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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重大活动医疗保健服务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3日
钦州市重大活动医疗保健服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做好我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保障重大活动参与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由市本级举(承)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社会影响的政治、经贸、文化、体育以及其他需要实施医疗卫生保健工作的重大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
第三条 重大活动医疗保健遵循预防保健为主、应急救治为辅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重大活动医疗保健任务分级如下:
(一)特级任务: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含离退休)在钦期间的医疗保健任务。
(二)一级任务:国家部长级领导同志、自治区领导同志(含离退休)在钦期间以及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办公室承办安排的重要接待活动的医疗保健任务。
(三)二级任务:市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以及市本级各单位举(承)办的全区性重大活动、体育赛事的医疗保健任务。
(四)三级任务:各县区,市本级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举(承)办的重大活动(包括邀请市级领导出席的活动、实施商业运作的活动)医疗保健任务。
重大外事活动参照上述分级执行。
第五条 医疗保健任务的实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特级任务,本市负责派出医疗保健组配合中央、自治区保健组工作。
(二)一级、二级任务,根据市本级重大活动工作方案派出医疗保健组。
(三)三级任务,由举(承)办单位在活动前3个工作日内向市卫计委提出医疗保健书面申请,经研究后派出医疗保健组。
第六条 达到如下基本条件之一的,可以按三级任务申请派出医疗保健组:
(一)参加活动人数达到200人及以上;
(二)参加活动人员中60岁及以上人数达到参加活动总人数的30%及以上;
(三)活动激烈或存在客观意外因素,易导致参加人员受伤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安排医疗保健的。
第七条 医疗保健任务由市卫计委受理组织,负责向举(承)办单位复函明确医疗保健任务相关事宜。
通常情况下,由市第一人民医院、第二人民医院、中医医院和妇幼保健院负责具体执行重大活动医疗保健任务。必要时,由市卫计委依据管理权限调动其他市直医疗机构、县区医疗保健机构力量。
第八条 举(承)办单位提交的医疗保健书面申请必须注明活动的时间、地点、场所、人数、规模、日程安排、工作方案等内容,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并负责向执行医疗保健任务的工作人员提供相应的工作用房(场地)、办公设施等。
第九条 重大活动医疗保健任务的准备要求:
(一)组建医疗保健组;
(二)制订重大活动医疗保健工作方案,做好医疗救治设备器材、药品等物资储备;
(三)准备医疗急救醒目标志,确保通讯设备畅通;
(四)根据需要派出救护车,以便紧急使用;
(五)指定技术服务水平较高、综合与专科结合的一定数量应急处置团队,预留应急处置床位。
第十条 重大活动医疗保健任务的执行要求:
(一)重大活动开始前,医疗保健组必须提前到达现场,并主动向市卫计委报告具体位置;
(二)医疗保健组现场必须设置醒目医疗急救标识,医务人员根据需要着工作服;
(三)重大活动结束后,医疗保健组必须待现场人员基本离开后方能撤退;
(四)严格记录执行医疗保健服务过程、医疗物品的消耗使用情况;
(五)出现公共突发事件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市卫计委,提出是否增加救援力量的意见或请求;
(六)重大活动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医疗保健过程中涉及保密事项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除特级任务、一级任务之外,其余医疗保健任务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提供,由举(承)办单位承担医疗保健服务过程中车辆、技术服务和消耗的药品、材料等费用。
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收取出诊费、救护车费和因保健任务产生的药物、器械使用等费用,具体规定由市卫计委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本着勤俭节约和严格管理的原则执行医疗保健任务。
每次医疗保健服务工作结束后,由医疗机构负责在1周内向举(承)办出具医疗保健服务清单及票据。举(承)办单位对清单及费用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卫计委提出申诉。
举(承)办单位应于活动结束后2周内向医疗机构转账支付医疗保健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 执行医疗保健任务的工作人员如涉及住宿费、伙食补助等的,按照《钦州市本级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钦市财行〔2014〕38号)及其补充规定精神由举(承)办单位负责,工作人员所在医疗机构不再补助。
第十四条 各县区可以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本县区的重大活动医疗保健服务细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由市卫计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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