管理局,钦州海事局等)

(五)强化港口优先的规划理念

16. 在修编钦州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要充分吸纳钦州港总体规划、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钦州口岸对外开放总体规划、钦州大榄坪港口发展区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住建委,参加单位:市海洋局、港口管理局、口岸办,钦州海事局,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等)

17. 进一步扩大钦州港港区后方陆域配套用地,邻近港区和规划港区的后方土地用途、功能要予以严格控制。(牵头单位:钦州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住建委、港口管理局,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

18. 加快钦州港口岸联检大楼、保税港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楼、边防检查站指挥中心、海事综合业务用房、海关大楼等项目建设,争取2016年建成投入使用。(牵头单位:钦州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口岸办,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等)

19. 对钦州港区开展建筑清查大活动,整顿和清理在港口规划用地范围内与港口业务不相适应的建筑设施。(牵头单位:钦州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住建委、港口管理局)

(六)全面深化港口管理运营体制机制改革

20. 配合自治区组建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的沿海港口行政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编办)

21. 逐步将我市航道、防波堤等港口公益性基础设施资产统一划入北部湾港口管理局,并理清我市与自治区及相关企业的权责关系。(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钦州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资委,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22. 配合自治区开展北部湾经济区沿海港口公益性项目以及引航、拖轮等公共服务的专项规划,加大对锚地、引航、公共航道、防波堤等公益性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的投入。(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钦州海事局,钦州港区管委,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23. 研究制定钦州港设施装备、货物装载、服务质量等行业服务标准。(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24. 推进钦州港港口管理体制改革,对港口的管理由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编办、发改委,钦州港区管委等)

25. 鼓励钦州港港口企业从生产经营型管理向资本运营型管理转变,鼓励民间资本依法依规投资经营港口业务,支持国有港口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牵头单位:市发改委、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国资委,钦州港区管委,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26. 积极向国家和自治区争取资金支持钦州港10万吨级航道改造、30万吨级支航道、钦州港东、西航道清淤维护工程项目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钦州港区管委等)

(七)大力提升港口通过能力

27. 加快推进金鼓江航道、30万吨级支航道、国投煤炭码头、大榄坪南作业区3-8号集装箱泊位升级改造等项目建设,加快实施金鼓江12-17号石化泊位、钦州港30万吨级油码头栈桥、大榄坪作业区1-3号泊位、大榄坪南作业区9-11号泊位等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钦州海事局,钦州港区管委,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等)

28. 加快钦州港勒沟作业区码头泊位专业化改造,确保改造、升级后码头靠离泊作业安全和船舶进出港通航安全。(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钦州海事局,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八)加快完善钦州港集疏运体系

29. 开展钦州港铁路优化整合,启动火车东站经中马钦州产业园区至三墩铁路支线、钦州港鹰岭至石化产业园区铁路支线、保税港区分区车场等项目建设。完善大榄坪港区海铁联运配套设施,加快推进大榄坪港区铁路直通码头作业区支线和勒沟铁路运输扩能提升工程等项目。(牵头单位:市铁建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钦州港区管委,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等)

30. 加强与贵阳、昆明、成都等西南中南地区主要节点城市沟通对接,合作建立内陆“无水港”。(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口岸办、投资促进局、铁建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钦州口岸各查验部门,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31. 加强与铁路部门合作,推动开通钦州港至昆明、贵阳、成都等西南中南地区重要节点城市的集装箱“五定”班列。(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市铁建办,钦州保税港区管委,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32. 大力支持和发展钦州港至防城港、北海港间的海上“穿梭巴士”,在钦州市每年航线和集装箱业务补贴奖励资金中适当安排一定比例支持。(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集团)公司,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等)

33. 配合自治区加快开展平陆运河前期工作,并适时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港口管理局、铁建办,钦州海事局,钦州港区管委,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九)创新港口合作开发模式

34. 积极引进新加坡国际港务集团、太平船务公司等国际知名港航物流企业作为战略合作伙伴,对钦州港大榄坪片区进行统一规划管理、整体开发运营。(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市港口管理局,钦州保税港区管委,钦州港区管委等)

35. 完善市港联动的战略合作引资机制,加快制定大榄坪片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明确项目落户类别和投资、税收、产值强度、基准地价、物流量等准入条件。(牵头单位:市发改委、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投资促进局,钦州港区管委等)

(十)大力培育加密班轮航线

36. 稳定运营现有的内外贸航线,近期开通钦州港—深圳—胡志明—曼谷—林查班—西努哈克,钦州港—越南—新加坡—马来西亚等航线。对在钦州市注册,引进和开通国际集装箱班轮航线的港航企业,优先支持参与钦州港码头、物流项目建设与管理运营。(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市港口(集团)公司,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等)

(十一)扩大港口开放合作

37. 加快推进中国-东盟港口城市合作网络钦州基地项目,力争2016年完成航运服务4个配套子项目及中国-东盟港口物流信息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中级法院,市港口管理局,钦州海事局,市气象局,钦州学院,市港口(集团)公司等)

38. 推动钦州港与澳大利亚汤斯维尔港、老挝琅勃拉邦港、柬埔寨金边港、缅甸仰光港、菲律宾八打雁港等东盟及周边国家港口互结为国际姐妹港。(牵头单位:市外侨办、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港口(集团)公司等)

39. 争取新增开放一批涉外码头泊位,配合自治区完成中粮码头、大榄坪南作业区12-13号泊位等涉外泊位的开放验收。(牵头单位:市口岸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钦州及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等)

40. 争取钦州保税港区大榄坪南作业区6-8号泊位和大榄坪南作业区北1-3号获批正式对外开放。(牵头单位:钦州保税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口岸办,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等)

41. 争取国家支持开展国际船舶保税登记、启运港退税试点等港航服务支持政策。(牵头单位:钦州保税港区管委、钦州海事局,参加单位:市财政局、口岸办,市国税局,钦州及钦州保税港区海关等)

(十二)积极培育和拓展港航服务业

42. 重点规划建设北部湾港航服务集聚区,发展面向东盟的现代航运服务体系,建设港航公共服务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现代航运服务业的航运、金融、船舶交易等相关软件设施。(牵头单位:市港口管理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交通运输局,钦州港区管委,市港口(集团)公司、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等)

43. 建立及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采用法定机构管理的模式,制定并实施与国际接轨的解决国际商事纠纷的仲裁规则,解决国际、涉外商事纠纷。(牵头单位:市法制办,参加单位:市编办、发改委、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钦州仲裁委员会等)

44. 积极培育具有特色的北部湾海洋文化,加快筹建北部湾大学,研究组建北部湾航海文化专业研究机构、北部湾航海船员教育培训中心等。(牵头单位:钦州学院、钦州海事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文新广电局等)

45. 加快建设临港枢纽型现代物流园区,推进集装箱货运站(CFS)、钦州港祥丰化肥硫磺物流基地、广西钦州林化物流园等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海洋局,钦州港区管委,钦州北部湾港务投资有限公司等)

46. 依托钦州保税港区,积极开展航运物流、整车进口、跨境电子商务、国际商品直销、冷链物流、大宗商品交易、通用航空等特色产业。(牵头单位:钦州保税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钦州及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等)

三、创新重点产业园区发展机制

(十三)加快理顺园区管理体制

47. 加快推进钦州保税港区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自治区、钦州市和管委会的关系,制定出台钦州保税港区内部体制改革方案。(牵头单位:钦州保税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口岸办,钦州港区管委等)

48. 做好钦州港区代管钦南区部分镇村工作,加快研究设立市辖钦州港区。(牵头单位:市民政局,参加单位: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等)

49. 以钦州港区为试点率先实行园区体制机制改革,在行政管理、财政管理等方面改革先行先试。(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参加单位:市编办、财政局、人社局、钦州港区管委等)

(十四)着力优化投资服务软环境

50. 提升我市重点产业园区管理服务水平,推动园区由重硬环境建设向软环境建设转变。充分授予钦州港区相应权限,由钦州港区行政审批局统一负责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及审批。(牵头单位:市编办、工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政务服务管理办,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钦州港区管委等)

(十五)优化园区特色主导产业

51. 以钦州石化产业园为试点,探索实行产业及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工信委,钦州港区管委等)

52. 全力打造石化、装备制造、现代服务业等千亿元产业和造纸、能源、粮油、现代冶金、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百亿元产业,组织编制或修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加快延伸产业链,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发展。(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参加单位: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等)

53. 推进钦州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坭兴陶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等科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园区提供企业孵化、技术咨询、成果转化等专业服务。(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钦州高新区管委等) 

54. 推动我市“智慧园区”建设,提升园区信息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科技局等)

(十六)推进产城融合发展

55. 科学规划重点产业园区用地分类,引导生产生活性设施用地,推进产城融合。(牵头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等)

56. 调整和优化钦州港区功能布局,解决港产城矛盾问题。(牵头单位:钦州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海洋局、港口管理局等)

57. 加快建设以集装箱干线港核心的临港生产性服务业集中区。(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商务局、港口管理局,钦州港区管委等)

(十七)推进园区开发运营市场化

58. 推进重点产业园区开发主体多元化,吸引国内外大型企业、产业集群龙头企业等作为开发主体整体开发运营产业园区,赋予其园区综合开发建设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工信委、商务局、投资促进局等)

59. 积极调动社会资本以PPP模式参与园区开发建设,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园中园”。探索多类型投资主体建设双边或多边园区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金融办、投资促进局等)

60. 加快设立广西钦州白海豚投资基金,优先支持为重大产业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扶持做强做大我市传统优势产业及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财政局、金融办,市开投集团公司等)

四、推进通关一体化

(十八)积极配合推进“六市一关”

61. 建立健全物流联动监管系统,配套完善口岸查验设施设备H986、扫描仪、探测器等,实现信息的实时监管与互信互认,优化货物转关手续,实现货物在经济区“7关4区”自由流转。(牵头单位:市口岸办,参加单位:钦州及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

(十九)推行“三个一”通关模式

62. 探索实行海关、检验检疫、海事、边检等部门共同参与的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三个一”通关模式。(牵头单位:市口岸办,参加单位: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

(二十)开展口岸管理“三互”合作

63. 加快建设钦州电子口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口岸不同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之间信息互换。推进不同部门监管结果互信互认,实现“进出境货物一次通关”。建立健全口岸监管执法互助机制,扩大联合执法、合作查验范围。(牵头单位:市口岸办,参加单位:钦州及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

64.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建立一口对外、一次受理和一次操作的口岸新型执法模式,实现企业所有通关手续“一站式”办结。(牵头单位:市口岸办,参加单位:钦州及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

(二十一)跨区域通关模式

65. 推进跨关区快速通关模式。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属地申报、属地放行”的海关通关模式适用范围推广至B类企业,企业可按照经营单位注册地或货物进出境地自主选择申报口岸,取消货物转关。(牵头单位:市口岸办,参加单位:钦州保税港区管委,钦州海关、钦州保税港区海关等)

66. 检验检疫对于符合条件的企业和货物实施“出口直放”、“进口直通”查验模式。(牵头单位: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钦州保税港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67. 推动与西南中南省市建立跨区域口岸合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口岸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商务局、港口管理局,钦州保税港区管委,钦州及钦州保税港区口岸各查验部门等)

五、深化金融改革创新

(二十二)积极推进人民币跨境业务创新

68. 扩大跨境人民币贷款、资本项目意愿结汇、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等业务。发挥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的金融先行先试政策优势,重点推动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争取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池、个人境外投资等业务取得突破。(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

(二十三)创新投融资模式

69. 鼓励通过上市募集、发行债券和资金信托等方式募集资金,推动中小企业贷款保证保险试点。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基金、保险资金以债权、股权等方式,积极参与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参与投资、管理、托管我市设立的各类基金,参与我市各类投资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

(二十四)完善金融市场和金融支撑体系

70. 积极引进国内外商业银行、保险、证券、期货、信托公司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管理总部和后援服务中心,支持组建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支持信托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积极推进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风险自担的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优先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承保试点。(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钦州保险行业协会等)

(二十五)全面推进金融同城化

71. 允许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开展业务,推进北部湾经济区范围内经营区域同城化。(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参加单位:市北部湾办,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等)

72. 建立统一的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和完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平台,同步与经济区三市全面实现信用信息数据、信用市场服务、信用报告使用、信用监督管理等同城一体化。(牵头单位:人行钦州市中心支行,参加单位:市发改委、金融办等)

六、创新人才管理使用制度

(二十六)创新人才引进模式

73. 坚持项目引才、产业引才,围绕我市重点领域发展,定期发布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加强产业、行业人才发展统筹规划和分类指导。完善政府雇员管理制度。继续聘请高层次紧缺人才,充分发挥战略咨询委员会的作用。(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发展研究中心,参加单位:市编办、发改委等)

74. 大力实施领军型创业人才“520”计划、“海鸥计划”、“筑巢引博”计划、“高端外专产业项目合作计划”,积极创造条件吸引科研领军人才带研发团队到我市发展。推行企业自主引才、政府资金引导的模式,鼓励企业从外地引进人才组建科研团队,引导应用型高层次人才向我市重点优势产业集聚。(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科技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

75. 精简优化人才引进程序和手续。凡属我市发展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办理引进手续“特事特办”。(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财政局、人社局)

(二十七)完善人才培养载体建设

76. 依托国内外知名院校、大型企业、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示范点、科技示范园等,重点建设石化、林浆纸、能源、粮油食品、海洋、高技术、物流等我市优势产业的人才培养基地。(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参加单位:市教育局,钦州学院等)

77. 联合国内外知名院校、科研机构、大型企业等创办特色学院或培训机构,推进以项目合作、联合攻关、双向挂职、定向培养等模式合作培训我市急需的各类人才。(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二十八)推进人才及科研成果资本化、市场化

78. 推动建立多种形式的产学研战略联盟,实施优秀人才创新项目择优资助计划,完善重大项目与重点人才对接机制。推动我市企事业单位与国内大专院校、科研所设立各级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载体。推进人才资本和科研成果有偿转移。推进产学研一体化,加快科技创新和成果的资本化、产业化。(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教育局、钦州学院等)

七、创新行政管理体制

(二十九)建立行政综合审批机构和综合执法机构

79. 组建市行政审批局,由市行政审批局直接实施审批事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受理、限时办结”的运行机制。(牵头单位:市编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环保局、安监局、海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政务服务管理办、港口管理局、地税局等)

80. 设立行政综合执法局。在钦州港区试点设立行政综合执法局,加强对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有关部门不再单独行使行政执法权。(牵头单位:市编办、钦州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国土资源局、环保局、住建委、安监局、海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工商局、质监局、港口管理局、地税局等)

(三十)改革投资审批制度

81. 对不涉及政府资金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备案制。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在制定负面清单基础上,各类市场主体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82. 加快申请设立中国(北部湾)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商务局,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管委,钦州港区管委等)

83. 建立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及运行流程,在清单范围内的审批事项,企业和公众依法申请,不在清单范围之列的审批事项,不得要求企业和公众履行申批手续。(牵头单位:市编办、政务服务管理办)

(三十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审批权限

84. 加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力度,除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一级审批的事项外,一律下放县区审批;清理市一级现有审批事项,对市场机制能自行调节的经济活动,率先在北部湾经济区取消审批。大力清理减少项目审批前置环节和条件。(牵头单位:市编办,参加单位:市发改委、政务服务管理办等)

(三十二)大力推行网上审批

85. 建立网上审批平台,形成统一审批标准、流程,建立行政审批要件和信用数据库,推行“单一窗口”审批模式,各县区、园区在平台设立窗口,各部门非涉密行政审批项目全部纳入网上办理,推进行政审批和企业服务“线上线下”同步受理,实现网上审批一体化。(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管理办)

八、强化生态环境保护

(三十三)加强岸线和海域开发保护

86. 按照沿海岸线使用联合审核机制要求,严格按规划用途使用岸线,加强我市沿海岸线使用的督查和清理。(牵头单位:市北部湾办,参加单位:市海洋局、港口管理局,钦州港区管委等)

87. 开展钦州市海洋功能区划修编,健全围填海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海域、海岛资源使用权市场化配置体系,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港口管理局,钦州港区管委等)

88. 划定海洋生态红线,保护好茅尾海、三娘湾等重点海域,加快建设茅尾海国家海洋公园,保护和恢复沿海红树林和湿地,保护好中华白海豚、红树林等物种以及特殊海洋生态系统。(牵头单位:市海洋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林业局,钦州港区管委等) 

(三十四)鼓励发展环境友好型产业

89. 提高产业准入门槛,严格限制高耗能、高排放的产业进入。加强石化、林浆纸等重点产业、园区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通过整体规划与调整,实施工业污染集中治理和高标准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等)

90. 重点实施钦州石化产业园循环化改造示范试点建设。开展进口资源加工区、林浆纸产业园等园区循环化改造。(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参加单位:市工信委、环保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等)

(三十五)提升沿海污染防治综合能力

91. 加快推进钦州港大榄坪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钦州石化产业园配套污水管网等设施建设。(牵头单位:钦州港区管委,参加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等)

92. 强化沿海和沿江陆域污染源治理,完善船舶、港口污染防治设施,重点监控港口陆源污染,推进钦州港西港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最大限度降低对海域的污染和对生态的影响。建立近岸海域环境联动监测机制,加强监测能力建设,提升近岸环境监测水平。(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参加单位:市水产畜牧兽医局、海洋局,钦州海事局等)

(三十六)创新环境保护管理机制

93. 建立陆海统筹的污染防治体系。加强跨区域流域的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建立入海河流断面考核制度。完善监测、预警和信息共享机制,应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探索建立入海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体系,开展水污染物排污交易试点。建立主要污染物排污交易和总量预算管理平台。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推进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牵头单位:市环保局、海洋局,参加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林业局,钦州海事局等)

九、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七)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94. 各县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桂发〔2014〕15号文件精神,深刻领会文件的精神实质,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自治区实施“双核驱动”战略的决策部署上来,与贯彻落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2014年修订)紧密结合,抢抓机遇,开拓创新,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我市在新一轮北部湾开放开发中实现更大的跨越发展。

(三十八)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95. 各县区、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层层负责的责任机制,落实“一把手”责任制,明确任务分工及工作目标。要切实把贯彻落实桂发〔2014〕15号文件与部门的职能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对涉及多责任单位的事项,牵头单位要强化组织协调,及时将任务分解落实;其他参加单位要加强协作,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三十九)强化重点,抓好规划

96. 各县区、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桂发〔2014〕15号文件提出的改革任务和支持重点,梳理出一批涉及我市或可以争取的重大改革事项和重大政策,提出一批可以纳入北部湾开放开发标志性工程的新项目和有利于我市深化改革发展的具体政策建议,加强与自治区的沟通衔接,全力争取纳入国家、自治区“十三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

(四十)强化督查,狠抓落实

97. 各县区、各部门要把深化北部湾经济区改革的各项工作作为一项重大工作任务,狠抓落实,务实高效推进各项工作。各牵头单位要建立情况报告制度,认真总结年度工作情况,并提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各县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确保事事有部署有检查、有落实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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