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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6-01-13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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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钦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实施方案


为创新环境保护监管方式和手段,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监管工作的条理性、高效性、全面性,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确保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5〕6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指导意见的函》(桂环函〔2015〕1558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2015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执法规范化、精细化、效能化、智能化”总体目标,围绕实行环境监管精准化工作要求,结合全市开展的环境区域负责制和环保监管员制度,用改革创新的精神和思路,加大探索力度,加快环境管理转型,实行“网格化、扁平化,全覆盖、精细化”管理,最大限度消除环境监管的盲区、盲点。

二、总体要求

坚持“条块结合、块为主体,分工负责、责任到人,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心下沉、属地管理,把握重点、突出效能,便于执法、提高效能”的原则,以市政府、县区政府(管委)、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为环保监管责任主体,整合辖区内负有环保监管的各部门监管力量,依托现有的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在网格内定人员、定责任、定任务,构建一个覆盖全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的四级环境监管网格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格局,实现“三清三到位”(即区域清、职责清、底数清和监管到位、服务到位、互通到位)的目标。2016年起全面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存盲区”的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着力解决影响科学发展、损害群众健康和破坏生态环境的突出环境问题,促进我市生态文明和“美丽钦州”建设。

三、网格体系

(一)网格划分

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建立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环境监管网格,制定全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实施方案,统一组织、指导、监督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督促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落实网格内环境监管职责。

一级网格:以市行政区域建立一级网格,划分五个片区,责任主体为市政府,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二级网格:以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区、三娘湾管理区、钦州高新区、滨海新城开发区、北部湾华侨投资区、钦州保税港区、中马钦州产业园区建立二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县区政府以及具有行政职能的工业园区(开发区)管委,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具有环境监管职能的相关部门按所明确的职能承担网格内的环境监管任务。

三级网格:以各县区行政区域内所有的镇政府(街道办)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责任主体为镇政府(街道办)、工业园区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四级网格:依托各地现有的基层网格化社会管理体系,原则上按三级网格内行政区域,以所辖的各村(社区)为单元划分四级网格区域,个别工作任务较重、管理难度较大的单元网格,可细划责任网格。每个四级网格作为一个监管细胞单元,责任主体为各村(居)委,责任人为各村(居)委负责人,分片负责网格内环境监管任务。

(二)网格内容

1. 实行“五定”。即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做到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并进行公开公示。

2. 建立责任制。各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横向之间(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3. 构建环境监管信息报送机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网络按时报送本网格工作情况。

(三)网格职责

一级网格:主要负责指导二、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监督二、三级网格责任主体的履职情况,并进行考核;各相关职能部门发现、及时查处环境违法问题;按要求公开辖区内污染源相关信息。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市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人员不少于5人,组长由处级干部担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

二级网格:县区政府(管委)负责指导三级网格的建立和运行;对发现和受理的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及时上报上一级网格部门。按要求填报网格化环境监管相关信息。负责整合本级环保和其他负有环保监管职能的部门监管执法力量,确定对应每个县级网格的监管工作组,每个工作组人员不少于3人,组长由科级干部担任,明确重点监管对象、监管任务、监管责任人。

三级网格:主要负责对辖区内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进行定期检查、巡查,发现问题、接到投诉举报及时调查了解,协助处理环境信访投诉、环境污染纠纷案件,发现违法排污问题及时制止,及时向负责该网格的县级监管工作组报告。

四级网格:建立三级网格与四级网格的联动机制,发挥四级网格日常了解、巡查,协调、自治监督和及时制止、向三级网格报告违法排污行为以及群众投诉举报的作用,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排污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四、网格运行监督

(一)落实网格工作责任

一是建立各级网格内环境监管“五定”机制,即对网格内所有监管事项实行定区域、定人员、定职责、定任务、定奖惩的“五定”监管,确保网格边界清晰、责任主体明确、目标任务具体、考核评价客观,相关内容应向社会公开公示。二是上级网格与下级网格之间要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工作任务和奖惩措施。三是各级网格内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联动机制,认真履行环境监管职责。

(二)明确网格工作重点

一是加强巡查报告。网格责任人员要对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生态环境、信访案件、污染纠纷、环境安全隐患、违法建设项目、饮用水源地、自然保护区、秸秆禁烧、畜禽养殖污染等定期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环境违法行为,并向上级网格报告。

二是及时调查处理。网格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接到环境违法行为的报告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不属于本级本部门管辖的,要及时移交移送,并配合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查处工作,并将查处结果反馈移交移送单位。对需要多个部门进行联合调查的,由同级网格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实施联合执法。

三是强化沟通反馈。做好上下级网格责任主体间的信息沟通。

(三)加强网格绩效考评

一是加强上级监督。上级网格要督查下级网格的日常运行情况,列入考核评价内容,不断完善和优化网格化环保监管体系。二是定期考核评价。各级网格每年对本级网格运行情况进行自评,上级网格对下级网格进行考核评价,研究改进措施,评价结果逐级上报。

五、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

负责组织一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建立和运行,具体业务工作由市环保局负责。主要是对本辖区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责成各有关部门建立完善本部门的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相关机制,并与二级网格相关单位签订责任状。组织有关部门联合执法,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加强对环保部门人员机构、执法装备、办公与业务用房、现场执法等方面的政策和财力保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对严重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实施限产、停产决定,并责成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落实到位。

(二)环保部门

市环保局:履行市级环保部门监管职责;协调辖区内各级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定期进行检查、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环境违法问题进行联合整治,落实污染源监管责任,依法处理各类环境违法问题;明确本级监管企业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建立污染源现场执法责任制,落实重点污染源现场执法操作规范。

县区环保机构:接受上级环保部门的业务指导,调查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环境污染纠纷和各类环境污染问题,制定辖区内环境监管计划,全面排查和处理环境信访事项,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工作,对企业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现场检查,严防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建立健全环境监管档案,对所有污染源和处理的环境问题文件组卷归档;定期向上级政府和环保机构报告辖区内环境和监管情况,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三)市相关部门

发改部门:将环境保护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在审批和核准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依法不予审批或核准;属于备案项目的,在项目备案后应告知项目业主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信部门:全面清理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工业建设项目,并采取移交移送等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工作。

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商业、家庭、公共场所等社会生活噪声,以及移动污染源的监督管理,严把违法运输车辆上路关;配合环保部门开展抽检工作;严格车辆报废制度,对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按规定予以强制报废;配合做好因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信访事件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维稳工作,配合环保部门加大执法力度,重大环境案件主动提前介入,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和相关治安案件。

监察部门:负责对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监察,依法依规查处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会同环保部门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部署的重大环保工作进行督查。

编制、人事部门:完善环境保护机构建设,充实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拟定设立乡镇(园区)级环保机构、人员、编制意见。

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过程中,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加强对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在维护生态平衡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按要求进行地下水监测工作;严把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关,凡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对向违法企业提供土地的单位,要向有关部门移交移送,依法严惩。

财政部门:将网格运行年度各项费用、数字网格化建立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障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立和正常运行,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和水平。

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交通专项规划、交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负责与水源保护区相邻事故多发公路路段防撞、污水收集等防护措施的监督落实;负责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加强对运输车船的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负责加强公路等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防止废水、废气和噪声污染;负责加强营运车辆管理,防止超载扬撒。

水利部门:按水功能区的要求统一规划、管理水资源,对水功能区的水量、水质统一监测,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负责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和监督管理;按水功能区要求审核水域纳污能力,向环保部门提出水域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对新建设、改建、扩建的排污口进行审查,协助环保部门加强对水功能区内已经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依法加强农业(种植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物理、生物方法防治有害生物等先进适用科技,有效减少化肥、农药对环境的污染。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编制畜禽养殖发展规划;协助环保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减排设施建设,督促畜禽养殖场按照要求建设环保治污设施,规范畜禽养殖企业环境管理。

工商部门: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事项。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被政府部门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违法主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矿山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安全生产事故次生环境突发事件。对违法生产的企业,及时进行查处,同时落实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住建部门:在规划编制及审批工作中,将环境保护列为城乡规划重要内容;负责做好城市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及建筑施工噪声、扬尘污染等的具体管理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保措施。

卫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辖区内医疗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

市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露天烧烤、垃圾焚烧等具体管理工作,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运营监督管理。

金融部门:依据国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和环保部门通报情况,严格贷款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对未通过环评审批或者环保设施验收的项目,不予办理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应查询企业和个人环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将企业环保守法情况作为审批贷款的必备条件之一;对被环保及有关部门处罚的企业,一律不得发放贷款。

海洋部门:负责海洋环境的监督管理,组织、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评价和科学研究;负责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海洋倾倒废弃物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

海事部门:负责所辖港区水域内非军事船舶和港区水域外非渔业、非军事船舶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监督,督促船舶含油废水的收集处理。

供电部门:全面清理违法建设、违法生产企业的供电情况,禁止对违法企业违规供电,对取缔和关停的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使其丧失生产能力;负责执行可再生能源上网电价、差别电价等节能减排电价政策。负责执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对淘汰、关停企业和环境违法企业依法采取限、停电措施的决定;对违规向违法企业供电的人员,要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责任;负责督促输变电企业落实输变电工程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措施。

其他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按照本部门职责,认真落实环境监管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发改、工信、公安、财政、国土、住建、市政管理、交通、水利、农业、水产畜牧、卫计、安监、工商、食品监督、供电等部门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具体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依据各自职能,做好网格区域内环保工作。

(二)强化督查督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对网格内环保职责履行情况和网格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做到重要事项全程督办、紧急事项迅速督办、一般事项定期督办,促进网格化管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序落实。

(三)完善制度建设

1. 网格化管理制度。强化各级各部门的责任落实,明确各级网格责任主体巡查、报告、查处时限、标准等工作要求,制定奖惩措施,保障各级网格管理的高效运转。

2. 联席会议制度。传达贯彻上级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环境保护年度计划、责任目标;协调解决环境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督促、检查、考核各成员单位履行环保工作情况;研究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等。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也可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调整召开时间,由市政府主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召集。

3. 联合执法制度。对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问题开展联合执法;对国家、自治区组织的大型环保专项行动开展联合执法;对突发或其他紧急环境安全事件开展联合执法。

4. 联合审批制度。对全市重大项目和重污染项目,发改、工信、国土、住建、环保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配合,共同研究审定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环保等要求。通过信息共享、定期协商等有效方式,共同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5. 移交移送制度。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在环境监管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和完善移交移送制度,受理单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反馈处理结果,提高环境监管效能。

6. 信息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要求和时限,及时上报工作开展情况。

7. 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公布网格化体系建设情况,各级网格的职责和责任人员,排污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境信访查处和区域环境安全隐患等情况。

(四)提升能力

1. 完善环境监管体制机制。进一步加强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充实执法力量,优化人员结构,增加执法投入。同时,积极延伸环境监管触角,在镇(街道)建立专职环保机构,落实人员、经费。

2. 加强岗位培训。要定期对网格责任人员和环境监督管理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五)严格问责

对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环境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侦办;强化各网格责任人和监管人员的监管责任。对失职渎职、未履行或不认真履行环保监管职责,不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或者对环保监管执法工作推诿扯皮的,依法依纪实施问责;建立严格、科学的责任追究机制。按照权责一致、能力与责任相匹配等原则,实事求是健全网格监管责任追究机制,科学合理界定追责情形与免责情形,确立尽职免责的监管规范,既要防止网格责任不清,也要防止网格责任无限过度,保护和调动网格执法主体积极性,确保网格监管持续、规范、有效、到位。

附件:1. 钦州市环境保护网格化监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钦州市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联席会议制度

      3. 钦州市环境保护一级网格化管理监管工作组成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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