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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

2015-07-05 16:24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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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日

钦州市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

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4〕61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范围

  (一)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可按照经营目的,自主申办非营利性或营利性医疗机构。卫生计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放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数量、规模等级、选址布局、投资额度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探索采用多种形式举办具有一定规模、能弥补我市医疗空白的,以先进技术、优质服务和先进管理为特征的高端医疗机构,以康复、老年病、临终关怀等为特色的专科医疗机构,开发拓展我市高端医疗服务市场,鼓励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为社会提供多层次医疗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中医医疗预防保健服务,鼓励零售药店提供中医坐堂诊疗服务。

  (二)统筹规划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置。到2020年,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床位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各县区在制定和调整本县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给非公立医疗机构留有合理空间。对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属于上市企业投资举办的、或者通过购房买地方式举办的、或者房屋所有者及其直系亲属利用自有房屋举办的、或者传统中医性质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限制对其不作选址。鼓励社会资本在医疗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城乡结合部、有床位增量额度的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新城区举办一定规模的、能弥补医疗服务供给不足的儿科、妇产科、护理等专科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不作规划布局限制,实行市场调节的管理方式。

  (三)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院改制重组。积极稳妥地引导社会资本以合作、兼并、收购等多种方式,参与本市公立医院改制重组。优先选择并支持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良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资本参与改制。公立医院改制重组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规定,加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制定改制单位职工安置办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政府相关部门为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重组提供指导与服务。

  (四)扩大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范围。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市与我市的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境外资本既可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可以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资本在我市举办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享受优先支持政策。对现有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搬迁的,不再审核举办人资信证明,举办所购买用于医疗机构的房产计算入投资总额。鼓励和支持培育一批医疗与养老融合发展的服务机构,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的协作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

  二、加大对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支持

  (五)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管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等执业范围进行审核,并按照审批权限实施非公立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优先支持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非公立医疗机构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属于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注册手续;属于营利性的,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经营或业务范围,依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诊疗科目核定。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相关部门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六)加快和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进一步优化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准入程序。对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经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查意见后,新建二级医院项目、800张病床以内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发改委核准;新建三级医院项目、800张病床以上项目,报自治区发改委核准。社会资本申请新建、改建或者搬迁一级及以下医院,包括一级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床位不满100 张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不设床位的综合门诊部、诊所、卫生室等医疗机构由县区卫计局审批。设置二级医院,包括二级妇幼保健院、专科疾病防治院(所)、专科医院、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设床位100张以上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疗养院以及医疗美容门诊部(诊所)等,由县区卫计局初审合格后,报市卫计委审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为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投资项目核准及项目相关建设手续提供方便及时的服务。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限。

  (七)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土地政策。要将新建、改扩建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需求及发展需求纳入当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扩大非公立医疗机构用地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土地划拨使用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以招拍挂方式取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需改变,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

  (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准予享受税收优惠;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收。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在税前扣除。

  (九)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价格政策。发挥价格在促进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中的作用。社会资本举办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当地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免予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和取消对非公立医疗机构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探索建立医药价格形成新机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所有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属于社会资本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十)将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对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社、卫计和民政部门应按程序将其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疗救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的定点服务范围,与之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报销政策。各地不得将投资主体性质作为医疗机构申请成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审核条件。

  (十一)优化非公立医疗机构用人环境。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给予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鼓励医务人员在公立和非公立医疗机构间合理流动,人社、卫计等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变更、人事劳动关系衔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档案转接等手续。非公立医疗机构引进的专业技术人才,符合当地人才引进相关政策规定的,相关部门应按照规定办理其档案管理、户籍管理及子女入学入托等手续。非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公有制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钦州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各项优惠政策,在住房补贴、安家费补贴、政府特殊津贴、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科研经费、配偶就业、子女就业入学等方面给予补助或倾斜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属于非公有制企业)积极申报建设人才小高地,引进专业技术人才挂职锻炼。

  (十二)改善非公立医疗机构人才培养和外部学术环境。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人社、卫计等部门要按照非公立医疗机构等级,将其纳入行业培训等日常指导范围。开展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职业技能培训、全科医生培训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等,要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人才需求,统筹安排,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加强人才队伍建设。非公立医疗机构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鉴定、等级医院评审、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等级医院评审、医疗技术准入、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资格认定等方面,享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待遇。

  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要平等吸纳非公立医疗机构参与,保证非公立医疗机构占有与其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的比例,保障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有承担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领导职务的机会。

  (十三)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合理设立诊疗科目及配置大型医用设备。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自主选择设立与其类别、级别和功能任务相适应的诊疗科目,对符合相应标准和要求的诊疗科目,卫计行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核定和审批,不得进行限制。制定和调整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非公立医疗机构的发展需要,合理预留空间,放宽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十四)建立公共财政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扶持制度。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医疗卫生支农、支边、对口支援等任务。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政府下达的处置重大传染病、灾害事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指令性任务,应按规定获得政府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县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专科建设、设备购置、人才队伍建设等给予扶持。鼓励县区政府通过恰当的方式对办得好的非公立医疗机构进行奖励。

  (十五)鼓励金融机构支持社会办医。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通过贷款获得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应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信贷服务项目和信贷品种,逐年提高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贷款的规模和比重,禁止在发放贷款时附加不合理条件和不合理收费。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增加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融资方式和渠道。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医疗卫生事业。鼓励社会向非公立医疗机构捐赠。鼓励各类慈善机构、基金会等出资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或与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立长期对口捐赠关系。

  (十六)畅通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关信息获取渠道。要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受同等权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信息透明度,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各类医疗卫生资源配置规划、行业政策、市场需求等方面的信息。每年及时向社会公布拟新设置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信息,优化审批流程,为设置申请人提供便捷的政务服务。要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的行业规范和业务指导,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十七)制定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相关政策。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原则上不得转变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确需转变的,须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本意见实施之前举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应重新核定其性质,对其类别应重新进行登记、规范。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转换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提出申请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按规定分别执行国家有关价格和税收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变更性质的相关政策由市卫计委另行制定

  (十八)制定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退出的相关政策。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产权变更,可按有关规定处置相关资产。非公立医疗机构如发生停业或破产时,要依法清算办医过程中形成的资产,凡是政府划拨以及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形成的资产,均要上交并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管理,同时要留足所欠员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偿还债务等费用,并做好工伤职工的安置工作,剩余部分归投资者所有。

  (十九)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开展协作。在建立分级医疗、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体系工作中,要注意发挥非公立医疗机构的作用,支持其与基层医疗机构以及公立医疗机构建立技术协作和双向转诊关系,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在确保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卫计委的部署,推行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三、加强监管,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规范执业。非公立医疗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实体,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非公立医疗机构在执业过程中,要执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提供医疗服务要获得相应许可。非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各级卫计行政部门要把非公立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控制评价体系,通过日常监督管理、执业校验、等级评审及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人员、大型医用设备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等服务要素的准入管理和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评估和审核。非公立医疗机构要自觉规范执业行为,严禁超范围服务,严禁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严禁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杜绝医疗欺诈行为。

  (二十一)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守法经营。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登记的经营性质开展经营活动,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票据,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入除规定的合理支出外,只能用于医疗机构的继续发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违反经营目的、违反规定的收支结余用于分红或变相分红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规定责令停止执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营利性医疗机构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

  (二十二)提高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推行现代化医院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成本控制和质量管理,聘用职业院长负责医院管理。支持社会资本举办医院管理公司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各种方式聘请或委托国内外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专业机构,在明确权责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医院管理,提高管理效率。鼓励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维护非公立医疗机构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指导非公立医疗机构依法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二十三)鼓励有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做大做强。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和发展具有一定规模、有特色的医疗机构,引导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向高水平、高技术含量的专业大型医疗管理集团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树立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口碑。

  (二十四)培育和增强非公立医疗机构的社会责任感。非公立医疗机构要增强社会责任意识,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精神,加强医务人员执业道德建设和人文精神教育,做到诚信执业。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采用按规定设立救助基金、开展义诊等多种方式回报社会。

  (二十五)建立和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投诉渠道。非公立医疗机构可以采取行政诉讼及行政复议等形式,维护自身在准入、执业、监管等方面的权益。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正式通知投诉机构。

  四、加强领导,保障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二十六)加强组织领导。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县区、各部门要把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摆上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消除阻碍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障碍,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

  (二十七)部门协同,各司其职。各相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形成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合力。各县区可结合当地实际,出台和落实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配套政策,积极为社会办医提供良好的政策服务环境。

  (二十八)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鼓励和引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成效、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完成政府指令性和指导性任务及处置公共卫生等事件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形成有利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已出台的政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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