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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2015-12-0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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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

2016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15〕1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巩固农村医疗保障体系,确保广大农村居民的身体健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6年度新农合筹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筹资目标

  在2016年2月28日前,以县区为单位完成全市个人参合筹资缴费工作,县区农村居民参合率达到99%以上。

  二、筹资机制

  在县区政府(管委)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完善以政府为主导,坚持以镇、村干部为主要力量,多部门参与,广泛宣传,动员农村居民自愿参加的新农合筹资工作机制。

  三、筹资对象

  (一)户籍在本市的所有农村居民,以户为单位办理参合手续。

  (二)新生儿(婴儿)实行“母婴捆绑”政策。对因错过缴费时限当年出生的农村新生儿(婴儿),随参合母亲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新生儿(婴儿)与母亲按一个人标准进行筹资,不需另行缴纳参合费。

  (三)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大中专院校就读的钦州市户籍农村学生随家庭户参加新农合。若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凭参保发票或相关证明不再参加新农合。

  (四)农村五保户、低保户、重点优扶对象、独生子女户、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参合,分别由相关部门进行身份资格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个人缴费参合手续。

  四、筹资标准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财政厅关于认真落实2016年度全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标准的通知》(桂卫基层发〔2015〕21号)精神,2016年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标准为120元/人。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新农合筹资工作职责。各县区政府(管委)主要领导是新农合筹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要充分认识推进新农合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广大镇、村基层干部的积极性,早动员、早部署、早组织、早开展新农合筹资工作,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筹资工作目标。

  (二)强化宣传,广泛开展参合动员。由于自治区调整政策(桂卫基层发〔2015〕21号),2016年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2015年90元提高到120元。为了防止新农合参合率下降,各县区政府(管委)必须要认真组织宣传、财政、文新广电、卫计、农业、民政、扶贫、残联等相关部门切实加大新农合筹资工作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浓厚的新农合参合氛围,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认识到参合的好处,提高农村居民参合的积极性。

  (三)严把政策,及时收录参合人员基本信息。各县区政府(管委)要严格把握新农合参合人员的政策,对本市户籍的农村居民强调必须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成员全部参合,否则不予受理参加新农合;对在城镇就读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大中专院校的钦州户籍农村学生,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要认真核查甄别,不得重复参合参保。在收取新农合参合个人缴费的同时,要及时完成参合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录入、合作医疗证(卡)的校验等工作。

  (四)加强管理,确保参合个人票据基金安全。各县区政府(管委)在组织镇、村干部收取个人参合费用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票据,坚决禁止使用白条、收据等非正式票据收费。要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和户口人数,明确缴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标准。镇、村收缴的资金,要及时存入各县区新农合基金财政专户,不得截留、贪污或挪用新农合基金。

  (五)严肃纪律,严禁随新农合搭车收取其他费用。自愿参加新农合是广大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设置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的前置条件,不得伴随新农合征缴的同时收缴其他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更不得搭车收取其他因个人违法行为需要由其本人承担的行政征收、行政罚没款项。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加强督查,确保新农合筹资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各县区政府(管委)要及时了解各镇、村筹资动态及存在问题,要加强对筹资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督促及时整改。市卫计委、财政局将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组织联合督查组,对各县区开展新农合筹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列入市对县区政府(管委)的绩效考核内容。对工作不力和进度缓慢的,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对按时完成参合率达到99%以上的给予通报表扬。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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