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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自治区民政厅、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物价局、国家统计局广西调查总队《关于提高我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桂民发〔2012〕123号)要求,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不受物价上涨影响,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10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月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450元,建议灵山县、浦北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400元;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人每年提高到2700元,建议灵山县、浦北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300元提高到2700元。
各级民政部门要迅速行动,严格按照新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开展相关工作,切实做到对保障线内的申请对象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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