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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三证合一”制度改革“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9-29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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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钦州市“三证合一”制度改革

“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10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三证合一”制度改革“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14日

 

钦州市“三证合一”制度改革

“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精神,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由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3个部门分别核发不同证照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即“一照一码”登记模式。

  二、改革内容

  (一)统一编码规则。将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合并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下称统一代码),根据源头顺序赋码原则,采用统一的编码规则,一份营业执照仅加载一个独立的统一代码,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另行赋码和发证。

  (二)统一源头赋码。采取实时、流水、自动赋码的方法,对全市企业按照核准的先后顺序,随到随取,统一经自治区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符合编码规则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基本要求

  (一)统一申请条件和文书规范。将工商登记申请书、组织机构代码登记申报表、税务登记申请表整合为一套申请表格。申请文书格式及提交材料规范依照《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规范申请登记审批流程,实行信息互认。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公示、发照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三证合一窗口”统一受理企业申请并审核后,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实现数据交换、信息互认。申请材料和登记事项中,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行登记后,其他部门不再重复审查,直接认可。按照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不再要求申请人向国税、地税提交验资报告或评估报告。

  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简明易懂的“三证合一”登记办事指南、工作流程、提交材料清单等,并公开发布。

  (三)优化登记管理服务方式。适应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需要,加快推进“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受理模式,方便申请人办理。要坚持公开办理、限时办理、透明办理,坚持条件公开、流程公开、结果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要及时公开登记企业的基础信息。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申请人的告知义务,及时提供咨询服务,强化内部督查和社会监督,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四)实行电子数据共享。充分利用自治区工商局、政管办、质监局、地税局、国税局建立的数据共享机制及数据交换平台。工商部门产生的企业登记数据,由工商业务系统统一通过数据服务系统与数据传输系统实时推送至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获取相应的数据。

  (五)实现改革成果共享应用。实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后,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务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六)统一档案管理,实行档案共享。申请材料原件由工商部门保存,具体工作人员以及设备、场地、经费由各地政府负责,除部门内部审核意见以及企业涉密材料按照规定权限查阅外,其余材料扫描后供各部门共享查阅。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需要查询、复印、复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的,工商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四、登记操作流程

  (一)收件:企业取得名称预先核准后,到受理窗口递交“三证合一”登记纸质申请材料,受理窗口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予以收件。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退件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企业所缺材料。

  (二)核准:由受理窗口人员进行录入,通过工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统核准并生成统一代码,打印出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将核准登记的相关信息实时推送到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

  (三)发照:受理窗口将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发放给企业。

  (四)刻章:企业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到公安机关进行印章刻制备案。

  (五)共享:通过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将企业登记数据、材料信息推送给同级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质监、税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自行从平台获取相应数据,对共享的信息进行内部流转运用。

  五、实施步骤

  (一)从2015年9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新设立的主体,根据统一代码生成规则赋予全新的统一代码;

  2015年10月1日起对已设立且已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主体,沿用已有组织机构代码作为9位主体标识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已设立但未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主体,采用全新的主体标识码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对新设立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以及对已设立法人和其他组织发放统一代码,均不收取费用。

  (二)2015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统一代码与现有机构代码并存,未转换的旧登记证(照)在过渡期内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登记管理部门旧登记证(照)停止使用,全部改为使用登记管理部门发放、以统一代码为编码的新登记证(照)。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证合一”登记参照本办法执行。

  六、各部门工作职责

  (一)工商部门:具体负责“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牵头工作,负责管理维护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牵头拟定全市统一的企业“三证合一”登记申请表及发照流程示意图;负责将相关数据推送至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指导各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

  (二)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政务内网建设,会同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数据比对纠错机制,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推进“一照一码”工作的实施。

  (三)质监部门:负责接收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相关数据;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推送信息进行质量抽查,定期通报信息回转情况;协调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公室做好内部审批系统的改造升级。

  (四)税务部门:负责接收钦州市市场主体信息协同监管平台相关数据;按照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对推送信息进行质量抽查,定期通报信息回转情况。

  (五)公安部门:负责公章刻制备案,由企业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办理备案并刻制公章。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要建立“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领导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工作责任,为顺利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经费保障。要加强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跟踪了解和检查指导,加大统筹力度,及时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协同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税务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化保障,形成工作合力。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强化法制保障,认真梳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涉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努力使“三证合一”各个环节衔接顺畅,保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培训,规范行为。各级登记机关要认真组织开展“三证合一”综合业务操作、“三证合一”登记提交材料、内部工作流程等培训,严格执行标准,规范审批行为,严禁私自增加或减少审批环节或材料规范的行为。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节点、工作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总结、及时解决。对工作不力或延误改革工作的单位、个人要追究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加大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形成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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