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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2016-01-0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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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

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的通知

钦政办〔2015〕1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加强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领导,完善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广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桂政发〔2015〕35号),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钦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成人员

主 任:黄 毅 副市长

副主任:钟乾堂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李香逵 市信访局局长

成 员:许强光 市工信委副调研员

        田茂群 市教育局副局长

        韦作平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周忠南 市民政局副局长

        冯远波 市司法局副局长

        刘 冰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张团芬 市人社局副局长

        詹志强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杨永冲 市环保局副局长

        彭 军 市住建委副调研员

        陈 杰 市交通运输局纪检组长

        何照安 市水利局纪检组长

        冯 阐 市农业局副局长

        廖桂声 市林业局副局长

        唐 明 市商务局副局长

        沙肖岩 市卫计委副主任

        李秀东 市海洋局副局长

        黄兴越 市市政管理局副局长

        廖丽军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陆 劲 市工商局副局长

        郑兆辉 市国资委纪委书记

        邱浩先 市法制办副主任

        黄兆雁 市征收办纪检组长

        吴智波 市调处办副主任

        劳云泰 市粮食局副局长

        施扬新 市水库移民管理局副局长

        李锦心 市信访局副局长

        王纯伟 市信访局副局长

根据复查复核工作的需要,可以增加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参加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信访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主任由李香逵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王纯伟同志兼任,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信访局、法制办等相关单位抽调。

同时设立“一事一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信访事项对应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中对应部门的负责人任工作小组组长。

二、工作职责

(一)委员会职责

1. 代表市政府履行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能,负责复查复核工作;

2. 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审核批复;

3. 督促指定成员单位牵头、参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调查办理,对调查意见进行审定,作出终结意见;

4. 整合全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力量,确保复查复核工作依法、公正和权威。负责对由市级以下行政机关完成复核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核把关;

5. 研究、制订有关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规范。

(二)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 在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承担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2. 组织对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研究、讨论及会审会议,代表市政府对各部门的复查复核意见进行审核,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提交委员会审核;

3. 开展对信访复查复核工作情况的交流,研究复查复核工作新情况,解决复查复核工作中的新问题;

4. 推进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开展业务培训;

5. 对各县区和市级部门的复查复核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各县区和市级部门作出的复查复核意见进行检查、抽查和审核;

6. 承担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一事一办”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小组职责

1. 在委员会办公室的组织下开展工作,代表市政府对信访事项进行复查复核;

2. 根据需要开展信访事项的调查或者举行听证;

3. 参加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的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会办;

4. 代市政府草拟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报委员会办公室。

三、工作程序

(一)委员会办公室接收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审查是否属于市政府复查复核的受理范围。对受理的复查复核申请,书面告知信访人;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说明理由。

(二)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所受理的复查复核信访事项,提出意见建议,报请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或信访事项对应的市领导同意后,及时向相关部门下达复查复核工作通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并代市政府草拟答复信访人的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委员会办公室对承办单位不按规定时限、要求作出复查复核意见的,要及时进行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三)委员会办公室就信访人申请的复查复核事项,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对承办机关作出的复查复核答复意见书进行初审后,送市政府办公室、法制办审核,经委员会主任或信访事项对应的市领导审定签发,形成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加盖市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委员会办公室送达信访人。对重大、疑难、复杂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意见,则视情召开委员会会议进行审定,报委员会副主任、主任或信访事项对应的市领导签署意见后,再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意见。

(四)委员会办公室将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有关材料整理、归档,送1份市政府办公室备存,并按国家信访局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将终结的信访事项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终结信访事项数据库”。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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