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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行政机关
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意见的通知
钦政发〔2015〕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日
关于加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工作的意见
为了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的法治意识,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效化解行政争议,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信心,提高全社会的法治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实际,就加强我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第一条 切实提高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行政机关负责人对本机关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法定义务。
(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和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的强化,行政争议日益增多,特别是涉及城市建设、资源环境、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群体性行政争议较为突出,社会矛盾凸显,依法调整利益关系难度增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与行政相对人近距离、面对面进行交流、沟通,倾听行政相对人的意见,有利于缓解矛盾,推进诉讼进程,最终化解行政争议。
(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执法能力。倡导和推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行政机关负责人直接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有利于及时发现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自觉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提高行政机关接受司法监督的自觉性。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体现了行政机关对行政诉讼案件的重视,对司法权的尊重。
第二条 下列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有可能调解结案、或者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
(三)对本系统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工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被诉行政机关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
(五)上级行政机关要求出庭应诉的。
(六)人民法院组织的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或群众代表参加听审的。
(七)被诉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出庭应诉或者人民法院建议出庭应诉的其他案件。
除上述案件外,提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第三条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被诉行政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府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四条 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应诉主管部门是政府法制机构;以部门为被告的,应诉主管部门是该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科室。
以政府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应诉承办单位: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以实施该行政行为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二)起诉政府不作为的,由负有法定职责的部门为应诉承办单位。
(三)政府行政复议引起的,由实施行政行为的部门为承办单位。
以政府部门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参照前款规定确定部门内设机构为部门应诉承办单位。
第五条 出庭应诉前,应诉承办单位和应诉主管部门应当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汇报案情,拟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做好应诉工作。
第六条 应诉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办理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并转送应诉承办单位。
(二)根据诉讼事项需要,提出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代理人人选及诉讼代理费的建议。
(三)组织审核应诉承办单位草拟的答辩状或者上诉状。
第七条 应诉主管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后,应当进行登记,并在2日内向应诉承办单位转送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上诉状)副本,应诉承办单位不得拒绝接收。
第八条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上诉状)副本之日起5日内准备好答辩材料,报送行政应诉主管部门审查。答辩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答辩状。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第九条 应诉主管部门收到应诉承办单位报送的答辩材料后,应当在4日内组织进行审查,并制作政府(部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诉讼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连同答辩材料一并报政府(部门)负责人审定。政府(部门)负责人应当在3日内审定,交由应诉承办单位提交人民法院。
答辩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出庭应诉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加盖政府(部门)公章。
第十条 复议机关与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原行政行为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复议机关对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人民法院作出撤销、确认违法、无效、变更或者责令履行职责等不利于被诉行政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政府(部门)报送行政应诉案件报告。行政应诉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人民法院裁判结果。
(二)是否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建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做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一)按时出庭,依法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要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准时出庭参加庭审活动。出庭人员应当仪表整洁,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许可。在庭审中,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努力通过调解、和解方式解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
(二)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对待司法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判,体现了国家意志和法律权威,行政机关应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履行,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应认真研究落实,及时反馈。
(三)加强应诉队伍建设。行政机关要注意培养既熟悉行政管理工作,又熟悉应诉规则和法律知识的、责任心强的应诉人员,减少行政机关应诉成本,适应新形势下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的需要。行政机关要强化应诉队伍的管理,规范应诉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范围。各级行政机关应将每年的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并书面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应诉主管部门(机构),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而不出庭应诉的,可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本市内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参加行政诉讼活动以及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工作适用本意见。
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本意见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和副职负责人。
第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保税港区等管理委员会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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