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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015-07-30 00:00     来源: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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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15〕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7月24日

 

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钦州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发〔2014〕3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4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6号)精神,设立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钦州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转变

  (一)调整的职责

  1. 将企业年度检验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2. 将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检验改为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报告公示。

  3. 将个体工商户年度验照改为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公示。

  4. 将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二)增加的职责

  负责商务诚信建设;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三)划出的职责

  1. 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钦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将钦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由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钦州港分局更名)及其编制、人员、资产、债权债务等分别下放钦南区、钦北区党委和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和管委管理。

  二、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工商行政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全市的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指导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进行登记注册并监督管理,指导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

  (三)指导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

  (四)组织开展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按分工查处发生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受理、处理和网络体系建设等工作,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指导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

  (六)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七)负责指导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指导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和股权出资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指导商标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加强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工作;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保护工作。

  (十一)组织指导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分析、公开及管理工作, 承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监督管理,信息平台的建立、维护和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立、完善工作。

  (十二)负责指导组织管理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行为的服务和监督管理。

  三、机构设置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钦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设8个内设机构。

  1. 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政务信息、机要、档案、统计、保密、信访、会务、接待、安全、后勤服务和信息化管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系统政务公开、新闻发布以及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机关和系统综合调研工作;指导本系统办公自动化管理工作。

  2. 法规与行政执法督察科

  组织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执法监督和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负责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听证、核审工作。

  3. 消费者权益保护科(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

  承担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有关商品流通、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指导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指导消费者咨询、申诉、举报的受理与处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4. 市场与合同规范管理科

  承担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的经营秩序工作;承担监督管理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工作;组织实施经济合同行政监管;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拍卖行为、经纪人与经纪机构及其经纪活动等工作;协调和指导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组织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管理工作;组织市场专项治理工作。

  5. 企业个体经济监督管理科

  组织、指导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行为。依法开展企业信息公示工作;对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进行研究分析,推动建立企业经营异常目录和市场“黑名单”制度;承担与其他部门企业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交换共享的协调联系工作;调查研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管理情况,组织指导实施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注册与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信用分类管理和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协调指导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组织指导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6. 商标广告监督管理科

  承担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商标和特殊标志管理工作;组织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推荐、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印制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广告监督管理活动;指导广告监测工作,依法核准广告经营资格、审批有关广告经营事项;指导查处商标侵权和虚假广告违法案件以及其他商标广告违法案件;指导广告行业发展及企业商标注册工作。

  7. 财务科

  负责拟订本部门财务、装备综合规划和年度财务装备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拟订部门财务、会计、固定资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部门年度预决算并监督执行;综合管理各类资金、资产、基本建设和政府采购工作。

  8. 人事科(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机关、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的编制、人事管理、工资福利、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及考核;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本系统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本系统基层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务、党群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9. 监察室

  负责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受理个人或单位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调查、处理本系统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案件;受理监察对象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二)直属机构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设2个正科级直属行政机构。

  1. 行政审批分局

  负责工商管理行政审批事项的协调及办理审批工作;负责本级登记名称的预先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企业年度报告、信息公示及提供企业信息咨询服务。

  2. 经济检查支队

  承担监督直销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指导查处传销和违法直销案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传销联合行动;查处不正当竞争、消费维权、商业贿赂、走私贩私、企业登记违法行为中的大案要案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经济检查支队领导设支队长1名,副支队长2名,内设经济检查大队一大队、二大队。各大队为副科级建制。

  四、人员编制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行政编制4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后勤服务事业编制1名,后勤服务聘用人员控制数15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

  (二)钦南区、钦北区、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干部实行双重管理,以地方管理为主,具体实施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干部双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党群团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和配备领导。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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