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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2015-07-27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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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

钦政办〔2015〕8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0日

 

钦州市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为确保在发生红火蚁疫情时能及时、高效、有序地控制和扑灭疫情,保障我市农业生产、公共设施、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疫情分级

  根据农业部的有关规定,红火蚁疫情分为四级:

  在2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的为Ⅰ级疫情;

  涉及2个以上地级市发生的为Ⅱ级疫情;

  当1个地级市的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的为Ⅲ级疫情;

  在1个县(市、区)发生的为Ⅳ级疫情。

  二、疫情确认与报告

  疑似红火蚁疫情一旦发生,疫情区域单位应在1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同级政府和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直至上报广西区植保总站,由广西区植保总站组织专家对上报的蚂蚁标本进行鉴定。红火蚁疫情由广西区植保总站根据专家的鉴定报告进行确认。疫情确认后,发生疫情的区域单位应在1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同级政府和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对本地区进行普查,及时查清疫情发生和分布情况,开展红火蚁的防控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红火蚁疫情发生情况报告市政府、市总值班室和自治区农业厅,并同时抄送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应急启动

  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属地实施的原则,根据广西区植保总站的确认,针对不同级别的疫情,分别作出自治区级、地市级、县级疫情应急响应。达到Ⅲ级疫情时,由市农业局进行风险评估后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经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启动本预案。在未启动本预案时,红火蚁疫情日常普查和防控工作由市植保植检站负责。

  四、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有:市新闻办、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旅发委、市市政管理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钦州火车站、市港口(集团)公司。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农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专家组由市植保植检站、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广西钦州农校、市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等单位科研人员组成。

  (二)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1. 市农业局

  负责起草市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有关上报材料、下发文件、会议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和汇总、通报疫情;统筹协调防控工作,组织实施疫情防控管理细则,审核疫情公布、解除口径及各类对外宣传材料,指导县区制定红火蚁疫情防控管理办法;组织县区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开展红火蚁疫情普查,及时向市政、林业、园林、畜牧及环保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防控技术方案、协助开展技术培训;组织储备封锁控制疫区所需农药、检查督导业主(单位)进行疫区封锁和疫情防控;负责市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2. 市新闻办

  在市应急防控指挥部的授权下,负责与市相关部门沟通,指导和协调我市新闻单位做好有关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3. 市工信委

  协助做好红火蚁疫情的监管工作,防止疫情通过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产品及其包装材料进行传播;协助做好化学杀虫剂的生产和供应保障工作。

  4. 市科技局

  协助组织红火蚁防控科普宣传,支持疫情监控与防控的科研立项工作。

  5. 市公安局

  负责红火蚁疫情发生区的治安管理,维护疫区的正常社会秩序,协助做好疫区的封锁、交通监管和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工作。

  6. 市民政局

  负责红火蚁疫情发生后的群众安抚、救济及应急处置,防控人员因工伤残、死亡的抚恤工作。

  7. 市财政局

  负责红火蚁疫情的防控经费审核下拨和监督管理,并督促有关县区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经费,必要时向国家和自治区申请红火蚁疫情防控经费补助。

  8. 市环保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红火蚁疫情的调查、监测、封锁、警示标记和投药扑杀。

  9. 市交通运输局

  协助做好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所需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加强植物及其产品凭证(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监管工作,防止红火蚁通过公路、水路交通工具进行传播。

  10. 市林业局

  负责林区红火蚁疫情的调查、监测、封锁、警示标记和投药扑杀,防止疫情通过木材及林产品传播。

  11. 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各级医疗机构对受红火蚁侵害人员的救治及卫生系统的疫情监测和防控工作。

  12.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负责组织对牧用草地、草场红火蚁疫情的调查、监测、封锁、警示标记和投药扑杀,组织各级兽医机构开展红火蚁危害牲畜的预防救治工作。

  13. 市旅发委

  协助A级旅游景区绿化带红火蚁疫情的调查、监测、封锁、警示标记和投药扑杀,防止疫情通过调入的苗木、草坪、土壤传播。

  14. 市市政管理局

  负责城镇园林、苗木场红火蚁疫情的调查、监测,联合业主进行疫区封锁、警示标记和投药扑杀;做好进出苗木、草皮及包装物的检疫监督和垃圾废土、建筑余泥、堆肥的外运检查。

  15. 市工商局

  协助做好红火蚁疫情防控的市场监管工作,防止疫情在市场内传播。

  16. 市供销社

  协助做好化学杀虫剂的供应等工作。

  17. 钦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负责红火蚁疫情出入境的检疫把关、监管和除害处理工作。

  18. 市气象局

  负责提供红火蚁疫情监测及防控所需的气象资料,做好与红火蚁疫情发生关系密切的天气预报工作。

  19. 市邮政管理局

  协助做好红火蚁疫情的监管工作,所有植物及其产品邮寄必须凭植物检疫证办理,防止红火蚁通过邮政包裹进行传播。

  20. 钦州火车站

  协助做好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所需物资的铁路运输,加强植物及其产品凭证(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监管工作,防止红火蚁通过铁路系统进行传播。

  21. 市港口(集团)公司

  协助做好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物资的船舶运输申报工作,加强植物及其产品凭证(植物检疫证书)运输监管工作,防止红火蚁通过船舶进行传播。

  各成员单位在专家组的技术指导下开展各项防控工作,并根据职责要求,制定本部门的疫情防控管理办法。

  (三)应急流程图(见附件1)

  (四)工作原则

  1. 责任明确,快速反应。

  2. 属地管理,业主负责。

  3. 互通信息,加强合作。

  五、疫情应急处理措施

  一旦发现并确认疫情,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灭,严防疫情扩散。

  (一)封锁控制

  市内红火蚁疫区和保护区的划定由市指挥部提出,由市政府报自治区政府批准。根据属地管理、业主负责的原则,疫情发生区域的业主(单位)要在农业植物检疫机构指导下对疫区内的蚁巢和红火蚁活动区域设置醒目的标志和界线,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封锁方案,对疫区采取封锁控制措施。

  1. 对疫区内码头、车站、停车场及主要交通干线两旁区域进行地毯式调查,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扑灭。

  2. 对疫区内有外调产品的生产单位以及物流集散地进行物流摸底调查,重点检查外调货物及其包装是否夹带红火蚁,运输工具、货柜等角落、底部是否带土或藏蚁,发现红火蚁要及时处理。

  3. 对疫区农林产品外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加强产地检疫,在农产品运输前实施严格检疫。

  4. 在疫区周边主要交通要道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周边省、市若发生疫情,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市辖区主要道路设立临时植物检疫检查站。检查站的职责是:一是对外运和进入我市的种子(苗)、花卉、盆景、草皮、介质等植物及其产品进行严格检查,并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放行;二是禁止疫区内土壤、垃圾、建筑余泥、堆肥外运。

  (二)防治扑灭

  根据红火蚁发生、传播和危害特性,要采取以环境治理、药剂防治为主的综合措施。

  1. 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强疫区环境整治。对清除的垃圾和食物残渣要统一消毒或焚烧处理,避免红火蚁滋生。有蚁巢的地方,要采取扑灭措施后再进行清理。

  2. 采取综合防治措施灭杀蚁虫,如在蚁巢附近投放毒饵,对蚁巢喷施、浇灌农药等,彻底铲除蚁巢。

  3. 加强对流经疫区的江河堤岸巡查,彻底铲除沿岸蚁巢。

  (三)疫情调查和监测

  疫区及周边的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本地区红火蚁疫情的调查和监测,做好监测结果记录,保存记录档案,定期汇总上报。其他地区要加强对来自红火蚁发生区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和监测,防止红火蚁疫情传入。市植保植检站要组织技术力量,在全市范围内搞好普查,重点抓好草坪花木特别是来自于疫区的草皮、热带植物、垃圾处理场,与疫点土壤、残花输出有联系的农田、场所及疫点的疫情普查。城建、卫生、畜牧、林业、环保、检验检疫等相关单位发现疑似疫情应及时报告市指挥部办公室,作进一步确认。

  (四)安全防护与伤人治疗处理

  红火蚁疫情防治人员要经专业指导,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配带安全防护用具,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事后及时清洁消毒,正确使用器械和施用有毒化学农药,严禁使用违禁化学品,防止中毒事件发生,避免污染生态环境。疫情发生地有群众居住、活动的,要及时疏散,并提醒周边群众不要到发生红火蚁的地方活动,防止红火蚁叮蜇伤人。确需在发生区劳动作业的,要采取防护措施,防止与红火蚁接触。如被红火蚁叮蜇,要及时对伤口进行处理并治疗。

  (五)结束应急

  通过采取全面、有效的控制、扑灭措施,在红火蚁疫区没有发现新的疫点,经市指挥部组织有关专家评估论证,疫情防治效果达到防治标准的,由市政府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农业部备案后,可结束应急状态。

  (六)疫情解除

  红火蚁疫区按照要求扑灭疫情后,疫区和监测区在连续9个月内未发现新的疫情,经自治区组织专家验收合格后,由自治区农业厅将验收报告、监测报告和疫情工作总结上报农业部,由农业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发布疫情解除公告。

  (七)疫情保密

  按规定,红火蚁疫情属重大植物疫情,必须做好对外保密工作,疫情统一由农业部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违者按有关保密法规处理。有关信息发布和宣传报道由农业部红火蚁防控指挥部统一口径。各疫情发生区域的业主(单位)要在各级农业植物检疫部门协助下利用适当方式进行科普宣传,重点宣传注意事项、防范知识、防控技术和救助方法。对群众的宣传不使用“疫情”“疫区”的提法,可改为“发现红火蚁”和“红火蚁发生区”等。当媒体出现不实报道或社会上流传谣言时,有关部门应立即澄清,加强舆论引导,降低负面影响。

  六、保障措施

  (一)物资保障

  建立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确保物资供应。对红火蚁危害严重的地区,应及时调拨救助物资,确保疫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

  (二)经费保障

  市政府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红火蚁疫情普查、应急防控工作。应急响应启动时,由市农业局商有关部门提出经费使用计划,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要及时核拨。财政、农业等部门要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三)技术保障

  科技部门要大力支持红火蚁防控技术研究,为持续有效地防控红火蚁提供技术支撑。在红火蚁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组织本地植物检疫技术骨干力量,加强对红火蚁防控工作的技术指导。

  (四)队伍保障

  各级要加强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应急防控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为应急预案的启动提供专业队伍保障。同时,要做好红火蚁防控知识宣传,充分发动群众,实行群防群控。

  七、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要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红火蚁疫情防控应急预案。

  (二)市指挥部值班电话:2824881、2825616(传真)。

  (三)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2月12日印发的《钦州市农业生物灾害突发事件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钦州市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和防控技术方案的通知》(钦农应急办〔2014〕1号)同时废止。

  (四)本预案由市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钦州市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流程图

     2. 钦州市红火蚁疫情应急防控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3. 钦州市红火蚁调查监测技术方案

     4. 钦州市红火蚁防控技术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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