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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5-10-08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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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24日

 

《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立法工作方案

 

  根据《钦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2016年立法计划》和《钦州市人民政府2016年立法计划》,为做好《钦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立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按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地方立法工作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组织领导

  (一)成立机构。为加强对《条例》立法工作的领导,有效组织立法调研、起草等各项工作,确保立法工作顺利有序开展,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组长,市法制办主任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财政局、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法制办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负责落实《条例》起草的各项具体工作,主任由市法制办副主任邱浩先同志担任。

  (二)委托立法。《条例》的调研、起草工作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全权负责,委托高校或科研单位等机构负责立法相关资料和调研、起草工作,委托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实施步骤及工作要求

  通过委托立法的方式开展,由《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督促。各成员单位应明确职责,协调配合,保证立法工作按时完成。

  (一)调研

  立法调研采取委托调研的方式,分3个阶段进行。

  1. 准备阶段:2015年10月中旬,开展调研前期准备工作,包括资料收集、编制调研提纲等。

  2. 调研阶段:2015年10月下旬。

  3. 总结阶段:2015年11月。受委托单位于11月10日前将调研报告报送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区政府,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受托单位开展立法调研,并提供相关资料、数据等。

  (二)起草

  1. 时间:2015年12月。

  2. 相关要求:《条例》的起草工作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委托受托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等部门分别就职能职责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饮用水水源配置和安全监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及处罚等提出条款式意见,并于1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转交受托单位。起草内容应用条文表达,条下设款、项、目等。如涉及部门业务职权或有争议的,受托起草单位应主动与相关部门协商。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在上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时注明并说明理由。

  (三)修改

  1. 时间:2016年1月,广泛征求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意见,并根据意见建议修改完善。

  2. 相关要求:初稿完成后,市直有关部门应召开局务会讨论,由部门主要负责人会签后,报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征集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并广泛征求有关专家、法学工作者、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室、调整对象代表(单位或公民)的意见。

  (四)开展立法考察和评估论证

  1. 时间:2016年3月。

  2. 由市环保局、水利局、林业局与委托单位人员组成联合考察小组,针对委托单位起草的《条例》初稿内容进行考察,并进行评估论证。

  3. 相关要求:于2016年3月25日前将考察报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提交审议并完善

  1. 时间:2016年4月30日前将《条例》提交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2016年5月以市政府名义送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2016年6月,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2. 相关要求:《条例》完成,由立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上报市政府,并附起草说明和立法依据、参考材料。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条例》的意义、目的、法律依据、基本内容、有关部门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由市法制办负责《条例》的审查和修改,并出具审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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