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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15-12-1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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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钦州市

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钦政办〔2015〕1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了加强我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提高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建立钦州市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总召集人:朱庆标 市政府副秘书长

 集 人:郑 进 市卫计委主任

成  员:黄寿贵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罗福勇 市教育局纪检组长

          苏能帅 市公安局副局长

          申荣汉 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廖 奎 市财政局副局长

          张团芬 市人社局副局长

          谢 青 市住建委副主任

          宋 芳 市卫计委副调研员

          卢永昌 市文新广电局副局长

          陆 劲 市工商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卫计委,办公室主任由宋芳同志兼任。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能

(一)研究拟订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协调解决推进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

(三)讨论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并协调落实。

(四)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各项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一)市卫计委:负责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管理、协调工作;定期召集联席会议通报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工作情况;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础信息常规统计制度,向相关部门通报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为流动人口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

(二)市综治办:负责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考核体系;指导基层综治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相互配合,查验、督促流动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违法生育的及时向卫生计生部门进行通报。

(三)市教育局:负责指导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与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做好校园内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配合做好在校流动人口及子女信息采集工作,定期通报校园内流动人口信息。

(四)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协助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证明的流动人口及时督促办理;定期向卫生计生部门提供年度常住、暂住人口统计数据。

(五)市民政局:负责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和服务体系;指导基层民政部门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配合做好流动人口婚姻信息采集和登记工作,定期通报所掌握的流动人口婚姻登记情况。

(六)市财政局: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保障经费,负责将市本级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七)市人社局:负责加强对农民工及相关流动人口基本公共卫生计生服务均等化的协调工作;指导基层社保机构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流动人口务工人员情况和统计数据。

(八)市住建委:负责指导建筑施工单位落实计划生育责任制,配合基层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做好住宅小区、建筑工地内的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工作;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

(九)市文新广电局:负责将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宣传融入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工作的重点,配合卫生计生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组织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报道流动人口卫生计生服务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积极传播普及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卫生计生服务信息。

(十)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基层工商所与卫生计生服务机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共享机制,在为流动人口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和证照时协助卫生计生部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证明的工商户及时督促办理,并向卫生计生部门定期通报未办证的流动人口信息。

四、联席会议工作规则

(一)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例会。根据需要或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指示,可临时召集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组织安排,并负责监督检查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定期收集各相关单位涉及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工作的情况,对联席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实行限时督办。

(三)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会议决定事项,定期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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