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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2015-07-16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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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第二期学前教育

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钦政办〔2015〕7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

 

钦州市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办发〔2014〕3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桂教基教〔2015〕9号),加快我市学前教育发展,形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钦州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实施以来,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学前教育发展取得了阶段性成效。3年来,我市幼儿园总数发展到1544所,其中,公办幼儿园993所,占幼儿园总数的64.3%;全市在园幼儿约14.86万人,学前一年毛入园率达到97%,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7%,“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得到初步缓解。

  (二)存在问题。一是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不完善,城区公办幼儿园数量偏少,优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足;二是幼儿园教师缺乏,队伍不稳定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学前教育成本分担运行保障机制滞后,缺乏有效的补给;四是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参差不齐,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善,“小学化”现象依然存在;五是独立建制公办幼儿园少,为家长提供选择就读学位有限。全市现有独立建制公办幼儿园仅18所,只占幼儿园总数的1.17%。

  二、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办好学前教育”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当前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0号)以及全区教育发展大会精神,强化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坚持公民办并举,创新学前教育发展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多元普惠幼儿园。以壮大师资队伍的数量、增设园舍、提升内涵建设等为抓手,办出有质量、有水平、真正促进学前儿童身心和谐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热切期盼的学前教学模式。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力争到2016年,逐步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全市在原有基础上再创建6所省级示范幼儿园。通过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学前教育项目专项奖补资金及地方政府投入资金,3年内全市计划在市区、县城区新建15所公办幼儿园,新建镇中心幼儿园46所,新建改扩建农村幼儿园776所。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80%以上,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教师队伍结构得到优化,办园水平和质量显著提高。

  (二)年度目标

  1. 2014年,启动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新建城区公办幼儿园4所,镇中心幼儿园13所,新建改扩建农村幼儿园148所;扶持普惠性幼儿园116所。建设4个学前教育集团;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监管,对无证办园进行治理;继续落实园长、教师“国培”和“区培”计划,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3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8%。

  2. 2015年,继续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新建城区公办幼儿园7所,镇中心幼儿园17所,新建改扩建农村幼儿园361所;扶持普惠性幼儿园135所。建设9个学前教育集团;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在原有基础上分别创建一所省级示范幼儿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继续落实园长、教师“国培”和“区培”计划,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达到45%以上,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9%。

  3. 2016年,继续实施学前教育发展工程,新建城区公办幼儿园4所,镇中心幼儿园16所,新建改扩建农村幼儿园267所;扶持普惠性幼儿园152所。建设15个学前教育集团;钦北区创建一所自治区级示范幼儿园,全市创建45所市级示范幼儿园,全市学前教育资源配置更加充分,办园行为更加规范,师资力量更加优化,保教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有好园入。实施第二轮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五年全员培训计划,幼儿教师大专以上学历超过5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基本解决“入园难”问题。

  四、主要措施

  (一)加大建设公办幼儿园力度

  市、县区在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政策调整等基础上,科学谋划区域学前教育布局,优化幼儿园建设。按照构建“广覆盖、保基本、多元化、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要求,把幼儿园建设规划纳入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内容,切实做到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同时,按照就近便利和确保质量的原则,通过新建、改扩建、创办“校中园”等形式,实现每个镇至少有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每个行政村有1所公办幼儿园,设小学分校(教学点)的村建幼儿班。重点解决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城乡结合部、集中连片特困区域和留守儿童集中区域的学前教育发展问题。

  1. 城区(县城)幼儿园建设。加大新开发较大规模的住宅小区建设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在3000-5000户居住小区配套1所幼儿园,着重解决城区幼儿入园难问题,基本实现幼儿就近入园,入好园。一是根据城市化发展进程,按照方便家长接送、幼儿就近入园的原则,在高新区、白石湖区域、滨海新城、北部湾大学、钦北新城等区域建设上规模的幼儿园,以解决城区适龄幼儿入园难问题。二是支持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各建1所公办幼儿园。三是市、县区政府统筹、盘活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因各种原因停办、闲置、改变用途的学前教育资源,或适宜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闲置资源,按布局规划通过多种方式举办多元普惠幼儿园。

  2. 镇中心幼儿园及村级幼儿园建设。把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作为工作的重点来抓,将学前教育与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充分调动各方面力量加快镇和农村幼儿园建设。一是县区政府要加强对公办幼儿园基本建设的投入,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营。二是把农村学前教育纳入财政供给范围,落实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配套启动资金,把建设中心幼儿园作为一项惠民工程,利用中小学调整布局富余资源办好农村幼儿园。三是积极吸纳民间资金创办幼儿园。鼓励社会投入,创办上规模、有质量的民办幼儿园。四是着力推进村级幼儿园建设。本着大村独办、小村联办、就近方便的原则,把一批调整出来的村办学点创办村级幼儿园,让农村适龄幼儿有机会入园接受学前教育。

  (二)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1. 核定并逐步配齐幼儿教师,当地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补助等方式解决。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保教人员编制。力争在2016年前完成全市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保教人员编制核定工作,逐步配齐幼儿园教职工及农村小学附设幼儿班保教人员。新创建的镇中心幼儿园教师编制可从小学富余的教师资源中解决,经过培训后安排到中心幼儿园任教。新增公办幼儿园编制优先向农村倾斜,特别向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倾斜,促进学前教育城乡均衡发展。

  2. 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先、进修培训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完善幼儿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和社会保障政策,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倾斜政策。建立幼儿教师工资增长机制,制定聘用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建立健全政府、举办者、家庭合理分担机制,逐步提高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

  3. 规范非编制幼儿教师用工制度。各县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研究制定辖区内非编制幼儿教师的管理制度,积极探索公办幼儿园非公办教师进行统一管理的模式,逐步做到统一聘任、统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聘期、权利、义务和待遇。同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幼儿园非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保障非编制内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

  4. 构建形式多样的幼儿教师培训体系。制定幼儿教师继续教育规划,根据幼儿教师的职业特点,对幼儿教师开展有针对性的继续教育培训,培养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带动全市幼儿师资整体素质的提升。开展幼儿园保健医生、保育员、炊事员的专业培训。2014年,完成300名县区幼师专干、教研员,城区幼儿园园长、主任的全员培训;2015年,完成300名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的全员培训;2016年,完成全市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全员培训。全市公办幼儿园园长99%以上做到持证上岗,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95%以上。

  (三)完善学前教育机构监管制度

  1. 健全幼儿园监管体系。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学前教育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加强对幼儿园办园资质、教师资格、办园行为、收费行为等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学前教育各项经费使用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强化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督促幼儿园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加强对幼儿园经费使用和收费行为的监管,杜绝乱收费和乱摊派。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的审计,确保经费规范管理,提高使用效率。教育督导部门加强学 2. 规范办园行为。一是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从2014年起,建立学前教育机构认证公示制度,每年定期公布辖区内有招生资质的幼儿园、看护点名单;开展学前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评估认定,公布相应等级的幼儿园名单;建立学前教育机构黑名单制度,实施重点监管,直至依法取缔。二是分类治理、妥善解决无证办园问题。对目前存在的无证办园进行全面排查,加强指导,督促整改。经整改达到相应标准的,颁发办园许可证。2015年底前,建立无证幼儿园治理机制,以镇(街道)为单位,以行政村为落脚点,明确无证幼儿园排查、上报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学前教育机构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提请县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取缔,并妥善安置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在园儿童。无证幼儿园的治理成效纳入县区对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年度综治考核。三是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完善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度,配齐专职保安,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制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强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卫生保健制度和食品采购、运送、储存、制作等环节的相关规定,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3. 科学保教。全面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坚持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以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习惯养成、智力发展、快乐成长为重,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成人化”的办学路子。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幼儿图书的配备与指导,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

  (四)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公办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的财政分担比例,出台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多元普惠幼儿园奖补办法。物价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监测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生均培养成本,按照公办幼儿园生均财政分担比例,逐步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多元普惠幼儿园生均财政奖补额度,制定多元普惠幼儿园收费指导价。

  (五)推广办园新模式

  1. 深化集团化办园模式改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学前教育集团化办园试点办法》,出台激励政策,鼓励支持“公建民办”“民办公助”等办园体制改革,稳妥推进集团化办园改革,推进“名园加新园”“名园加弱园”“名园加农园”等集团办园模式。鼓励优质幼儿园利用已有资源和社会声誉,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等形式放大优质教育效应。到2016年底,力争在全市范围内形成一批“自主发展、内涵优质、服务面广、群众认可”的品牌学前教育集团。

  2. 积极探索公建民营模式。教育部门通过签订委托办园合同聘用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经营公建的幼儿园。鼓励各行政事业单位、街道、农村集体利用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举办标准化、普惠性幼儿园。进一步落实城乡幼儿园结对帮扶制度,引导并扶持城乡之间、不同园所之间建立发展共同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多口支援活动,加快推进学前教育均衡发展。

  3. 积极探索民办公助模式。鼓励和支持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按照普惠园相关标准办园。民办幼儿园在申办审批、分等定级、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对办园规范、办学水平达到自治区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收费标准与同类公办幼儿园相同的民办幼儿园,政府按照公办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给予办学补助。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分工

  县区政府(管委)对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负主要责任,具体实施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完善幼儿园基础设施,加强幼儿园准入及管理,提升幼儿园教职工师资队伍素质,提高保教质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县区政府规划,协调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加强幼儿园周边环境和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管理。鼓励村协助做好学前教育机构相关管理工作。

  教育行政部门完善各项政策,制定相关标准和准入要求,对幼儿园实行分类定级管理,充实学前教育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指导。宣传部门大力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先进典型。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同时核定教育部门幼师专职干部和教研人员编制,保证幼教管理人员的落实。发改部门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人社技术职称部门认真落实评聘政策。住建、国土资源部门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卫生部门监督指导学前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价格部门与财政、教育部门一起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民政、工商、质检、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部门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

  (二)加强评估督导

  教育督导机构将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经费投入、设施设备、师资队伍建设、整治无证办园、规范办园行为等内容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检查,针对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同时,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并取得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1. 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桂教基教〔2013〕52号),引导公办幼儿园和多元普惠幼儿园按等级评定办法和评定标准,逐园制订幼儿园改造提升计划,不断提升幼儿园办园条件,确保幼儿园硬件建设符合学前教育需求。

  2. 要根据幼儿园数量和布局,以县区为单位划分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采取分层次、分类别、分区域、包片到园、指导到人等方式开展教科研工作,着力解决学前教育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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