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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
钦政发〔2015〕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自治区关于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公布的要求,我市对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形成《钦州市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已经市政府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地方性法规作为设定依据,且符合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许可性质规定的事项,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
二、未列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审批项目,各部门不得作为行政审批项目再进行审批,也不得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级各部门要立即组织好上下衔接,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落实到位。
三、《行政许可项目目录》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应全部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做到“应进必进”。不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征求市政务服务管理办意见后,报请市政府批准。市级各部门在原来的基础上,进一步对照审批目录,将审批项目进驻政务中心集中办理,并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修订、完善行政审批事项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细化审批标准和规则。少数因条件限制未能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待条件成熟后逐步进驻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或通过设立市政务服务中心分中心形式实行管理,实现对所有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全程监督管理。
四、《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2个或以上审批职能交叉部门的,在部门新的职能调整方案公布前,原则上按现行规定开展行政审批工作。
五、《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要一并纳入设在本级政务中心的金融机构统一办理。
六、《行政许可项目目录》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由市法制办、政务服务管理办对外公开发布。
七、从2015年9月1日起,对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新设立的行政许可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报市审改办审核、确认,纳入《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八、对新设定或者调整、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市有关部门应及时对该行政审批项目的操作规范和流程图进行调整、修改,及时报送市审改办审核、确认。由市审改办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督查。
九、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确定下放的部分审批权限,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制定下放审批权限的具体范围和市级方案,报市审改办备案。由市审改办组织对各部门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查结果列入绩效考评。
钦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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