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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5-07-14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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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6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6日

 

钦州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

办事机构实施方案

 

  为改进和规范我市县级以上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以下简称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39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动政府职能转变,通过清理规范促进资源优化配置,降低运行成本,提升工作效能,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开展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含我市驻京联络处等机构)工作,必须坚持从严从紧,建立健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设置审批机制,严格控制设立,严格规范运作;坚持深化改革,转变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推进公务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加强与行政审批制度等领域改革衔接;坚持分类施策,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工作组织

  全市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工作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做好规范清理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制定或审核资产处置、人员安置、督导检查相关方案并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

  三、工作内容和实施步骤

  (一)组织实施阶段(2015年6-10月)

  1. 开展自查(2015年6月底前完成)

  采取自查和核查相结合的方式,由各县区、市直各部门填报调查表(附件),并报市投资促进局,由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编办、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审计局、国资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核查,掌握各县区、市直部门驻省会城市设立办事机构情况和拟精简整合意见。

  2. 精简整合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2015年6月底前完成)

  根据核查情况和部门意见,由市投资促进局提出拟保留、撤销、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审批,6月30日前报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原则上,撤销县级政府及市、县区政府职能部门驻南宁办事机构。确因工作需要派驻的,由市政府提出意见,经自治区投资促进局审核,报自治区政府审批后可保留或设置,但应严格控制;市、县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或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在同一城市分别派驻办事机构的,要进行整合,只保留1个办事机构;在同一省区多个城市或邻近省区多个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应当进行整合,减少办事机构数量。市、县区政府在同一城市派驻办事机构的,由县区政府选派人员在市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不再保留县区政府派驻的办事机构。

  3. 资产与债权债务处置(2015年8月底前完成)

  撤销或整合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资产和负债处置方案以及撤销机构人员安置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派出单位要切实做好资产清理评估工作,严格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置土地、房屋、车辆及其他资产,准确核对资金与往来款项和债权债务,按照政企分开原则妥善处置所办经营性实体。清理工作完成后,派出单位为市政府职能部门的,要形成专项情况报告送市投资促进局备案。

  4. 规范机构管理和安置人员(2015年9月底前)

  对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规范机构编制管理,明确职能定位,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对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要注销机构、收回编制。对撤销机构的人员,市、县区分不同情况,统筹合理安排,依法依规妥善分流安置。保留或撤销的驻南宁办事机构,应到南宁市投资促进局办理年检手续或注销手续;保留或撤销的驻外省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由市投资促进局以市为单位形成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名单函告相应省会城市政府,便于驻外省省会办事机构办理年检或注销手续。

  (二)监督检查阶段(2015年10月上旬)

  2015年10月10日前,市投资促进局牵头,会同市编办等有关部门对我市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主要检查是否按要求清理予以撤销办事机构、清理规范工作是否落实到位、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处置、债权债务主体是否明确、人员安置是否到位、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善等,对未按时完成清理规范工作或者违规占用、处置资产的,上报市政府予以通报,违规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总结上报阶段(2015年10月下旬)

  市投资促进局于2015年10月26日前将全市清理规范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审定后报送自治区投资促进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是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建设节约型机关的重要举措,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迫切需要。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部门,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

  (二)妥善清理规范

  要做好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预算、财务和资产管理、撤销机构的清产核资等工作;规范机构编制管理,做好撤销机构与核销编制工作,妥善安置被撤销单位人员;加强清理规范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撤销机构的资金、资产、债权债务审计工作。

  (三)切实加强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管理

  一是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转变。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积极推动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职能由接待服务、争取项目和资金为主向促进经济合作、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主转变。服务区域间经济合作,加大宣传推介力度,改进对异地商会的指导和服务,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强与驻地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流动党员和团员管理服务,协助做好流动党员的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党员党组织,加强与驻在地的政务联络,收集、研究、传送驻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经验等信息,更好地为我市的发展服务。

  二是严格规范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公务接待工作。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关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等规定,加强公务接待管理,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推进接待服务社会化改革,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应与所属宾馆、招待所等经营性实体脱钩。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结合驻地实际,制定有针对性的公务接待管理制度,严格预算管理和经费支出,严格落实接待公函和接待清单制度,不得突破接待范围,不得超出接待标准。实行公务接待信息公开,按年度统计公务接待经费预决算、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充分发挥派出地和驻地政府双重管理作用,有效对接,形成合力,促进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规范运行。发挥派出地政府管理主体作用。市政府作为管理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驻外办事机构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推行绩效考核。市投资促进局对驻我市办事机构的各项工作负总责,并具体负责国家部委、外省省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自治区各市政府和民族自治县政府驻我市办事机构的备案、年审、注销登记、管理协调、党建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市政府负责市、县区政府及其他职能部门驻外地办事机构备案、年审、注销登记、管理协调、党建工作,协助开展党风廉政建设;驻外地办事机构工作的部门接受市投资促进局的业务指导,并及时将备案、年审和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抄报市投资促进局。

  (四)严肃工作纪律

  除按规定保留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外,各县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在省会城市新设办事机构或派驻人员以办事机构名义开展活动。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或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保留应予撤销的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的,及借撤销整合之机挪用、私分、侵吞和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附件:驻省会城市办事机构清理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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